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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深交所,反訴中興華,退市光一科技還在「折騰」 海航重整,福州國投vs海通證券,駁回上訴

2025-03-09 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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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券業行家

券商訴訟統計

(2025.02.28-2025.03.09)

  爲了解證券行業涉訴情況,行家匯總統計了上市公司涉及金融機構的涉訴公告;並據公開信息,統計涉及證券、基金、期貨、私募等持牌機構的訴訟信息。

上市公司/掛牌公司涉訴公告

金鴻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1)

  來源:金鴻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公司重大訴訟的公告(公告編號:2025-020)

  重要內容提示:

  1、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案件已受理,尚未開庭審理

  2、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額:164,889,755.51元(暫計至2024年12月31日)

  4、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的影響:目前案件尚未開庭審理,該訴訟事項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具體影響尚存在不確定性。公司將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要求及時對案件進展情況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一、本次訴訟事項受理的基本情況。

  金鴻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金鴻控股)近期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傳票》《應訴通知書》《民事起訴狀》等材料,因公司合同糾紛,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本公司及子公司湖南神州界牌瓷業有限公司、衡陽國能置業有限公司、中油金鴻華東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中油金鴻天然氣輸送有限公司以及前控股股東新能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提起訴訟。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尚未開庭審理。現將訴訟事項公告如下:

  二、本次訴訟案件的基本情況。

  1、訴訟各方當事人。

  (1)原告: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北展北街9號華遠企業號D座三單元

  法定代表人:李長偉,總經理

  (2)被告:

  被告一:金鴻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區恆山西路108號

  法定代表人:張達威

  被告二:湖南神州界牌瓷業有限公司

  住址:湖南省衡陽縣界牌鎮白象村太平組

  法定代表人:龍益國

  被告三:衡陽國能置業有限公司

  住址:湖南省衡陽市石鼓區演武坪北壕塘14棟

  法定代表人:魏國

  被告四:中油金鴻華東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住址:山東省秦安市岱岳區天平辦事處擁軍路以東

  法定代表人:曹景輝

  被告五:中油金鴻天然氣輸送有限公司

  住址:湖南省衡陽市雁峰區金果路15號

  法定代表人:肖鶴昊

  被告六:新能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區八大處高科技園區西井路3號3號樓1245房間

  法定代表人:胡春生

  2、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15金鴻債」債券本金34,688,115元、「16中油金鴻MTN001」債券本金38,500,000元;(2)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15金鴻債」債券利息;「16中油金鴻MTN001」債券利息;(3)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15金鴻債」違約金;「16中油金鴻MTN001」違約金;(4)判令被告一承擔原告為本案實現債權的費用(保全保險費、律師費);(5)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對上述本金、利息、違約金、保全保險費、律師費等實現債權的全部費用,向原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以上第1-3項訴訟請求金額共計164,889,755.51元(暫計至2024年12月31日)(6)判令在上述第1至4項訴訟請求(「15金鴻債」及「16中油金鴻MTN001」債券本金、利息、違約金、實現債權的合理費用)中的全部款項範圍內,原告對(湘自然資)採抵字‘2021’第0003號《採礦權抵押備案證明》項下的抵押採礦權、湘(2021)衡陽縣不動產證明第0008987號、湘(2023)衡陽市不動產證明第0030160號《不動產登記證明》項下的抵押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的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對編號為27033983003418331148《動產擔保登記證明—初始登記》質押應收賬款享有優先受償權;(7)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費、保全費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共同承擔。

  3、訴訟背景及事由。

  2015年8月27日,被告一公開發行了「中油金鴻能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債券」,債券簡稱為「15金鴻債」;起息日為2015年8月27日,票面利率為5%。2016年1月15日,被告一公開發行了「中油金鴻能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據」,債券簡稱為「16中油金鴻MTN001」;起息日為2016年1月15日,票面利率為5%。隨后,原告持有面值為90,099,000元的「15金鴻債」債券、面值為100,000,000元的「16中油金鴻MTN001」債券。

  因被告一未按期向原告足額償還「15金鴻債」及「16中油金鴻MTN001的債券本金及利息,構成實質違約。原告以公司債券糾紛為案由,向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起訴被告一,案號分別為(2018)吉民初84號、(2018)吉民初85號。在兩案審理過程中,經吉林高院主持調解,原告與被告一、被告五、被告六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被告五、被告六對於被告一對原告所負的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吉林高院出具兩案民事調解書。

