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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去年「反向追薪」成績單出爐,兩銀行均追回超3000萬元

2025-04-07 20:05

發到手的薪酬還有可能被追回?這在銀行業並不罕見。又到一年財報季,「反向追薪」再次成為業界關注的焦點話題。隨着上市行2024年年度報告陸續披露,已經有中國銀行、重慶農商行、浙商銀行、中原銀行、渤海銀行等多家銀行公佈了薪酬追索扣回數據。具體來看, 中國銀行和浙商銀行去年「反向追薪」金額均超過3000萬元,渤海銀行人均退薪金額最高,約3.93萬元,目前披露該項數據的各行累計「反向追薪」金額超過1億元。有意思的是,還有部分銀行雖然在年報中披露了追薪事項及緣由,卻沒有公佈具體數據。

事實上,「反向追薪」是銀行薪酬激勵約束的重要組成部分,一定程度上可以約束銀行高管和關鍵責任人,這一機制最早可追溯至2010年3月原銀監會印發的《商業銀行穩健薪酬監管指引》。業內認為,該機制通過薪酬與風險的動態掛鉤,有效強化了 "權責對等" 原則,既是監管部門防控金融風險的重要抓手,也是銀行業完善公司治理的必然選擇。

渤海銀行平均每人被追回近4萬元,個別銀行信奉「沉默是金」

從已公佈的上市銀行薪酬追索扣回數據看,中國銀行和浙商銀行追薪金額位列前兩名。

數據顯示,中行去年「反向追薪」總金額最高,追索扣回績效薪酬總金額達3250萬元,共計對2469人次執行追索扣回,平均下來,每人約1.32萬元。2023年,該行共計對2059人次執行追索扣回,金額合計2275萬元,平均每人約1.10萬元。

相比之下,浙商銀行也是不遑多讓。根據財報,去年,該銀行執行績效薪酬追索扣回1424人次,追索扣回績效薪酬總金額3033.78萬元。平均下來,每人被追索扣回績效薪酬2.13萬元。2023年,該行年報則未提及此種情況。

不僅如此,2024年,浙商銀行幾位副行長薪酬大幅下降,陳海強、景峰、駱峰薪酬相比上年分別減少243萬元、252萬元和261萬元。整個管理層年度薪酬總額相比上年下降近千萬,這種程度的降幅在上市銀行中比較罕見。

不過,如果按人均退薪數據計算,渤海銀行追討力度最大。2024年,該行共追索扣回612人績效薪酬2403萬元,平均下來,每人退回約3.93萬元。2023年,該行追索扣回499人績效薪酬2344萬元,人均被扣回約4.7萬元。從此數據來看,渤海銀行被追扣績效薪酬的人員數量、金額增加,但人均被扣回金額下降。

另外,部分城農商行也披露了相關數據。如中原銀行去年績效追索扣回2010.76萬元;哈爾濱銀行去年績效薪酬追索扣回209余萬元,涉及116人次;東莞農商銀行追索扣罰167.72萬元;重慶農商銀行追索扣回績效薪酬143.9萬元。

有意思的是,還有部分銀行信奉「沉默是金」。如建設銀行交通銀行均在財報中提及了追索扣回,但未披露具體數據。建設銀行稱,2024年績效薪酬追索扣回執行情況待向監管部門報告后按規定披露;交通銀行稱,報告期內,本行對受到處分、問責的相關人員,均按辦法規定止付、追回相應期限的績效工資。

此外,去年,招商銀行的「反向追薪」數據公佈后,曾引發輿論廣泛關注。但今年招商銀行顯然低調許多,其公佈的年報中並沒有發佈相關數據。彼時,招商銀行2023年「反向追薪」總金額最高,追索扣回績效薪酬金額達4329萬元,執行績效薪酬追索扣回的員工4415人,人均被扣回約為9805元。

員工違法、違規等可觸發「反向追薪」機制,但銀行不是次次都能「成功」

銀行員工出現什麼情況會被單位強行「追薪」呢?

實際上,所謂「反向討薪」,是指員工在職期間,若出現違法、違規、違紀行為或在職責範圍內出現風險損失超常暴露等情形時,銀行可部分或者全部追回相應期限內已發放的績效薪酬,並止付尚未發放部分。這一制度通常針對的是銀行高級管理人員和關鍵崗位員工。

比如,中國銀行在年報中表示,制定績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如在職期間出現職責內的風險損失超常暴露,可部分或者全部追回相應期限內已發放的績效薪酬,並止付尚未發放部分。渤海銀行年報中也提到,對發生違規違紀及案件尚未定論的、因存在明顯過失或未盡到審慎管理義務導致職責範圍內風險超常暴露等情形的相關責任人,追索扣回其相應期限內的績效薪酬。

資料顯示,我國銀行業績效薪酬追索扣回規定最早可追溯至2010年。當年2月份,原銀監會印發《商業銀行穩健薪酬監管指引》,其中提出,商業銀行應制定績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規定,且規定應同樣適用離職人員。

2021年1月,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發佈了《關於建立完善銀行保險機構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機制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進一步明確了績效薪酬的追索細節。《指導意見》指出,銀行保險機構在發生如重要監管指標嚴重不達標、被採取風險處置措施、發生重大風險事件等情形下,應當追索扣回負有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的績效薪酬。

2022年7月,財政部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國有金融企業財務管理的通知》,明確規定金融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薪酬分配遞延制度和追責追薪機制。此外,據原銀保監會2023年3月發佈的《銀行業保險業健全公司治理三年行動取得明顯成效》,95%以上銀行保險業機構已制定並實施了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

有業內人士表示,雖然目前大部分銀行已建立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機制,但執行力度差異較大。值得注意的是,反向討薪的過程中常常會伴隨着員工與銀行之間的糾紛,比如員工可能認為銀行在追回薪酬時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或理由,或者對追回的範圍和金額存在異議;還有員工可能認為責任認定存在主觀性或偏差,績效評估結果也可能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不夠客觀公正。

實際上,沒有披露數據不代表沒有進行高管的薪酬追索。事實上,不少全國性銀行高管的薪酬背后都有相應的業務指標,如果達不到相關指標,以及負責的相關領域出了問題,大概率都會觸發「反向追薪」機制。近幾年來,對於薪酬追索不少銀行都是「只做不説」。

不過,儘管有制度可依,但是銀行的「反向追薪」也並非次次能成功。2023年5月,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則哈爾濱銀行天津分行與該行原支行行長鄭某的勞動爭議,一審和二審法院均未支持銀行向鄭某反向討薪70.67萬元。

有專家表示,銀行應建立更加科學、合理的薪酬結構,將薪酬與員工的長期業績和風險承擔能力相掛鉤,避免過度激勵導致風險。同時,隨着監管細化及銀行治理能力提升,績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將更常態化,會有越來越多銀行披露相關情況。但對於金融機構而言,需將風控真正嵌入績效考覈,而非事后補救。

(新黃河客户端記者蘇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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