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
  • 简体中文
  • 繁體中文

熱門資訊> 正文

鑫苑置業債權人向美國法院申請Chapter 11破產保護

2025-04-17 19:30

4月17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獲悉,一份由美國破產法院披露的文件顯示,鑫苑置業的債權人正尋求依據美國《破產法》第11章,迫使該公司在紐約接受破產保護,以回收去年到期的違約債券本息。

澎湃新聞發現,這份由債權人4月14日提交的非自願破產保護申請顯示,債券持有人Cithara Global Multi-Strategy, Mars Partner Limited和Star Freight & Trading Co.被鑫苑置業拖欠6580萬美元,他們表示鑫苑置業在美國擁有資產,可用於幫助償還債券。

有熟悉《美國破產法》的律師表示,《美國破產法》第11章通常允許債務人在破產法院的監督下繼續經營其業務,並以實現價值最大化為目的,允許債務人重組或清算。如果債務人根據Chapter 11重組成功,將可以重組其債務,終止給企業造成沉重負擔的合同,出售特定資產,削減成本,清償債務,獲得新的融資,同時暫時禁止債權人對債務人及其財產採取強制措施。Chapter 11案件可以由債務人自願向其註冊地、資產所在地或經營所在地的美國破產法院提出申請,符合《美國破產法》規定的某些要求的無擔保債權人也可以向上述破產法院申請債務人破產。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案件也被稱為非自願案件,在此情形下,債務人可以進行抗辯,對該破產申請提出異議,也可以同意進入破產保護,從而推進破產案件進程。

一旦提出申請,一項被稱為「自動凍結」的法律機制即告生效,針對債務人及其資產的大多數保全或強制措施都必須中止。也就是説,除有限的法定例外情形外,債權人不得對債務人或其資產繼續徵收活動或採取新的徵收措施,除非法院在經過通知和聽證程序后下令對「自動凍結」進行修改。這一機制使得債務人能夠集中精力,制定一個面向所有債權人的重組計劃,而無需多頭應訴。

4月17日,鑫苑服務(01895.HK)發佈了一則針對控股股東鑫苑地產控股有限公司的非自願呈請公告。

公告稱,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3.25(1)(b)條,該呈請於2025年4月14日(美國東部時間)由鑫苑地產控股的若干債權人向美國紐約南區破產法院提出。

截至公告日期,尚未有針對鑫苑地產控股的破產令。鑫苑地產控股持有鑫苑物業管理服務集團有限公司255402000股股份,佔已發行股本總數的43.07%。鑫苑地產控股股份在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名稱為:鑫苑置業,股份代號為XIN。董事會認為,該呈請對集團的財務表現及營運沒有重大影響。

公告進一步指出,鑫苑服務的董事會成員包括執行董事申元慶、馮波及王勇;非執行董事田文智;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李軼梵、藍燁、凌晨凱及趙霞。此次非自願呈請的提出,雖然對鑫苑地產控股構成一定影響,但董事會已明確表示,該事件不會對鑫苑服務集團的運營和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顯示出公司管理層對此次事件的積極應對態度。

鑫苑服務2024年年報數據顯示,報告期內,鑫苑服務總經營收入86887萬元,同比增長16%;淨利潤 8864萬元,同比增長212%;毛利率28.2%。

截至2024年12月31日,鑫苑服務的物業管理服務的合約建築面積約為6460萬平方米,較2023年12月31日約5530萬平方米提升約16.8%,在管面積4010萬平方米。

鑫苑服務為鑫苑地產控股旗下子公司。鑫苑集團由董事長張勇於1997年在河南省鄭州市創立,2007年,鑫苑置業在紐交所上市,為中國首家在美國紐交所上市的房地產開發企業。

從「中國房企赴美第一股」到「首家破產保護中資房企」 ,鑫苑置業用十年的時間演繹了一場資本市場的黑色荒誕劇。

張勇控制的「鑫苑系」兩個平臺——鑫苑置業和鑫苑(中國)置業分別負責美元債融資和境內債融資。

2022年7月19日,鑫苑置業發佈公告稱,6月29日到期的優先票據尚未全額支付。該票據下的到期應付總額(包括本金和利息)為5.453億元。這則公告也標誌着鑫苑置業正式宣告違約。

2022年10月11日,鑫苑置業公司再發公告宣佈,鑫苑置業公司共有兩筆美元債券的利息,沒有按期償付,並觸發了大約2.3億美元本金的提前償付,導致共2.66億美元的美元債券本息違約。

風險及免責提示:以上內容僅代表作者的個人立場和觀點,不代表華盛的任何立場,華盛亦無法證實上述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原創性。投資者在做出任何投資決定前,應結合自身情況,考慮投資產品的風險。必要時,請諮詢專業投資顧問的意見。華盛不提供任何投資建議,對此亦不做任何承諾和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