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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9 20:26
2013年,中融國際信託有限公司(下稱「中融信託」)通過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下稱「民生銀行太原分行」),用12個信託項目向山西交通運輸投融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山西交投」)提供總計155億元的信託貸款后,以「諮詢服務費」的方式將約8550萬元資金,轉入時任民生銀行太原分行投資銀行部總經理劉洋控制的賬户中。
2020年10月,劉洋案發,他因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而被山西警方刑拘。次月,與劉陽關係密切、「對其有養育之恩」的山西財經大學工商管理學院副教授蓋起軍,亦被山西警方刑拘。2021年1月,經手上述融資事項的時任中融信託基礎設施及能源產業部總經理助理周柏林,也被警方採取了強制措施。
此后,該案經過多達6輪的複雜審判程序:即山西省忻州市五臺縣人民法院(下稱:五臺法院)一審之后,檢方抗訴,劉洋等人上訴;二審法院山西省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忻州中院)裁定發回重審。重審一審之后,劉陽等再度上訴。重審二審,忻州中院再次裁定發回重審。第二次重審一審之后,劉陽、蓋起軍、周柏林第三次上訴。直至日前,忻州中院對此案第二次重審的二審,進行了裁定。
忻州中院此番裁定,維持了五臺法院的第二次重審原判,即:劉洋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處有期徒刑11年;蓋起軍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周柏林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處有期徒刑3年7個月。
2025年7月,數位接近案情的知情人士,對經濟觀察報記者介紹了上述情況。
知情人士並稱,劉洋還將就此案申請再審。其主要理由是,民生銀行太原分行在山西交投融資業務中的角色是「中間業務」,並非「提供貸款」;中融信託給予的錢款是「中介費」,並不是「賄賂」。因此對他的行為定性,應屬於「非法經營同類業務」,而不是受賄。在此之前,農業銀行所轄的農銀國聯無錫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今農銀企航【蘇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總經理吳小軍案,以及中國銀行河南省分行個人金融部原總經理劉國富案,最終法院均以犯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對他們進行的判罰。
山西國資獲得234.7億元信託貸款
經濟觀察報記者獲得的部分司法文書顯示,這一事件的起源是2013年,山西省交通廳(今山西省交通運輸廳)為解決融資問題,決定以山西交投公司為平臺,以山西交投意向收購兩條高速公路的經營權為名,通過民生銀行太原分行進行融資貸款,民生銀行太原分行以出具遠期回購函的方式為這一融資項目提供增信服務。
隨后,民生銀行太原分行授權其投資銀行部通過引入信託計劃的方式,來為山西交投提供融資服務。
2013年3月,時任民生銀行太原分行投資銀行部總經理劉洋,通過中融信託、雲南國際信託有限公司、國投信託有限公司這三家信託機構,引入234.7億元資金,以信託貸款的方式投向山西交投公司;其中,通過時任中融信託基礎設施及能源產業部總經理助理周柏林,在中融信託設立了12個信託產品,向山西交投提供了155億元的信託貸款。
中融信託 給付「諮詢服務費」8550余萬元
事后,山西忻州五臺縣人民檢察院(下稱:檢方)指控,劉洋在確定將中融信託作為上述融資通道的過程中,向周柏林提出要0.2%的「諮詢服務費」。周柏林「明知該筆費用實際為好處費的情形下」,同意了此事,並獲得中融信託內部審批通過。
在上述信託貸款存續的三年時間里,劉洋通過北京康盛律師事務所(下稱「北京康盛律所」)以及太原普利行商務有限公司(下稱「太原普利行」)的賬户,接收中融信託支付的「諮詢服務費」共計7400余萬元;同時,劉洋經周柏林介紹,以「諮詢服務費」的名義通過太原普利行公司賬户,向金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元證券)收取了1150余萬元的好處費。
中融信託為「中植系」旗下重要成員,其成立於1993年1月,曾用名「哈爾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中融信託營業收入一度高居中國信託公司前三之列,2023年前后,公司陷入經營危機,多個信託產品無法兑付。2023年9月,中融信託被建信信託有限責任公司、中信信託有限責任公司兩家公司託管。
