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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6 20:13
專題:娃哈哈豪門恩怨,宗馥莉被3名「同父異母弟妹」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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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華夏時報
華夏時報記者 劉佳 北京報道
在商業傳奇宗慶后離世一年半后,娃哈哈集團的平靜被徹底打破。
據媒體報道,2025年7月,香港高等法院收到編號為「HCMP ****/2025」的申請:三名美國籍青年宗繼昌(Jacky Zong)、宗婕莉(Jessie Zong)、宗繼盛(Jerry Zong)要求凍結娃哈哈董事長宗馥莉名下匯豐賬户中的18億美元,並追索其父宗慶后生前承諾的21億美元(約合150億元人民幣)離岸信託權益。
值得注意的是,截至2024年5月,約有110萬美元從該匯豐賬户中轉出。原告方律師表示,宗繼昌等3人正試圖阻止宗馥莉處置、處理或貶損户口中資產的價值。
日前,原告三人與宗馥莉已就資產繼承問題在香港、杭州兩地法院展開訴訟。其中,香港法院的爭議焦點鎖定在規模達21億美元的家族信託資產,杭州法院的博弈核心則圍繞着價值超200億元的股權繼承權展開。
家族信託之爭
原告一紙訴狀將21億美元的隱祕資產版圖公佈於衆。
據媒體報道,原告方在訴狀中聲稱,2003年宗慶后指示下屬在香港匯豐銀行設立21億美元離岸信託,受益人為三名非婚生子女,約定每人名下各有一筆7億美元的資產。但由於當時資金不足,信託僅部分注資,剩余款項需通過娃哈哈集團分紅逐步補足。
截至2024年初,該賬户余額約為18億美元。法律文件顯示,截至2024年5月,約有110萬美元從該賬户被轉出。原告方律師表示,宗繼昌等3人正試圖阻止宗馥莉處置、處理或貶損户口中資產的價值。
宗馥莉方面強調涉案賬户資金實為東南亞市場拓展儲備金。宗馥莉的律師團隊向香港法庭提交了2023年海外業務預算報告,證明110萬美元轉賬用於支付越南工廠設備尾款。
值得注意的是,一個關鍵且令人費解的問題縈繞在眾人心頭:若原告方所聲稱的家族信託早已合法設立,為何對應的賬户資金能如此輕易地被轉出?
通常情況下,家族信託具備嚴謹的資產隔離與保護機制,資金的使用和轉移應受到嚴格限制與監管。
信託從業人員柏託對《華夏時報》記者分析稱,家族信託具有隱私保護的作用,目前公開信息似乎沒有披露很細緻,假設在設立家族信託初期同時設置了信託利益分配的觸發條件,符合條件將資金轉出,都屬於正常操作。比如:觸發條件是宗馥莉需要用信託分配的利益去進行企業經營,那完全符合要求,可以合理合法轉出資金。
「還有一種可能性就是,如果合同里面約定了委託人如果去世,宗馥莉對於變更合同、信託利益分配有很大決策權,比如給宗馥莉設置了監察人角色,並給它賦予了極大的權利,例如投資否決權、信託利益分配審批權等,在這種情形下,轉出資金也是按合同約定辦事。」柏託分析稱。
在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家族信託法律事務中心執行主任高慧雲看來,目前公開信息有限,信託是否成立也不明確,宗馥莉是否擁有信託控制權等都不明確。
「感覺上這個基金雖然叫信託,但信託委託人是誰都不清楚,很可能信託都沒有真正成立,都不是論證信託是否有效的問題。」高慧雲在接受《華夏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目前更多細節非常不清晰,如果是真正的家族信託,宗馥莉是不可能直接取出來的,或者信託的委託人也有可能是企業。從擅自處置信託資產的行為這一現象背后反映出一個關鍵問題,即在假定該信託有效設立的前提下,可能缺乏有效的監管機制或失去其應有的規範運作。
