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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9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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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娃哈哈豪門恩怨,宗馥莉被3名「同父異母弟妹」起訴
隨着「宗家三兄妹」圍繞信託權的相關訴訟曝光,與之相關的諸多討論熱度一直居高不下。
7月17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接近匯豐的知情人士處獲悉,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創始人宗慶后,並未在香港匯豐銀行以其個人名義設立信託。
所謂「信託之爭」出現反轉了嗎?致高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致高家族辦公室專委會主任、致高財富傳承中心主任陳麗婭律師向記者分析稱,可能存在間接設立、第三方設立等路徑;關鍵要看誰是信託契約上的委託人;信託結構是否通過公司穿透隱藏身份;匯豐是否為受託人或僅為賬户託管人。
從記者此前獲取的「宗氏三兄妹」訴宗馥莉及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建昊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昊公司)的法律文書來看,宗馥莉曾從建昊公司設立在匯豐銀行的賬户中轉走108.5萬美元,且宗馥莉為建昊公司的董事。香港高等法院要求,在杭州案件審理結束前,凍結建昊公司在匯豐銀行的賬户。
結合記者查詢到的有效信息,建昊公司或為「信託糾紛」的重要關聯主體。那麼宗馥莉從其中轉出108.5萬美元,是否意味着信託被擊穿?多名律師表示,這種説法並不成立,但該信託結構合法性、隔離性確實值得關注。
7月15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香港高等法院查詢獲悉了一份宗繼昌、宗婕莉、宗繼盛(自稱為宗慶后子女)為原告,宗馥莉、建昊公司為被告的訴狀。
該文書顯示,2024年12月,宗繼昌、宗婕莉、宗繼盛三人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針對宗馥莉的臨時禁令,以阻止她處置、處理或減少在匯豐銀行以建昊企業有限公司名義開立賬户的資產價值。法院向兩名被告發出了臨時禁止令,並要求兩名被告説明已從匯豐賬户中轉出的約108.5萬美元的去向。從該文書中,並不能看到「宗氏三子女」提出「分割信託權」的表述。
但據媒體報道,原告的律師表示,除了香港高院的起訴外,宗繼昌等三人還在杭州的法院提起訴訟,以確保獲得每份價值7億美元共計21億美元的信託權,他們聲稱這是他們已故父親宗慶后承諾為他們設立,且該信託在香港匯豐銀行。
7月17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接近匯豐的知情人士處獲悉,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創始人宗慶后,並未在香港匯豐銀行以其個人名義設立信託。
上海賢雲律師事務所創始人、管理合夥人滕雲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背后有幾種可能性,一是該信託計劃確實在匯豐銀行設立,但委託人並非宗慶后;另一種可能性是匯豐銀行對信託是否設立並不知情,其並非信託的受託人。
陳麗婭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家族信託不能「以企業的形式設立」,但企業可以作為信託的參與主體,尤其在境外普通法系中,企業在家族信託架構中扮演關鍵角色。
而從香港高等法院文書上可知的明確信息是:建昊公司的董事為宗馥莉。「因此宗馥莉對該公司的匯豐銀行賬户內的財產狀況知悉是有法律依據的,建昊公司根據董事的指示進行資金劃轉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的。」滕雲説。
「香港這份臨時禁止令的作出實際上一定程度上‘服務’於杭州中院的訴訟,該禁令將持續有效,直至原告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針對宗馥莉(建昊公司被列為第三方)的訴訟獲得最終裁決為止。」滕雲認為。他推測,關於信託是否設立、宗馥莉是否存在不當處理信託財產的審理重心,並非放在香港高等法院,而是在杭州中院。
也有分析認為,宗慶后為「宗氏三兄妹」留下的家族信託架構,其實還沒有完成搭建,所以18億美元資金還在委託人開設的銀行賬户里,沒有轉入信託賬户當中。其次,這個家族信託的委託人,也大概率不是宗慶后本人,而是一個離岸SPV公司,也就是特殊目的公司。
而宗馥莉從建昊公司賬户中轉出108.5萬美元的行為,會擊穿信託基金嗎?
「不能據此輕率斷言信託‘被擊穿’,但該行為確實引發公眾對信託結構合法性、信託財產隔離性的質疑。」陳麗婭説,若資金來自信託賬户,需明確其身份及權限:若宗馥莉僅為信託受益人,理論上無權直接操作信託賬户;若宗馥莉為信託保護人(Protector),雖有監督權,但通常無資產支配權。「若資金來源與信託資產無關,則不構成‘擊穿信託’。」
「我認為擊穿信託的説法不成立。」滕雲認為,「從目前的信息來看,108.5萬美元是從建昊公司的銀行賬户中拿走的。但信託是信託、公司是公司,兩者之間究竟是什麼結構,目前還沒有辦法證實,只是根據一些媒體報道,一種可能性是信託作為股東持有了公司。」
滕雲也提出了另一個問題,「目前關於信託計劃的相關信息較少,還不足以完整判斷其法律實質。該信託是否成立暫無法確定、該信託是否系宗家家族信託尚無法確定。假使該信託已成立,建昊公司與該信託之間的關係也無法確定」。
香港鄧智榮律師行創始人鄧智榮博士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為確保離岸信託的有效性,明示信託(express trust)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確定性:一是設立信託的意圖的確定性,即設立人明確表示設立信託的意圖;二是信託資產標的的確定性,即信託財產有明確界定;三是受益人的確定性,即受益人可識別。若缺少上述任何一項要求,信託就可能被判定為無效。
鄧智榮還提到,為防範離岸信託無效的風險,在設計離岸信託時,需避免被認定存在以下情況:首先,避免信託設立人保留對信託財產的控制權,例如通過任命獨立受託人,讓受託人正式保留權力,並正確設置信託保護人(protector);其次,避免欺詐性轉讓,在設立信託前確認信託設立人償還債務的能力,獲得債權人豁免以及償付能力證書。第三,避免信託財產屬於非法資產,例如對信託財產進行完善的盡職調查;在運作過程中應注意避免信息披露過失,如遵守透明度契約及信託的法定披露規則,並及時向受益人披露重大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