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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4 21:08
近期,富國銀行高管、國際保理商聯合會(FCI)主席茅晨月因「涉及中方在辦的一起刑事案件,被中方執法部門依法採取限制出境措施」,相關消息受到國內外關注。茅晨月主管的國際保理業務也因此成為市場焦點,引發各種猜測。
國際保理業務對外貿企業有何作用?主要操作模式是什麼?可能存在哪些風險和漏洞?
據第一財經記者從部分銀行和保險人士處瞭解到,國際保理與國內保理業務功能類似,對作為供應商的出口企業來説,主要作用是可以加速資金迴流、規避買方違約風險等。但因為涉及跨境,業務細節會更為複雜。
關於跨境供應鏈金融數字平臺的應用及其高效「連通」作用,一家外資銀行供應鏈金融在中國的區域負責人劉冰對記者表示,相比國內基於數字化平臺的應收賬款電子憑證已經較為成熟,數字平臺和金融工具的跨境使用仍有難度,當前國際保理業務的電子化程度不高,多數仍以傳統的應收賬款融資為主。
那麼,國際保理業務能否利用監管漏洞突破外匯管制?出口商虛構交易、繞道融資的動力多大、風險幾何?
綜合受訪人士觀點來看,通過所謂的NRA賬户(境外機構境內賬户)+FT賬户(自由貿易賬户)組合逃匯的難度非常大;虛構交易將損害無追索條款有效性,出口商將面臨債務風險。不過,考慮到國內融資利率相對較低,出口商通過國際保理業務進行人民幣融資,相比進口商在當地貸款周轉成本往往更低。
出口保理業務:縮短賬期+風險轉移
出口保理業務興起的一個重要背景是國際貿易買方市場的形成,即賒銷逐漸盛行,信用證這一對進口商不利的結算方式使用率下降。
「國際保理業務在國內的應用一直都有,只不過最近幾年,重點應用行業有所轉移。」劉冰告訴記者,從中國境內角度看,業內一般稱出口保理業務(融資客户為中國出口商)為正向保理,稱進口保理業務(融資客户為中國進口商)為反向保理,前者最主要的作用是幫助出口商加速資金迴流,同時規避一定的買方違約風險。
目前,提供保理業務的機構主要包括商業銀行和商業保理公司。為更通俗理解,本文將以中國出口商E、他國進口商I、保理商B舉例。
所謂出口保理業務,即當出口商E在採用賒銷(O/A)、承兑交單(D/A)等信用方式向進口商I銷售貨物時,保理商B基於E、I之間的貿易合同項下應收賬款,為E提供一筆融資,到期后由I以合同貨款償還這筆融資。這將大大縮短出口商E對貨款的等待時間,為公司經營保證更充足的流動性。
按照保理商對出口商有無追索權,出口保理業務分為有追索權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目前,無追索權的國際保理業務應用廣泛。這一模式意味着,即使進口商I未能如期履約付款,保理商B也無權向出口商E追償。出口商E實現了賬期和風險的雙重轉移。
當然,除了回款加快、風險降低,國際保理業務對出口商還有一些其他的好處。比如,按照某國有大行對出口保理業務的解釋,出口單保理(相對於雙保理)是指出口商將貿易合同項下的應收賬款轉讓給該行,由該行為其提供融資、應收賬款催收、銷售分户賬管理等服務。
一家FCI成員保理公司介紹説,公司的出口保理業務能提供多項服務:一是融資,可預付最高95%發票價值的融資,並在24~48小時內提供資金,省去可能長達6個月的賬期;二是信用保護,作為買方與賣方之間的中間人,彌補付款短缺;三是收款、催款和記賬等。
無追索權保理:風險給了誰
相比國內的保理業務,因為跨境貿易過程中面臨更多的不確定性,國際保理業務在規避風險方面的功能也更為突出。
「進口商付款時可能面臨本國的外匯管制問題,或者遇到地緣政治衝突,也可能影響回款進度,這個時候保理融資就給出口商省去了這些后顧之憂。」劉冰説。
但對作為融資方的銀行或者保理公司來説,無追索權國際保理業務所面臨的壞賬風險明顯更高。因為當出口商E將債權轉讓給保理商B后,保理商B在進口商I拒付或無力付款時,需要放棄對出口商E的追索權,獨自承擔風險。
但保理也不會任由風險留在自己手中。
劉冰説,當前可以實現風險轉移的模式主要有兩種:一是引入第三方機構,主要是保險公司(比如中信保),后者通過收取保費的形式為貨款「兜底」;二是採用雙保理模式,即出口商E與進口商I均通過保理商辦理保理業務,形成他國進口商I—保理商B1(外資/中資境外分支機構)—保理商B2(中資/外資境內分支機構)—中國出口商E的債務和資金鍊路。
「這相當於專業的事交給專業的人去做。」劉冰説,只有當保理商B對進口商I及其所在國家有充分了解、對其信用風險有充分把握的情況下,可以選擇不引入風險分擔機制。否則,保理商B通常要通過更擅長這一點的保險公司,或者選擇雙保理進行風險轉移。
總結來看,從有無追索權及風險高低角度,出口保理業務主要有三種模式:一是有追索權保理;二是無追索權保理,但引入第三方機構轉移風險,或選擇雙保理模式;三是無追索權保理,且不進行風險轉移。對銀行和保理公司來説,這三種模式的風險依次遞增。
虛假貿易的「迴旋鏢」:無追索權失靈
但在無追索保理模式下,出口商也並非不承擔任何風險。
劉冰説,當存在虛假交易、洗錢等非正當行爲或存在商業糾紛時,無追索協議將失效,保理商依然有權向出口商進行追索。
那麼,通過虛假交易套取保理融資真的容易實現嗎?動力何在?風險如何?
