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
  • 简体中文
  • 繁體中文

熱門資訊> 正文

地方AMC迎監管新規:融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淨資產的3倍

2025-07-15 19:34

  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地方AMC)監管辦法出爐。

  7月15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佈《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辦法》共四章、四十五條,包括總則、業務經營與風險管理、監督管理、附則等。

  《辦法》明確,地方AMC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從事金融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等業務的地方金融組織。地方AMC應當以防範化解區域性金融和實體經濟風險為主要經營目標,其從事金融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須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公佈名單。

  根據《辦法》,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對本地區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負總責。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設立、終止等重大事項統一由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負責,不得下放。

  在經營範圍上,地方AMC可以經營或部分經營收購、管理和處置不良資產;受託管理和處置不良資產;擔任破產管理人或者破產清算組成員;諮詢顧問;對已持有的資產追加投資;市場化債轉股;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同意開展的其他業務。

  在業務經營與風險管理上,同一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作為主要股東入股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兩家;已經控股一家的,不得同時持股其他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同時,禁止委託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股權,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股東不得虛假出資、循環出資、抽逃出資。

  《辦法》要求,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近三年年均收購金融不良資產投資額佔新增投資額的比重應當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地方AMC應當立足本地,在所在省級行政區域內開展業務,原則上不得跨區域經營。地方AMC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要求,採用拍賣、競標、競價等公開轉讓方式處置不良資產,披露與轉讓資產相關的信息,充分履行告知義務,提高資產轉讓過程的透明度。對於收購的個人不良資產,地方AMC不得再次對外轉讓。

  《辦法》明確了地方AMC可以收購的資產,還劃定了經營紅線,明確地方AMC不得收購下列資產:

  (一)債務人或者擔保人為國家機關的資產;

  (二)經國務院批准列入全國企業政策性關閉破產計劃的資產;

  (三)國防軍工等涉及國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資產;

  (四)批量個人不良資產轉讓政策禁止對外轉讓的個人貸款;

  (五)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中有限制轉讓條款的資產;

  (六)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限制轉讓的其他資產。

  與此同時,地方AMC也不得從事與轉讓方及其關聯方約定本金保障和固定收益承諾,或者要求不良資產轉讓方承擔顯性或者隱性回購義務;不得幫助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虛假出表掩蓋不良資產、美化報表,為規避資產質量監管提供通道;不得收購虛構資產和無真實交易背景的債權資產,或者以收購不良資產名義為企業、項目提供融資;不得違反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相關政策,為融資平臺提供融資通道,以任何形式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不得向任何單位或個人違規輸送利益,或者協助任何單位或個人逃廢債務。

  《辦法》指出,地方AMC可以擇優採取債權追償、債權重組(包括以物抵債、修改債務條款、資產置換等)、債權轉股權、租賃、覈銷、對外轉讓、委託處置、反委託、資產證券化等方式處置資產,還應當制定債權追償制度,按照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要求,規範追償的程序和方式。

  地方AMC及其委託的第三方機構追償時,不得使用或者威脅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式損害他人身體、名譽、財產;侮辱、誹謗、恐嚇、跟蹤、騷擾,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擾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採取誤導、欺騙等非法手段追償;非法佔有被追償人的財產;違反有關規定公開被追償人身份、住址、聯繫方式、聯繫人等相關信息;向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負有償還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以外的其他人員追償等。

  《辦法》強調,地方AMC應當遵循安全、合規的原則,謹慎選擇融資渠道,控制槓桿率。地方AMC可以通過向金融機構貸款、向股東借款、發行債券等形式融入資金,不得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不得通過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非持牌資產管理機構、私募投資基金等機構融資。其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三倍。

  在風險管理方面,《辦法》明確集中度風險監管要求、流動性風險監管要求、關聯交易監管要求,以及規範外部融資。具體而言,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對單一客户和同一集團客户的股權、債權等投融資余額不得超過自身淨資產的10%、15%;持有的符合有關規定的優質流動資產應當不低於未來30天內的淨資金流出;對全部關聯方的債權余額不得超過自身上季末淨資產的50%;融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3倍,防範風險外溢。

  《辦法》也設置了相關過渡期安排,地方AMC應當在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規定的過渡期內達到本辦法規定的要求。過渡期自本辦法印發實施之日起開始計算,原則上不超過三年。

責任編輯:曹睿潼

風險及免責提示:以上內容僅代表作者的個人立場和觀點,不代表華盛的任何立場,華盛亦無法證實上述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原創性。投資者在做出任何投資決定前,應結合自身情況,考慮投資產品的風險。必要時,請諮詢專業投資顧問的意見。華盛不提供任何投資建議,對此亦不做任何承諾和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