  但,被告一併未履行上述兩份民事調解書中確定的給付義務。

  2018年11月、2019年1月、2020年8月,被告一與全體「15金鴻債」「16中油金鴻MTN001」的債券持有人(包括原告、及未以公司債券糾紛為案由起訴過被告一的其他債券持有人,以下簡稱「全體債權人」)統一陸續簽署了關於「15金鴻債」「16中油金鴻MTN001」的《債務和解協議書》《債務和解協議(更新版)》。

  2021年1月,原告作為全體債權人的代表,與被告二簽署《關於「15金鴻債」及「16中油金鴻MTN001」債務清償之抵押擔保協議》,將被告二持有的採礦權及不動產抵押給原告,作為債務清償的擔保,並已辦理相關抵押權登記。2023年8月,被告一與全體債權人統一簽署了關於「15金鴻債」及「16中油金鴻MTN001」的《債務和解協議(三)》,制定新的債務清償方案。同時,原告作為全部債權人的代表,與被告三、被告四分別簽署《關於「15金鴻

  債」及「16中油金鴻MTN001」債務清償之抵押擔保協議》,將被告三、被告四持有的不動產抵押給原告,作為債務清償的擔保,並已辦理抵押權登記。2023年9月28日,原告作為全部債權人的代表,與被告四簽署《關於「15金鴻債」及「16中油金鴻MTN001」債務清償之應收賬款質押協議》,將被告四持有的對中石油崑崙燃氣有限公司的數額為99,588,782.61元的應收賬款質押給原告,並已辦理抵押權登記。同日,被告四出具《擔保函》,為全部債權人基於《債務和解協議(三)》而享有的債權提供無限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截止目前,被告一未按照上述《債務和解協議(三)》的約定,按期向原告足額償還「15金鴻債」的剩余債券本金34,688,115元、「16中油金鴻MTN001」剩余債券本金38,500,000元,及相應利息。原告有權要求被告一立即支付「15金鴻債」與「16中油金鴻MTN001」的剩余債券本金、利息、違約金共計164,889,755.51元(暫計至2024年12月31日),以及承擔原告主張實現債權的律師費、保全保險費、訴訟費、保全費等費用。同時,原告有權要求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對本金、利息、違約金、律師費、保全保險費等實現債權的全部費用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判決或裁決情況。

  上述訴訟暫定於2025年5月8日開庭。

  四、簡要説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訴訟、仲裁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應披露而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五、本次公告相關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上述訴訟事項暫不會影響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經營活動,也不會導致公司對相關子公司股權的所有權發生變更。鑑於公司涉及訴訟后期可能會導致相關資產查封(凍結)的風險,可能會對公司業務正常開展造成一定不利影響並影響當期利潤。公司將持續關注上述訴訟事項的進展,並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要求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長江醫藥控股股份有限公司(5)

  來源:長江醫藥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訴訟及進展的公告(公告編號:2025-019)

  重要內容提示:1、原告上海財通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與被告長江醫藥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長江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債權人代位權糾紛案終審判決后,十堰市鄖陽區人民法院對該案立案執行,因長江醫藥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已進入預重整程序,法院於2025年2月26日裁定對本案中止執行。本案涉案的金額64,782,991.35元,涉及的73.64萬元預計將對公司損益產生影響。

  2、原告嘉興駿鷹倉實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與被告長江醫藥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代位權糾紛案,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5年3月4日立案。本案涉案金額18,947.85萬元,預計不會對公司當期損益產生影響。

  一、訴訟事項的基本情況。

  1、原告上海財通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與被告長江醫藥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長江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債權人代位權糾紛案。

  2025年3月4日,長江醫藥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長藥控股)收到湖北省十堰市鄖陽區人民法院的執行裁定書。

  申請執行人:上海財通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明建。

  被執行人:長江醫藥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士會。

  2、原告嘉興駿鷹倉實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與被告長江醫藥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代位權糾紛案。

  2025年3月5日,公司收到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民事起訴狀、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等材料。

