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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4 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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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擔保情況概述
常州光洋軸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分別於2025年4月24日、5月21日召開第五屆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2024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於2025年度公司及下屬公司間相互提供擔保額度的議案》,同意公司2025年度為納入合併報表範圍內控股子公司融資業務提供擔保,控股子公司為母公司融資業務提供擔保,額度總計不超過人民幣20億元,其中向資產負債率為70%以上的擔保對象的擔保額度為不超過3.8億元,向資產負債率為70%以下的擔保對象的擔保額度為不超過16.2億元。擔保範圍包括但不限於申請銀行綜合授信、借款、銀行承兑匯票、信用證、履約保函、專項貸款、遠期外匯或開展其他日常經營融資業務等。擔保方式包括但不限於一般保證、連帶責任擔保、股權質押、抵押擔保等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擔保。公司為下屬公司提供擔保、下屬公司之間互相擔保及下屬公司對母公司提供擔保的具體金額在上述額度範圍內根據實際情況分配,以上擔保額度包括新增擔保及原有擔保展期或續保,實際擔保金額以最終簽訂的擔保合同爲準。在上述額度範圍內,公司及下屬公司因業務需要辦理上述擔保範圍內業務,不需要另行召開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擔保額度的有效期自公司2024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至2025年度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之日止。股東大會授權公司董事長或其授權人全權代表公司簽署擔保有關的合同及其它相關法律文件,具體的擔保合同內容,以實際簽署時爲準。
具體內容詳見公司分別於2025年4月26日、5月22日刊登於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的相關公告。
二、擔保進展情況
1、近日,公司與威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技術開發區支行(以下簡稱「威海銀行經發區支行」)簽訂了《最高額保證合同》(合同編號:2025年威銀最高額保字第GC2025062400000003號),為公司控股子公司威海世一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海世一」)與威海銀行經發區支行在2025年06月24日至2026年06月24日期間連續發生的債務提供保證,擔保的債權本金最高余額為人民幣壹億元整。同時,威海世一與威海銀行經發區支行簽訂了《最高額抵押合同》(合同編號:2025年威銀最高額抵字第GC2025062400000005號),以其持有的不動產作為抵押物提供抵押擔保。
上述擔保額度在公司股東大會批准的額度範圍之內,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該《最高額保證合同》及《最高額抵押合同》項下實際發生流動資金借款金額為人民幣6,443.43萬元。
2、近日,公司全資子公司常州光洋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洋機械」)與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以下簡稱「民生銀行常州支行」)簽訂了《最高額保證合同》(編號:公高保字第ZHHT25000102207001號),為公司與民生銀行常州支行在2025年07月21日至2026年07月20日期間連續發生的多筆債務提供最高額保證擔保,擔保的最高債權本金額為人民幣壹億元整。
上述擔保額度在公司股東大會批准的額度範圍之內,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該《最高額保證合同》項下實際發生流動資金借款金額為人民幣4,650.00萬元。
三、合同的主要內容
(一)公司與威海銀行經發區支行簽訂的保證合同
1、債權人:威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技術開發區支行
2、保證人:常州光洋軸承股份有限公司
3、債務人:威海世一電子有限公司
4、主合同:債務人與債權人在2025年06月24日至2026年06月24日期間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簽訂的一系列債權債務合同、協議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
5、被擔保的主債權最高額:保證人自願為債務人自2025年06月24日起至2026年06月24日止,在債權人處辦理約定的各類業務,實際形成的債務的最高債權額(包括但不限於主合同項下債務的本金余額人民幣100000000.00元、利息、逾期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和為實現債權、擔保權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處分抵押財產的費用、律師費、差旅費、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迟延履行期間的加倍債務利息和其他相關合理費用等))提供擔保。
6、保證範圍:包括所有主合同項下的主債權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和為實現債權、擔保權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律師費、執行費、拍賣費、公告費、保險費、鑑定費、提存費、差旅費、電訊費、結算費用、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迟延履行期間的加倍債務利息和其他相關合理費用等)。
7、保證方式:連帶責任保證。
8、保證期間:主合同項下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年。
(二)威海世一與威海銀行經發區支行簽訂的抵押合同
1、抵押權人:威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技術開發區支行
2、抵押人:威海世一電子有限公司
3、債務人:威海世一電子有限公司
4、主合同:債務人與抵押權人在2025年06月24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間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簽訂的一系列債權債務合同、協議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
5、被擔保的主債權最高額:抵押人自願為債務人自2025年06月24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在抵押權人處辦理約定的各類業務,實際形成的債務的最高債權額(包括但不限於主合同項下債務的本金余額人民幣121495200元、利息、逾期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和為實現債權、擔保權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處分抵押財產的費用、律師費、差旅費、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迟延履行期間的加倍債務利息和其他相關合理費用等))提供擔保。
6、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所有主合同項下的主債權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和為實現債權、抵押權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仲裁費、保全費、公告費、鑑定費、拍賣費、差旅費、電訊費、律師費、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迟延履行期間的加倍債務利息和其他相關合理費用等)。
7、抵押物:不動產,抵押物暫作價人民幣壹億貳仟壹佰肆拾玖萬伍仟貳佰元整。
(三)光洋機械與民生銀行常州支行簽訂的保證合同
1、債權人: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
2、保證人:常州光洋機械有限公司
3、債務人:常州光洋軸承股份有限公司
4、主合同:債權人與主合同債務人簽訂的編號為公授信字第ZHHT25000102207號的《綜合授信合同》,該合同及其修改/變更/補充協議與該合同項下發生的具體業務合同(即主合同債務人及/或主合同債務人的關聯公司簽訂的合同,關聯公司適用主合同項下定義)、用款申請書及借款憑證等債權憑證或電子數據共同構成本合同的主合同。
5、最高債權額:最高債權本金額(人民幣100000000.00,大寫壹億元整)及主債權的利息及其他應付款項之和。最高債權本金額為主債權中本金部分(簡稱「主債權本金」)的最高限額;利息和其他應付款項最高額,是指在主債權本金不超過上述限額的前提下產生的本合同約定擔保範圍內所有利息及其他應付款項的最高限額。
6、被擔保的主債權發生期間:2025年07月21日至2026年07月20日(皆含本日)。
7、保證方式:不可撤銷連帶責任保證。
8、保證範圍:主債權本金/墊款/付款及其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執行費、保全費、保全擔保費、擔保財產保管費、仲裁費、送達費、公告費、律師費、差旅費、生效法律文書迟延履行期間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應付合理費用,統稱「實現債權和擔保權益的費用」)。
四、累計對外擔保數量及逾期擔保的數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對外擔保均為對合並報表範圍內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控股子公司為母公司提供擔保,無其他對外擔保。公司累計擔保總余額為103,438.86萬元,佔公司2024年度經審計淨資產的61.1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逾期擔保、涉及訴訟的擔保及因擔保被判決敗訴而應承擔的損失金額。
五、備查文件
1、《最高額保證合同》;
2、《最高額抵押合同》;
3、《綜合授信合同》。
特此公告。
常州光洋軸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