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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6 10:56
在旅遊糾紛中,遊客往往是與出發地的旅行社簽訂旅遊合同,而由不同目的地的旅行社實際提供旅遊服務,在此種情況下,如果遊客在旅遊途中遭受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責任主體可能涉及出發地的「組團社」、目的地的「地接社」、景區、保險公司以及其他提供輔助服務的主體,那麼遊客究竟可以向誰主張賠償?如果遊客在「地接社」提供服務過程中受傷,爲了方便訴訟,能否在回到出發地后要求當地的「組團社」進行賠償?對於這些問題,讓我們通過一個案例瞭解一下。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張某及家人共同購買並參加了陝西攜程某門市部組織的「高峽平湖大江寫春秋7日遊」項目,行程時間7天,由地接社阿壩州某旅行社提供接待服務。地接社阿壩州某旅行社為包括張某在內等90名遊客在中國人壽某分公司投保旅行綜合意外傷害保險。后張某在跟團旅遊過程中,在下臺階時因下雨地面濕滑不慎滑倒導致腳部受傷,被診斷為左足骨折,張某共計支付醫療費1400余元。
2025年1月,張某以其在旅行途中受傷為由提起訴訟,請求陝西攜程某門市部與中國人壽某分公司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鑑定費等合計39000余元。
陝西攜程某門市部認為,張某作為成年人對自身安全未盡到注意義務,對自身受傷存在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其門市部作為組團社,僅賺取少量的提成費,不直接提供接待服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陝西攜程某門市部將旅遊項目介紹給阿壩州某旅行社,阿壩州某旅行社作為地接社是實際提供接待服務的主體,對遊客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所以,地接社是責任主體,應承擔次要賠償責任,此案應當追加地接社阿壩州某旅行社為被告。
【法官説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由於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遊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輔助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組團社承擔賠償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本案中,陝西攜程某門市部屬於組團社,阿壩州某旅行社是地接社。阿壩州某旅行社作為地接社,未對張某的人身安全盡到安全提示和安全保障義務,對張某摔傷一事存在過錯,張某可以要求地接社阿壩州某旅行社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組團社陝西攜程某門市部承擔賠償責任,陝西攜程某門市部承擔責任后,可以向阿壩州某旅行社追償,故本案可以不追加地接社為被告。
張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有識別雨天路滑的能力和防範風險發生的意識,其作為成年人未盡到其應有的注意義務,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結合雙方的過錯程度,法院最終確認張某承擔80%責任,陝西攜程某門市部承擔20%責任,判決陝西攜程某門市部支付張某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鑑定費等共計3800余元,中國人壽某分公司支付張某醫療費1000余元。宣判后,張某、陝西攜程某門市部均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通過本案,我們明確了遊客在旅遊途中因地接社、履行輔助人原因遭受人身損害時,擁有可以選擇要求地接社、履行輔助人或組團社承擔責任的權利,也明確了組團社在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存在過錯的地接社、履行輔助人進行追償的權利,這在很大程度上消解了信息不對稱導致的責任主體推諉、維權困難等問題,為不斷提高旅遊糾紛調處效率,降低遊客維權成本,維護遊客合法權益提供了有益的參考。
供稿| 藍田法院
作者| 王芳 薛小梅
審覈| 姚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