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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發布《關於完善銀行間市場信用違約互換信息服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2025-08-04 19:40

智通財經APP獲悉,8月4日,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發布《關於完善銀行間市場信用違約互換信息服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其中指出,報價機構應於每個報價日8:30至16:30在NAFMII綜合平臺提交報價,可自主選擇提交意向型報價或參考型報價。報價機構應對掛鉤NAFMII綜合平臺發佈的參考實體必選名單共計36個參考實體的標準合約進行雙邊報價,報價期限應至少包括6個月、1年、2年、3年。

原文如下:

關於完善銀行間市場信用違約互換信息服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中市協發〔2025〕149號

各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業務參與者:

為推動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業務發展,促進市場價格發現,根據《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業務規則》(交易商協會公告〔2025〕8號發佈)及相關自律規則,現就完善信用違約互換信息服務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信用違約互換信息服務,是指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以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的成交信息和報價信息為基礎,面向市場參與者提供的綜合信息服務。

其中,成交信息是指信用違約互換和信用風險緩釋合約實際成交的交易報備信息。報價信息是指信用違約互換報價機構(以下簡稱「報價機構」)在交易商協會綜合業務和信息服務平臺(以下簡稱「NAFMII綜合平臺」)對指定信用違約互換標準合約買賣雙邊報價形成的信息。

二、交易商協會定期面向市場參與者提供經統計的成交信息,並於信用違約互換和信用風險緩釋合約成交日后第二個工作日向報價機構提供脱敏后成交信息。報價機構應開通NAFMII綜合平臺報價系統權限,提交《信用違約互換報價機構信息登記表》、《信用違約互換報價參考實體申請表》以及交易商協會要求的其他材料,並確保所提交的申請材料真實、準確、完整。

交易商協會在官方網站公示報價機構名單。

三、報價機構享有以下權利:

(一)獲取成交信息及報價信息便利。

(二)報價表現可以作為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業務等市場評價參考。

(三)優先參與衍生品等市場創新業務。

四、報價機構應接受交易商協會自律管理,並履行以下義務:

(一)建立報價內部控制機制,明確崗位職責、操作流程和權限管理等事項,確保崗位分工和權限設置符合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需要。

(二)配備具有相應職業操守和任職能力的從業人員,合理設置崗位人員激勵約束機制。

(三)建立完備的報價定價機制,包括定價方法、定價模型、數據來源等。在本通知實施之日起一年內,向交易商協會提交信用違約互換定價方法,並逐步建立信用衍生品定價系統開展報價。

(四)加強對報價全流程內部監督,對報價相關信息留存備查,確保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得編造、篡改、損毀業務信息,有關信息保存期限應不低於5年。

五、報價機構應對符合《信用違約互換報價標準合約要素表》的標準合約進行報價,並符合以下要求:

(一)報價機構應於每個報價日8:30至16:30在NAFMII綜合平臺提交報價,可自主選擇提交意向型報價或參考型報價。意向型報價是指報價機構作出的、在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交易平臺對外展示的報價,市場參與者可以基於該報價確定最終合約要素並達成交易。參考型報價是指報價機構作出的僅用於生成信用違約互換報價曲線的報價。

(二)報價機構應對掛鉤NAFMII綜合平臺發佈的參考實體必選名單共計36個參考實體的標準合約進行雙邊報價,報價期限應至少包括6個月、1年、2年、3年。

(三)報價機構應在NAFMII綜合平臺發佈的參考實體備選名單中自行選擇不少於24個參考實體,並對掛鉤所選擇參考實體的標準合約進行雙邊報價,報價期限包括但不限於6個月、1年、2年、3年;報價機構自行申請新增參考實體的,報價期限包括但不限於6個月、1年、2年、3年。

六、參考實體必選名單和備選名單按照參考實體的行業、評級、存量債務、交易規模、債務期限分佈等方面進行綜合篩選,並按照以下原則定期動態更新:

(一)報價機構申請新增的參考實體可以加入備選名單。

(二)連續4周無報價的參考實體可以移出名單,但同行業、同評級的所有參考實體連續4周均無報價數據的除外。

(三)有利於完善報價曲線的參考實體可以加入名單。

(四)因出現重大信用風險事件等原因不符合入選標準的參考實體,可以移出名單。

七、交易商協會對報價數據以專業方法處理后,按參考實體主題分類形成報價曲線,並通過NAFMII綜合平臺及其他指定平臺發佈。報價曲線生成方法應經交易商協會金融衍生品專業委員會審議通過。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業務參與者應作為第一責任人,基於自身專業性和獨立性使用報價曲線。

八、報價機構提供的意向型報價由NAFMII綜合平臺推送至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交易平臺,供其對外展示。報價機構和交易對手可以基於意向型報價,確定最終合約要素並達成交易。其中,交易雙方選擇由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中央對手方清算機構進行中央對手清算的,應根據其中央對手清算合約要素調整。

九、交易雙方基於意向型報價達成交易后適合中央對手清算的,應提交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清算機構進行中央對手清算;不適合中央對手清算的,可提交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清算機構進行雙邊清算或由交易雙方自行清算和結算。

十、報價機構應在基於意向型報價達成交易后的次一工作日內,直接或授權相關基礎設施機構向交易商協會報送相關交易信息,並明確為基於報價達成的交易。交易商協會建立與基礎設施機構的數據傳輸接口,便利機構報備交易信息。

十一、交易商協會組織開展報價業務評價,重點關注報價機構的報價時效性、連續性、雙邊價差、每日價格變化度、意向型報價數量、異常值剔除情況等情況。

十二、報價機構開展報價應遵循公平、公正、誠信原則,不得出現以任何手段操縱信用違約互換及其參考實體存續債券的市場價格、利用報價謀取不當利益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十三、交易商協會可以對報價業務進行檢查或調查,相關機構應予以配合,不得拒絕、拖延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提供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資料。各市場參與者發現報價機構及相關人員在開展報價過程中存在違反交易商協會有關自律規則的行為,可向交易商協會舉報或投訴。交易商協會查實存在違規情形后,按程序實施自律管理措施或自律處分。

十四、報價機構在報價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連續評價不達標以及自願退出等情形的,交易商協會有權暫停或取消其報價權限。參與者申請重新開通報價權限的,經整改后重新滿足有關條件的,應向交易商協會重新提交申請材料。

十五、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分階段實施,除成交信息發佈、報價曲線生成方法和意向型報價於NAFMII綜合平臺升級后實施外,本通知其他內容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關於實施〈銀行間市場信用違約互換嘗試報價業務方案(2020年版)〉有關事宜的通知》(中市協發〔2020〕177號)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廢止,原嘗試報價機構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變更為報價機構。

特此通知。

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

202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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