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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7 07:45
摘要:和信貸官網披露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6月30日,和信貸累計撮合借款總額211.99億元,借貸余額59.09億元,當前有72703位出借人,137081位借款人。
和信貸公司2013年成立於北京,位於CBD世茂大廈,2017年11月,和信貸在納斯達克上市,成為第一家登陸納斯達克美股的中國網貸公司。被譽為「納斯達克中國互金第一股」。
2018年4月4日,網上流傳出和信貸某辦公樓處出現大批疑似監管偵查人員的視頻,引起部分投資人的恐慌。
隨后,和信貸在其官網社區發佈公告,對上述視頻內容作出説明。公告稱,網上所傳視頻,系武漢地區有關部門針對車貸和現金貸業務的貸款端諮詢機構的正常摸排。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摸排的公司並非和信貸,而是同屬於和信集團的另一家公司和信普惠。公告稱,和信普惠是和信貸的兄弟公司,各自獨立經營,且和信普惠未涉及車貸和現金貸貸款諮詢服務,符合監管政策及規定。
我們查看微信號「和信貸官方服務號」,官方微信號上依然寫着「專業客服為您解答!和信貸,江西銀行資金存管。AAA級信用優秀企業,註冊資本實繳10億元,接入央行支付清算協會系統!」
官網披露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6月30日,和信貸累計撮合借款總額211.99億元,借貸余額59.09億元,當前有72703位出借人,137081位借款人。
和信貸從2019年11月開始,由於借款人逾期情況加劇導致了逾期兑付的出現,待兑付的金額大概還有60億元左右。
和信貸案件進展
北京市朝陽區公安分局經偵大隊於2019年12月6日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和信貸立案調查,立案號【2019】朝50677案。據辦案警員透露,和信貸存在資金池,已涉嫌違法,所以予以立案調查,目前已經抓捕安曉博。
北京朝陽經偵「和信案件專案組」王姓警員介紹:「和信貸」平臺存在把投資人的錢集中在一起進行錯配、再分配的行為,構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北京朝陽經偵「和信案件專案組」王警官幾次向和信貸出借人介紹案情,並明確表示已經正式對和信貸線上線下平臺立案調查。
王警官表示:涉案金額不小,和信貸存在資金池,並把資金池的錢導到私人賬户上。如果沒有資金池,就是點對點的出借,那連「非吸」都夠不上。
王警官介紹,從目前掌握的情況來看,和信貸的標的沒問題,還沒有集資詐騙的傾向。和信貸的銀行流水正在做穿透,接下來會進一步調查,借款方和和信貸平臺是否有關聯及私下協議,是否構成自融和詐騙。
王警官表示,通過和信貸平臺放出去的錢,基本上現在還在正常還款的大概佔六分之一左右。也就是説,六分之一的借款方在正常還款,另外六分之五的借款方不正常還款或者不還款。
和信貸實控人安曉博也曾對出借人表示,「目前六分之一借款人在正常還款(能主動打款),六分之五不能正常還款。由於疫情等多方面原因,實際逾期率高,回款都兑付了。」這一數據與出借人從北京朝陽經偵「和信案件專案組」王警員處瞭解到的情況一致。
王警官介紹,民事上的「老賴」,刑事機關是干預不了的。現在立案調查階段還沒有到需要公安機關追贓挽損的地步,也沒有對公司人員採取硬性的限制自由的措施。之所以沒有采取硬性措施就是考慮到,如果只是把人抓起來,沒有把投資人的款進行或多或少的退還的話,也沒有什麼意義,核心就是把錢還給出借人。下一步也會督促,最大限度調整兑付措施,給投資人合理的答覆。
2024年4月16日,安曉博、申繼君案在朝陽區温榆河法院第一次公開庭審,檢察院陳檢察官為公訴人提起公訴,商登煜及兩位法官組成合議庭,安曉博、申繼君的五位辨護律師出庭,罪犯安、申到場,和信出借人法院5位代表旁聽。
檢察官述了各方供認的材料,法官進行了現場提問,辨護律師做了最后辯護發言。安曉博、申繼君涉案金額400多億,目前未兑付金額從100多億壓降至55億。報案人數8700多人,報案金額23億。公訴人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提請法院判處和信集團創始人兼CEO安曉博9年10個月、和信財富總裁申繼君判處申繼君8年。但一審未做最后判決,目前也沒有公開判決書可查詢。
