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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源服務(01153)訂立強制執行調解協議

2025-05-16 19:16

智通財經APP訊,佳源服務(01153)發佈公告,有關向當時最終控股股東提供未經授權擔保的主要及關連交易的相關事宜。於2025年5月15日,上海金轅及上海智金(作為申請人)與巢湖旭彤(一間由本公司前控股股東最終實益全資擁有的公司)、佳源創盛(一間由本公司前控股股東最終實益全資擁有的公司)、浙江禾源(一間本公司間接全資附屬公司)及浙江智想大成(一間本公司間接全資附屬公司)作為被強制執行人(被強制執行人)訂立強制執行調解協議(強制執行調解協議),(其中包括)上海金轅及上海智金各自同意以金額人民幣8600萬元(調解金額)償付被強制執行人於股權轉讓協議及擔保協議項下的所有義務(調解)。調解金額包括:(1)人民幣4300萬元,由佳源創盛及其關聯方於簽署強制執行調解協議后五個營業日內以轉讓1034 個停車位(停車位)的方式支付;及(2)余下人民幣4300萬元,由浙江禾源及浙江智想大成以現金按以下方式支付:

(i) 人民幣500萬元(初始調解金額)將於簽署強制執行調解協議時支付予上海金轅及上海智金;

(ii) 人民幣1000萬元須於2025年6月30日前支付予上海金轅及上海智金;

(iii) 人民幣500萬元須於2025年9月30日前支付予上海金轅及上海智金;及

(iv) 余下人民幣2300萬元須於2025年12月31日前支付予上海金轅及上海智金。

根據強制執行調解協議,上海金轅及上海智金應於收到初始調解金額后五個營業日內向相關法院申請解凍被凍結浙江禾源及浙江智想大成的銀行賬户,終止強制執行訴訟及撤銷所有相關限制。預計該款項將由本集團的內部資源支付。

上海金轅及上海智金進一步同意,於被強制執行人到期履行上述義務后,彼等將不再享有就仲裁調解書向被強制執行人提出索賠的任何權利。然而,倘任何被強制執行人未能依據強制執行調解協議條款履行各自義務,上海金轅及上海智金有權恢復仲裁調解書。儘管如此,上海金轅及上海智金進一步承諾,倘由於巢湖旭彤、佳源創盛及╱或其關聯方違反強制執行調解協議項下的義務而產生該恢復,則彼等不會將浙江禾源及浙江智想大成作為被強制執行人納入該恢復。

此外,上海金轅及上海智金已與浙江禾源及浙江智想大成訂立承諾書,據此(其中包括),上海金轅及上海智金承諾彼等不會對浙江禾源及浙江智想大成恢復仲裁調解書,惟浙江禾源及浙江智想大成已悉數履行其於強制執行調解協議項下的義務,則彼等亦不會另行提起法律訴訟,使浙江禾源及浙江智想大成((包括其董事、股東、高級管理層、僱員、代理人及代表)承擔有關該仲裁的任何責任。

由於調解,本集團預期將錄得虧損撥回約人民幣1.09億元。該撥回包括(i)人民幣6634萬元,即於2024年12月31日錄得的撥備人民幣1.52億元與調解金額人民幣8600萬元之間的差額,及(ii)人民幣4300萬元,其乃歸因於停車位轉讓並將由佳源創盛及其關聯方支付。於2025年3月31日,停車位的評估價值約為人民幣4449萬元。余下撥備人民幣4300萬元(即未償還的現金義務)將取決於截至2025年12 月31日的付款計劃的遵守情況,並可能會因對有關方的潛在追討或索償而部分減輕,惟取決於其償還能力。本公司將錄得的實際財務影響須經本公司核數師審閲及進行進一步審覈程序,可能不同於本公告所述估計。

經考慮(i)駁回為最終裁定及不可上訴;(ii)本集團已就此產生可觀法律費用;(iii) 償還人民幣4300萬元將解除及免除本集團仲裁調解書項下所有余下義務及責任,而解除被凍結存款將增強本集團的現金流並改善其營運的流動性;及(iv)據本公司中國法律顧問所告知,浙江禾源及浙江智想大成可向有關方追討及索償已付款項,董事會認為,訂立強制執行調解協議可使本公司以友好及有效方式解決仲裁,而避免耗費更多時間、精力及對本集團的潛在不利影響。因此,本公司認為強制執行調解協議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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