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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AMC迎監管新規:量化指標防止業務泛化 劃定紅線劍指虛假出表等風險點

2025-07-16 00:37

  7月15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公佈《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簡稱《辦法》),明確地方AMC業務範圍、業務比例、經營區域、可收購資產範圍等事項,劃定了多項經營紅線。據瞭解,上述《辦法》是第一個在全國層面關於地方AMC監管的辦法,填補了監管制度空白。

  一位AMC公司內部人士對財聯社記者稱,《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地方AMC的業務範圍,加強了風險管理和金融監管。總體是參考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一些監管制度,包括去年出臺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業務管理辦法,同時考慮了地方AMC的實際情況,將有助於促進地方AMC可持續健康發展,促進資產管理公司行業的健康發展。

  明確禁止虛假出表、為融資平臺新增隱性債務

  「近年來,地方AMC作為專業的不良資產經營處置機構,充分發揮配置金融資源的功能優勢。」招聯首席研究員董希淼在接受財聯社記者採訪時直言,但地方AMC在發展過程中,自身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

  董希淼舉例稱,如部分地方AMC偏離主業, 脱實向虛,擅自擴大經營範圍,以收購不良資產名義為企業或項目提供融資;部分地方AMC幫助金融企業虛假出表,掩蓋不良資產。

  「此次《辦法》嚴格劃定了經營紅線,明確禁止虛假出表、為融資平臺新增隱性債務等行為,這些禁止性規定直擊當前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存在的主要風險點。」上海金融與發展實驗室首席專家、主任曾剛也對財聯社記者表示,特別是對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嚴格管控,體現了中央對地方債務風險防範的堅定決心。

  量化指標聚焦主業借鑑銀行業流動性覆蓋率監管理念

  另外,《辦法》在業務範圍方面進行了細緻規定,特別是對金融不良資產和非金融不良資產的界定更加清晰。要求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近三年年均收購金融不良資產投資額佔新增投資額的比重不低於30%。

  「這一量化指標確保了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聚焦主責主業,防止業務泛化。」曾剛表示。其認為,《辦法》明確了地方AMC「以防範化解區域性金融和實體經濟風險為主要經營目標」的功能定位,強調應當承擔金融穩定器的作用,而非單純的盈利機構。體現了監管對地方AMC社會責任的重視,有助於引導地方AMC迴歸本源,服務實體經濟。

  財聯社記者注意到,此次《辦法》建立了較為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包括集中度風險、流動性風險和關聯交易風險等多重監管要求。對此,曾剛解讀稱,單一客户投融資余額不得超過淨資產10%、單一集團客户不得超過15%的集中度限制,有效防範了過度集中的風險。融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淨資產3倍的槓桿限制,防止了過度負債經營的風險。

  另外,在流動性風險管理方面,規定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持有的符合有關規定的優質流動資產應當不低於未來30天內的淨資金流出。曾剛認為,這借鑑了銀行業流動性覆蓋率的監管理念,有助於提升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流動性管理水平。

  「《辦法》的出臺,標誌着我國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監管體系的重大完善。」曾剛解釋稱,《辦法》在防範化解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大背景下,對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業務邊界、風險管理和監管機制進行了全面規範,體現了監管當局對地方金融風險防控的高度重視。

  一位AMC行業人士對財聯社記者表示,《辦法》在制度設計上較為完善,實際執行中仍面臨一些挑戰。曾剛也表示,首先,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業務模式的轉型需要時間,特別是對於已經偏離主業的公司,如何在過渡期內實現平穩調整是一個重要課題。

  「另外,地方政府對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期望與監管要求之間需要進行平衡。地方政府往往希望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承擔更多的區域發展任務,而監管要求更強調風險防範和合規經營。」曾剛稱。

  (文章來源:財聯社)

責任編輯:張恆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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