「在規範的信託運作中,信託財產應當受到嚴格的監管,以確保其按照信託目的使用,保障受益人的權益。然而在此爭產案中,信託資金似乎可以隨意被轉出,信託受託人管理處於不到位的狀態。這説明可能沒有設立有效的監管措施,或者監管措施未能發揮應有的作用。缺乏監管的信託,就如同沒有韁繩的野馬,很容易偏離委託人的初衷。資金可能被不當挪用,導致信託資產縮水,損害受益人的利益。」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帥鋒分析稱。
另需注意的是,面對原告方的指控,宗馥莉的律師團隊則出示了宗慶后2020年簽署的遺囑,其中明確寫道:「本人所有境外資產均由獨女宗馥莉繼承,其他子女不得主張任何權利。」不過,該遺囑的見證人為娃哈哈集團高管,但無家族成員在場。
王帥鋒表示,當遺囑的見證人僅為集團高管,缺乏家族成員見證,其真實性與效力遭到原告質疑。而原告主張的信託權益,又與這份遺囑存在衝突。從法律角度看,假定信託依法有效設立,並指定原告為受益人,即使遺囑中未提及,他們依然可主張信託相關的權益;但若信託設立未完成,或財產未實際轉入信託賬户,則將被視為宗慶后遺產,就將受到生效遺囑的限制。
「在一些類似案例中,法院會綜合考慮信託設立的時間、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遺囑的真實性以及當事人的真實意願等多方面因素來做出裁決。」王帥鋒坦言。
考慮到三原告同時在杭州法院提起平行訴訟,香港法官謹慎表示需避免裁決衝突,宣佈延后兩月判決。
內外有別
所謂家族信託是指信託公司接受委託人委託,針對委託人的財富管理需求提供定製化事務管理和金融服務的信託業務。
不過,境內家族信託和境外家族信託不論是法律制度還是具體操作上均存在較大區別。
「香港法律體系屬於英美法系,以判例法為核心,強調司法實踐中法官通過判例創制法律規則。在信託制度上與內地基於大陸法的信託制度有所不同。」柏託表示,香港信託受託人可以很多類型,如銀行、信託公司、保司、律所、税務所乃至個人(自然人),而大陸的商事信託,只能以信託公司(信託持牌機構)作為受託人,這樣才能嚴格監管。
西部某信託公司家族信託事業部王中旺還表示,境外民商事立法更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如委託人對家族信託風險隔離功能要求較高,則委託人在與受託人簽署的信託文件中需儘可能放棄對信託財產的支配控制權甚至受益人指定或調整權,將委託財產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大權能完整地讓渡給受託人,所謂「少留權,則多保護」。
「而境內家族信託則不然,按照信託法規定,委託人享有信託財產管理運用的知情權、信託財產管理方法的調整權、信託財產處分行為的撤銷權以及對受託人的解任權。委託人行使這些法定權利,並不導致信託財產獨立性喪失,信託仍具有風險隔離功能。」王中旺如是説。
在國內,隨着客户資產配置多元化與需求個性化的不斷提升,自平安信託落地行業首單家族信託以來,我國家族信託業務存續規模從零到1000億元用了7年,從1000億元到3500億元僅用了3年,呈現高速增長態勢。
同時,家族信託業務創新也在不斷推進。在配置的資產類別上也逐步從傳統非標產品向「非標+標品」的多元組合轉變,涵蓋非標信託產品、公募基金、私募基金、銀行理財等。
目前,就家族信託的信託財產類型來看,主要分為資金類資產、金融產品受益權、收益權以及保單類資產、股權型資產、不動產及另類資產(如珠寶、古董、藝術品)等。其中,資金、金融產品受益權和保單類資產是常見的信託資產。
從合作模式來看,目前商業銀行也積極聯手信託機構在私人銀行領域佈局家族信託,向更加專業化、精細化方向發展,着力打造差異化品牌核心競爭力。
「未來隨着國內客户和市場的成熟,家族信託的客羣基數不斷擴大,客户在股票、股權等各類資產傳承方面的需求越來越大,股權型資產作為信託財產的情形也越來越多。」柏託指出,在北京、上海等地相繼推出相關試點登記政策后,為這一領域的突破帶來了希望,未來不動產納入家族信託也有望釋放巨大市場空間。
責任編輯:楊紅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