「保理商要對訂單合同、物流單據、發票等一系列文件進行嚴格覈查,對出口商和進口商都要進行充分盡調。」劉冰説,正常情況下虛構交易、洗錢等非正當行爲在保理業務中並不容易實現。不過,也有一些漏洞可鑽。
他舉例説,可能的一種情況是,當某國出口商在印度有一家子公司,子公司在常年經營中積累了不少資金,但印度有着嚴格的外匯管制,而且資本撤出面臨較高税負,跨境匯款效率也比較低。在這種境況下,如出口商與子公司虛構貿易,就可以利用「合規」單據獲得保理融資,提前獲得迴流資金,從而降低税負和外匯管制風險。
還有一種情況是,基於該國融資成本逐漸降至國際低水平,出口商爲了節約集團成本進行出口保理融資。但這種情況並不一定是非正當行爲。
比如,出口商要出口部分貨物/服務至某國的子公司,子公司銷售回款周期較長,但在當地的貸款成本較高。如果選擇出口保理業務,出口商可以拿到一筆低成本的人民幣融資,既為子公司寬限了賬期,也省下了貸款成本。
「對於無追索權的國際保理業務,爲了減少外匯敞口風險,我們只做同幣種業務,也就是出口商融資、進口商回款都是合同幣種。其他少數銀行也會做‘錯幣種’業務,就是合同約定貨款為外幣的情況下,銀行可以為出口商提供人民幣融資,到期收回的是外幣貨款。如果是有追索權保理,是否同幣種就影響不大了。」劉冰説。
在保理業務中,一種常見的商業糾紛是進口商對應收賬款債權轉讓不知情或不同意,這在過去可能會導致保理合同無效。
不過,劉冰提到,只要貿易合同中沒有限制轉讓條款,根據修訂后的《民法典》,保理合同項下的債權轉讓「通知即生效」。「不過,很多銀行爲了不必要的糾紛,還是會盡可能獲得進口商的書面同意,讓對方籤回通知,這種安排在國際保理業務中更為常見。」他説。
突破外匯管制?做到並不容易
在國內,隨着企業數字化程度不斷提升,數字化的供應鏈金融工具已經較為成熟,最典型的就是近期迎來監管「正名」的應收賬款電子憑證。
這些工具的廣泛應用依託於各類數字化平臺,比如第三方平臺中企雲鏈、比亞迪作為核心企業自建的迪鏈等。這些平臺通過與企業ERP系統的連通,實現了大量貿易信息上「鏈」,大大提高了應收賬款的確權效率。
那麼,在跨境供應鏈金融業務中,這類「先進」的連通機制能否複製?通過不同本外幣賬户的聯合使用,能否突破外匯管制?
據記者瞭解,因為跨境業務涉及的環節和資料信息都更為複雜,目前國際保理的電子化程度整體不高,仍以傳統的應收賬款融資為主。
「(數字化平臺)國內實現容易,但是跨境有難度,尤其是物流信息上‘鏈’不容易實現。一方面,跨境項下的物流一般是通過第三方船運公司(如果是小件,則會有航空公司)完成運貨,這涉及船運公司以及雙邊國家的港口信息對接等。類似業務在國際信用證下有做嘗試,但搭建這一類平臺用於保理,並且是銀行介入搭建,之前沒怎麼聽説過。另一方面,各個國家關於應收賬款轉讓的法律規定不同,平臺實現合法的跨境應收賬款憑證的電子化很難。」劉冰表示。
在利用國際保理業務突破外匯管制層面,劉冰表示,正常的出口保理業務只是將跨境業務中的貨款提前在國內「變現」,未來到期還是有回款入境,而且對於外匯入境,保理商都會按照監管要求進行相應申報,不涉及突破外匯管制的問題。
「一般情況下,我們會要求進口商回款直接打到出口商在我行開立的對公賬户中,因為這樣在外匯申報層面比較好處理。極少的特殊情形下,也有個別銀行支持回款至銀行(作為債權人)自己的賬户。」他説。
當前,市場上關於保理業務利用NRA賬户+FT賬户及其跨境金融政策優勢實現「逃匯」的猜測較多。不過,劉冰表示:「現在NRA開户有很高的KYC(瞭解客户規則)要求,在這類賬户之上進行融資存在一定限制,對銀行的外債規模也會有佔用,銀行實際操作中都會比較謹慎。」
(應受訪者要求,劉冰為化名)
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