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
  • 简体中文
  • 繁體中文

熱門資訊> 正文

滬深交易所發佈業務指引!明確滬深股通投資者程序化交易報告要求

2025-07-11 21:14

本文來自:上交所、深交所

​7月11日,滬深交易所各自發布了業務指引,明確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將滬股通、深股通投資者納入程序化交易報告範疇。

上交所發佈業務指引 明確滬股通投資者程序化交易報告要求


2025年7月11日,上交所正式發佈《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滬股通投資者程序化交易報告》(以下簡稱《報告指引》),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將滬股通投資者納入程序化交易報告範疇。這是上交所落實《證券法》《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試行)》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實施細則》有關程序化交易報告規定的重要舉措,有助於進一步鞏固程序化交易監管的基礎,全面掌握滬市程序化交易情況,更好促進程序化交易規範發展,維護證券交易秩序和市場公平。

前期,上交所就《報告指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充分聽取吸收了相關市場機構和投資者的意見建議。《報告指引》對滬股通程序化交易投資者的報告要求與境內投資者整體保持一致,同時兼顧內地與香港市場的實際差異,對部分條款及填報字段進行了適應性調整,併爲市場預留了較為充分的準備時間。報告主體方面,以北向投資者識別碼(BCAN碼)為基礎進行報告。報告路徑方面,由北向投資者向香港經紀商報告,再經由香港聯交所提供給上交所。報告內容和監管要求方面,和境內整體保持一致。對未按要求履行報告及變更報告義務、報告信息不完備等違反相關規定的主體,上交所可以提請香港聯交所協助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實施時間方面,《報告指引》將於2026年1月12日起正式實施。正式實施后3個月內,存量投資者應當完成報告。

下一步,上交所將在證監會統籌下,進一步加強與香港聯交所的跨境監管協作,及時開展培訓,做好規則解讀,保障《報告指引》平穩落地。


深交所發佈業務指引 將深股通投資者納入程序化交易報告範疇


2025年7月11日,深交所正式發佈《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業務指引第3號——深股通投資者程序化交易報告》(下稱《報告指引》),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將深股通投資者納入程序化交易報告範疇。這是落實《證券法》《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試行)》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重要舉措,有助於進一步鞏固程序化交易監管基礎,更好促進程序化交易規範發展,維護證券交易秩序和市場公平。

前期,深交所就《報告指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通過座談、調研等方式,充分聽取吸收了境內外投資者及市場機構的意見建議。本次發佈的《報告指引》,整體上與內地現有程序化交易報告的有關規定保持一致,同時兼顧香港市場實際情況,對部分條款及填報字段進行了適應性調整,併爲市場預留了較為充分的準備時間。報告主體方面,以北向投資者識別碼(BCAN碼)為基礎進行報告。報告路徑方面,由北向投資者向香港經紀商報告,再由香港聯交所提供給深交所。報告內容和監管要求方面,和內地整體保持一致。對未按要求履行報告及變更報告義務、報告信息不完備等違反相關規定的主體,深交所可以提請香港聯交所要求其參與者對相關投資者進行督促提醒,並視情況採取相應的自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實施時間方面,《報告指引》將於2026年1月12日起正式實施。正式實施后3個月內,存量投資者應當完成報告。

下一步,深交所將在中國證監會統籌指導下,與港交所密切溝通,穩步推進規則培訓、技術開發等事項,保障《報告指引》平穩落地。​

風險及免責提示:以上內容僅代表作者的個人立場和觀點,不代表華盛的任何立場,華盛亦無法證實上述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原創性。投資者在做出任何投資決定前,應結合自身情況,考慮投資產品的風險。必要時,請諮詢專業投資顧問的意見。華盛不提供任何投資建議,對此亦不做任何承諾和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