庭審現場出借人代表每人5分鍾發言機會。堅持不同意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輕判。安曉博在庭上為自己辯解自2018年8月后就沒怎麼吸收出借人資金,代表表示和信線上線下一直到爆雷前一直在大肆搞營銷騙出借人出借,爆雷前兩天還在搞促銷。另承諾的長安保險公司擔保也是假的。
申繼君辯護律師稱申在和信爆雷后幫助ZF做了大量維穩工作,並想辦法兑付大量回款,有790多名出借人給申繼君出據了諒解函,出借人代表也給予了堅決的反駁,認為那是僱傭職業維穩人造假行為。由於5分鍾時間限制,出借人代表準備了很多充分的證明安曉博集資詐騙、合同詐騙的材料都沒來得及陳述。
代表都一致表示和信公司在明知公司資金缺口巨大,壞賬率極高,仍繼續進行非法集資活動,且將所募集資金主要用於填補缺口及個人使用,堅決以集資詐騙、合同詐騙判處安曉博及申繼君無期徒刑。代表還表達了不認可出借人為非法集資參與人的認定。
后續未盡待與法院溝通事宜:
1、審計報告對資金流向沒有查清楚為何檢察院就以非吸輕罪認定。如庭審中提到的安曉博個人賬户很多筆上億資金流向個人、各種公司后而沒有繼續查流向,審計報告不完善沒有説服力。
2、和信2號重大罪犯和信電子商務公司總裁周歆明為何不抓不追究法律責任?超集放貸人王歡為何不抓,其帳户資金流向也沒追查。
3、和信存在虛標、假標、自融、安曉博個人佔用證據為何不查;
4、安、申案作為重大涉眾型案件,涉案資金巨大,要求公開透明公開庭審,出借人代表要參加,防止案件在出借人不知情下草草以輕判定罪。
法院和出借人的極限拉扯
2024年11月30日,和信出借人努力收集大量安曉博詐騙證據,並定期與經偵、檢察院、法院保持交流溝通,最終經辦法官、檢察官均認可了安曉博案詐騙罪的定性訴求,因詐騙金額巨大,朝陽法院啟動了提級管轄(即以詐騙罪提請北京三中院審理。)
經過幾個月的等待,提級管轄審理有了一個結果,出借人和法院有了一次深入溝通:北京三中院認為只有查到安曉博確鑿的轉移出借人資金、揮霍或有假債權才能認定為詐騙,並要求朝陽法院補充這方面的證據。
在出借人代表強勢態度下,三中院的解釋不得不迴歸該案主要判定依據上來,提出對此案提交的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認定標準是認可的,但前提是要構成採取詐騙手段,三中院認為採取詐騙手段的認定只能是查到假債權或安曉博轉移揮霍出借人資金的確鑿證據,對目前提供的其他證據不認可。出借人代表問到:三中院對詐騙手段的上述認定標準是有明文規定還是法院針對此案的主觀認定?回答是主觀認定。
出借人代表提出三個事實依據
1、經司法審計的平臺數據,和信公司早在2019年1月,其貸款逾期率就已高達55%,但和信公司隱瞞了其惡劣的經營指標,並使用造假數據對外公佈非常低的逾期率指標,欺騙出借人出借資金,這是不是採取詐騙手段吸收出借款?
2、和信公司暴雷后自行在平臺上登出42期涉及11萬逾期借款人明細數據,經統計2017年、2018年逾期人數佔比已高達46%,逾期額佔比跟審計的平臺數據50%多也是相吻合的,和信公司同樣隱瞞了上述經營惡化指標,騙取出借人出借,直到暴雷后為逃避責任21年纔在平臺披露;
3、和信公司在2018年與長安保險公司串通,謊稱每一筆出借款都有國企背景長安保險公司擔保,安曉博還親自發視頻欺騙,后從兩方打官司的判決書暴露出實為徹頭徹尾騙局,上述事實都提交了確鑿的證據,難道都不能認定採取詐騙手段吸收出藉資金嗎?上述質疑我們希望三中院儘快給予回覆。
此次交流還就如何認定和信公司在2018年8月有沒有兑付能力進行了論證。三中院認為只有查出和信公司存在大量假債權或大量轉移出藉資金或經訴訟后確實形成大量壞賬才能認定和信公司沒有兑付能力。出借人代表認為和信公司在2019年1月逾期率已高達55%,從和信出具的42期逾期數據看,2018年8月后的逾期率都在50%以上,任何一個經營存貸業務的機構出現如此高的逾期率還能認定為有兑付能力嗎?且2018年8月后和信公司確實出現了所有踏實賺業務到期無法退出大面積停兑,線下也同樣如此,被業務員採取各種欺騙手段被迫續簽合同而不給兑付。為此我們還提交了1800余名真實出借人單獨出具的證人證詞,及大量的無法退出的排隊截圖、投訴記錄等,和信公司2018年8月后無法兑付的事實客觀存在,還不能認定和信公司在2018年8月后沒有兑付能力嗎?三中院上述對沒有兑付能力的認定同樣是排他性的認定,但這完全是基於主觀判斷,沒有任何認定依據。這幾天,出借人代表又查證了一下認定存貸業務的機構是否具備兑付能力的主要指標包括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率、流動性比率、淨利潤率,和信公司全部不具備兑付能力。