北京康盛律師事務所成立於2004年5月,註冊於北京市朝陽區。
太原普利行公司成立於2009年9月,蓋起軍持股50%,並實際經營管理這家公司。
金元證券成立於2002年8月,註冊於海南海口,中國民用航空局所轄全資企業首都機場集團有限公司,對金元證券絕對控股。
金元證券公司是「中融-晉融4號單一資金信託項目」的委託人,這一項目的受託人就是中融信託公司。金元證券公司一位經辦人員作證稱,當時證券公司的通道費用一般就是0.1%,后來是按0.2%支付給太原普利行公司的,而代表太原普利行公司來跟他接洽的人就是劉洋。
檢方還指控,蓋起軍在未參與中融信託融資項目的情況下,向劉洋提供了兩家公司賬户,先后接收中融信託、北京康盛律所支付的「諮詢服務費」7060余萬元,接收金元證券支付的「諮詢服務費」1150余萬元。蓋起軍將其中800余萬元用於支付税費以及個人家庭生活開銷,余下7400余萬元,則按照劉洋的指示,轉至其他賬户。
六輪審判 官司仍未了
劉洋等人一案由公安階段進入檢察院階段之后,檢方指控,劉洋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蓋起軍犯洗錢罪,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周柏林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劉洋否認檢方對自己的指控,他表示檢方「沒有區分傳統銀行信貸業務和本案中所採用的買入返售由銀行開展的中間業務,混淆了銀行在這兩種業務之間的角色、地位、權利,民生銀行並沒有出錢,而是提供了各類服務來促進各類銀行(金融機構)發放貸款,從中收取響應的服務費」。
劉洋稱,他發現在給山西交投提供信託貸款這個事情上,都是使用他的「人脈資源和勞動輸出」,所以他才「借用了(太原)普利行公司的資質,替代了民生銀行,自己從事中介業務,向中融信託提供服務,並收取相關費用」。
劉洋還辯護稱,「無論民生銀行還是(太原)普利行公司都是以平等市場主體來參加業務的,都是要靠提供居間中介的服務從中融(信託)收取相關費用,同樣的業務與中融信託簽訂同樣的合同,提供的同樣的服務,收取的同樣性質的費用,既然民生銀行收取的顧問費是合法收入,那(太原)普利行(公司)收取的諮詢服務費也應該是合法收入,而非所謂的受賄款。」
蓋起軍則稱,洗錢罪的前提是明知是非法所得,他根本不知道那些錢款是違法所得,所以洗錢罪不應該成立。同時,他控制的幾家公司有的在2016年註銷,有的在2017年停業,導致會計資料本來就不全,所以自己沒有隱匿會計賬簿。
而周柏林后來「認罪認罰」。不過,他認為,向劉洋支付「諮詢服務費」是單位行為,中融信託構成單位犯罪,所以司法機關應該對中融信託處以相應的罰金,並且要追究中融信託另外兩位負責人的法律責任,判處他們相應的刑罰。
2021年12月30日,五臺法院對此案一審宣判,法院認定劉洋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處有期徒刑9年,罰金200萬元;認定蓋起軍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處有期徒刑6年,罰金50萬元;認定周柏林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處有期徒刑4年,罰金100萬元。
判決之后,劉洋等人提起上訴。而五臺縣人民檢察院則提起抗訴,其抗訴理由是,對劉洋有期徒刑9年的判罰,「量刑畸輕」;而對蓋起軍則是「適用法律錯誤、定性不當」,應當以洗錢罪追究其法律責任。
2022年5月,忻州中院二審裁定,撤銷一審判罰,發回重審。
2023年9月,五臺法院對此案重審一審宣判,劉洋等人提起上訴。
2024年1月,忻州中院再次裁定,撤銷原判,再次發回重審。
2024年12月,五臺法院的第二次重審進行了一審宣判:
劉洋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處有期徒刑11年,並罰金200萬元;蓋起軍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並罰金50萬元;周柏林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處有期徒刑3年7個月,並罰金100萬元。
對比2021年五臺法院的第一次判罰,等於劉洋的刑期多了2年;蓋起軍、周柏林的刑期分別少了6個月和5個月。
判罰之后,3人繼續上訴。日前,忻州法院對此案的第二次重審進行二審裁定,認為他們的上訴理由和律師們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因此維持原判。
2025年7月,接近案情的知情人士對經濟觀察報稱,劉洋對此判罰依然不服,還將提起再審申請。
(作者 李微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