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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4 10:13
(來源:用益研究)
8月1日,香港高等法院就宗慶后香港信託案件(HCMP 2772/2024)作出裁決,本文為讀者梳理主要內容。
01 要點速覽
1.原告:宗慶后與杜建英的子女宗繼昌(Jacky Zong)、宗婕莉(Jessie Jieli Zong)、宗繼盛(Jerry Jisheng Zong)
2.被告:宗慶后與施幼珍的女兒宗馥莉(Kelly Fuli Zong)、BVI建浩創投有限公司(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宗馥莉為該公司唯一股東及董事,該公司持有匯豐賬户資產)
3.爭議焦點:被告持有香港匯豐銀行賬户資產(截至2024年5月31日約17.99億美元),原告依據宗慶后手寫指示、2024年2月2日委託書及同年3月14日協議,主張被告拖延設立信託並擅自轉移108.512萬美元的資產。
4.法院裁決:香港高等法院依據《高等法院條例》第21M條批准保全令,禁止被告提取或抵押該賬户資產,並附帶披露令以確保保全有效,同時明確該命令效力持續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相關訴訟最終處置或法院進一步命令。
02 案件概況
1.案件編號與程序:HCMP 2772/2024 [2025] HKCFI 3355,由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林展程(Gary CC Lam)審理,2025年7月11日聽證,8月1日作出裁決。
2.核心申請:原告於2024年12月30日提交原訴傳票及中間傳票,依據《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第21M條,申請保全被告持有的香港匯豐銀行賬户資產,以支持其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已提起(或擬提起)的訴訟。
3.臨時安排:2025年1月3日聽證中,被告承諾在中間傳票實質性裁決前不提取或抵押相關資產,故未下達臨時禁制令。
03 關鍵證據與爭議焦點
1.原告提供核心證據
(1)手寫指示(約2024年1月):宗慶后要求為三原告在匯豐各設立7億美元信託,僅分配利息,為婚前財產。
(2)2024年2月2日委託書:宗慶后委託宗馥莉以建浩創投匯豐賬户資產為三原告設立信託,受益人僅限原告及其子女,本金不可動用。
(3)2024年3月14日協議:各方約定宗馥莉需以匯豐賬户資產為原告設立總規模21億美元的不可撤銷信託(每人7億元),原告認可宗慶后遺囑效力。
2.原告主張
(1)拖延設立信託:宗馥莉拒絕簽署信託文件,就受託人選擇(Trident Trust v TMF)、受益人範圍(試圖加入自身子女)等拖延。
(2)擅自轉移資產:2024年1月至4月提取約524.46萬美元,4月30日后提取108.512萬美元,用途不明。
3.被告答辯
(1)資金提取合法:524.46萬美元用於償還建浩創投對匯豐的貸款,108.512萬美元用於支付基金繳款(2017年及2022年投資的基金)。
(2)信託設立爭議:認為資產未達21億美元,手寫指示無效,條款分歧屬合理協商。
04 杭州訴訟進展
原告於2024年12月27日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主張:(1)確認匯豐賬户資產為信託財產,(2)被告負有受信責任,(3)判令被告履行協議設立信託等。
2025年7月8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向原告發出案件受理通知書,確認該案已立案。
05 法院審查與分析
第一階段:香港法院是否可批准
(1) 存在「嚴肅待審問題(serious issues to be tried)」:原告關於被告違約、信託及受信義務的主張有充分證據支持(如協議、委託書)。
(2)需保全資產:賬户資產規模大(約17.99億美元),被告存在轉移風險,且原告難以通過損害賠償彌補損失,故需保全。
第二階段:是否公正便利(whether it would be unjust or inconvenient)
(1)不干擾內地法院:保全令旨在確保資產可供內地法院處置,符合司法禮讓原則。
(2)內地法院實踐:原告專家證明內地法院鮮少對境外資產下達保全令,故香港法院批准具有必要性。
06 裁決內容
1.保全令:禁止被告提取或抵押(withdraw or encumber)匯豐銀行賬户資產,替代原申請中「處置、交易或減值(dispose of or deal with or diminish the value of)」的表述,以平衡投資需求與保全目的。
2.披露令:要求被告披露:
(1)賬户最新余額;
(2)2024年2月2日起資產處置/轉移情況(去向、接收方等);
(3)賬户資產完整流水(2024年2月2日至命令送達日)。
3.效力:持續至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最終處置或香港法院進一步命令。
4.費用:被告需支付原告的訴訟費用(含所有預留費用),由書面簡易評估,可由兩名大律師代理。
07 關鍵問題總結
Q:香港法院批准涉案保全令的核心依據是什麼?
A:法院依據《高等法院條例》第21M條,經兩階段測試批准保全令。第一階段,確認存在「嚴肅待審問題」(原告關於被告違約及信託義務的主張有充分證據),且資產需保全(規模大、存在轉移風險,損害賠償不足彌補);第二階段,認定批准保全令公正便利(不干擾內地法院審理,內地法院鮮少對境外資產保全,符合司法禮讓)。
Q:原被告在信託設立問題上的主要分歧是什麼?
A:主要分歧包括:(1)資產估值:被告認為匯豐賬户資產未達協議約定的21億美元,原告則主張應按約定設立;(2)受益人範圍:被告試圖將自身子女納入受益人,違反協議中「僅限原告及其子女」的約定;(3)信託條款:被告要求擔任信託保護人並擁有決定信託期限的權力,與協議中過渡期后由原告指定管理人的約定衝突;(4)手寫指示效力:被告不認可宗慶后手寫指示的有效性。
Q:涉案披露令的內容及目的是什麼?
A:披露令要求被告提供:(1)匯豐賬户最新余額;(2)2024年2月2日起資產處置/轉移的去向、接收方等信息;(3)同期賬户完整流水。其核心目的是作為保全令的輔助措施,確保法院能監督資產狀態,防止被告轉移資產導致保全令失效,同時為內地法院的實質性審理提供基礎,體現香港法院對內地法院的司法禮讓。
作者:魏東達
來源:財富管理與傳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