交流中還提到近期提審安曉博,問過他你認為2018年8月后和信公司有兑付能力嗎?安曉博回覆:我認為有,只要借款人還錢就有兑付能力。法院認為安曉博説的是真話。出借人代表認為這恰恰反映了安曉博對出借人資金極度不責任,對給出借人造成巨大損失毫無悔意。如果説安曉博只要把出借資金用出去了,不管收不收回來,就認為是有兑付能力的,啟不是他可以毫不負責的揮霍出借人資金隨意放貸,事實也確是如此,目前給出借人的兑付非常少,然后跟法院説只要他們能還錢我就是有兑付能力的,但他們不還錢我也不承擔詐騙的法律責任。而高法高檢在認定非法佔用為目的的標準中專門有一條:對資金使用的決策極度不負責任造成資金缺口較大的應認定為非法佔用為目的。因此出借人代表認為安曉博在提審中的這個供述應作為安曉博對出借人資金實施詐騙的證據。
此次出借人代表還就假債權的認定進行了論證。三中院提到經偵抽查了部分未兑付的債權,都是有名、有職業的債權,沒有發現假債權,並且認為這些未兑付債權金額與出借人未兑付出借款金額是相匹配的。出借人代表認為難道只是抽查部分債權認為有名有職業,就認定為真債權嗎?安曉博能愚蠢到放一些假人名、假個人信息,讓經偵簡單一覈對就能查出假債權嗎?經偵這種浮皮潦草應付差事的表面一抽查就能得出這些是真實合法債權嗎?另外有真名有職業的債權就一定是合法的債權嗎?出借人提交的證據中,包括收集到的100余份和信公司訴借款人不還錢的判決書,全部都有來自於借款人的控訴:和信公司在借款人不知情也沒有任何合同依據的情況下,在給借款人發放借款前,先發放一筆借款金額30%的資金,然后幾秒內快速轉移到和信公司賬户中,之后再發放一筆正常的借款,再按照之前簽訂的服務費收取一筆百分之十幾的中介費。和信公司之前閃電發放又被轉移走的資金是來自於出借人的出借款的,就這樣被和信公司轉移走了,這部份債權是在借款人不知情的也沒有合同依據的情況下采取欺騙手段發放的,法院在判決中全部不予認可,認為是非法債權,借款人沒有償還責任。但這種非法債權卻大量充斥在目前未兑付的債權中,這就是經偵查到的所謂有名有職業的真實的債權。安曉博甚至在法院訴訟中都不主張這部分債權,因為安曉博就是想把這部分實為被和信公司轉移走的出借人的資金以是真實的債權名義將損失轉嫁給出借人,然后厚顏無恥的向法院説和信公司都是有名有職業的真實的債權,只要兑付了我就有兑付能力。從收集到的和信訴借款人的全部判決書看及借款人投訴截圖看,和信公司每一筆貸款都採取上述詐騙方式轉移了出借人30%的出借款。以和信公司累計發放400多億貸款覈算,目前應有大量這種所謂真實卻被法院認定為非法根本無法主張賠付責任的債權沉積在現有的未兑付的債權中。這種有名有職業和信公司採取欺騙手段形成的非法債權三中院執意的認為是真實的債權,認為砍頭息P2P公司都有,對出借人提供的上述證據不予採信,不認為是假債權。
三中院在與出借人自始至終的交流中,只是一味的強調只要查不到假債權,安曉博轉移資金揮霍佔有的確鑿證據,(而且對假債權及轉移資金的認定條件又極為苛刻),就無法認定安曉博案定性為詐騙。
這段時間出借人不斷提供大量證據認為安曉博案應定性詐騙,且詐騙金額巨大,安曉博家屬迫於壓力,也在不斷追加退賠金額,從一審開庭時僅退賠一套有逾期貸款已抵押的房子到退賠700萬,到目前已退賠了1900萬。但安曉博這個體量的退賠額説明他還是爭取判為非吸,通過加大退賠來減刑。
但目前和信出借人面臨的形勢也是非常嚴峻的,從朝陽法院瞭解到,朝陽法院已向檢察院下發了補充調查是否有假債權及轉移資金的函,檢察院已將補充調查函下發給了朝陽經偵,目前朝陽經偵頻繁換人,至於經偵能查到什麼程度不得而知。但一個月的時間內,無論經偵查到與否,要有個回覆。然后此案可能不再有二次公開審理,就會判決了。
基於上述嚴峻形勢,和信出借人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緊迫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