  原告:嘉興駿鷹倉實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委派代表張程程。

  被告:長江醫藥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士會。

  第三人:湖北長江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陽勇。

  二、有關案件的基本情況。

  1、原告上海財通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與被告長江醫藥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長江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債權人代位權糾紛案,詳見公司於2024年8月2日、2024年10月24日、2024年11月14日、2024年12月30日披露於巨潮資訊網的《重大訴訟公告》、《重大訴訟的進展公告》。

  2、原告嘉興駿鷹倉實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與被告長江醫藥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代位權糾紛案。2023年,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對原告與第三人、羅明股權回購仲裁糾紛一案作出(2023)中國貿仲京裁字第0672號裁決書(以下簡稱「案涉仲裁裁決」),案涉仲裁裁決已經生效,原告遂申請了強制執行,執行到位金額為0元。目前第三人對被告享有到期債權。請求事項:在代位請求範圍內,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14500元(系股權回購款5000000元對應的違約金);被告向原告支付270萬股回購款余額64000000元,並支付違約金(2022年4月20日之前的違約金為人民幣6412500元;2022年4月21日之后的違約金,以64000000元為基數,按日萬分之五的標準,自2022年4月21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暫計至2024年10月8日的違約金為288640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250萬股回購款57500000元,並支付違約金(以57500000元為基數,按日萬分之五的標準,自2022年4月19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暫計至2024年10月8日的違約金為259900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保全費5000元、保全保險費73406元、律師費600000元、仲裁費855348元。至2024年10月8日,以上四項合計金額177902254元。暫計至2025年1月1日,以上四項合計金額189478504元。

  三、判決或裁決情況。

  1、關於申請執行人上海財通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長江醫藥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代位權糾紛一案,十堰市鄖陽區人民法院於2025年2月11日立案執行,因公司已進入破產重整程序,法院於2025年2月26日裁定對本案中止執行。

  2、原告嘉興駿鷹倉實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與被告長江醫藥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代位權糾紛案,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5年3月4日立案,未判決。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存在3起未披露的小額訴訟仲裁事項。

  1、原告湖北留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湖北長江偉創中藥城有限公司、新余泰順鑫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夥)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

  2020年,被告一(發包人)湖北長江偉創中藥城有限公司與原告(承包人)湖北留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就項目工程施工簽訂了協議書。原告通過其股東向被告一支付履行保證金。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湖北長江偉創中藥城有限公司向原告湖北留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退還工程履約保證金850000元及支付利息871447.5元(以3772500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2倍標準,自2021年10月1日起暫計算至2024年10月1日,直至上述款項全部清償為止),以上暫共計1721447.5元;被告新余泰順鑫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夥)對被告湖北長江偉創中藥城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以400萬元為限承擔履約擔保責任;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共同承擔。該案已於2025年1月13日在公安縣人民法院立案,並將於2025年4月15日開庭審理,目前未判決。該案涉及的87.14萬元預計將對公司損益產生影響。

  2、原告寧夏六盤山交通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寧夏長藥良生製藥有限公司、長江醫藥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

  2022年1月,原告寧夏六盤山交通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寧夏長藥良生製藥有限公司簽訂《借款合同》,被告長江醫藥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羅明為借款提供擔保。目前部分本金及利息未償還。訴訟請求:被告寧夏長藥良生製藥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1910萬元;被告長江醫藥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羅明對借款本金及利息共1910萬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對被告寧夏長藥良生製藥有限公司抵押物(生產設備)優先實現抵押權;案件受理費由三被告承擔。該案已於2025年2月20日在固原市原州區人民法院立案,並於2025年3月6日開庭審理,目前未判決。該案預計不會對公司損益產生影響。

  3、原告上海天九機械製造廠與被告寧夏長藥良生製藥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原、被告簽訂《購銷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貨物,目前部分貨款未支付。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貨款236500元;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至本案法律文書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損失(以236500元為基數,其中174000元從2023年7月24日起算、58000元從2024年7月23日起算、4500元從本案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之日起算,均按同期全國銀行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即LPR計算,暫計1萬元);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該案已於2025年2月25日在固原市原州區人民法院立案,並於2025年3月18日開庭審理,目前未判決。該案預計不會對公司損益產生影響。

  五、本次公告的訴訟、仲裁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本次公告的訴訟、仲裁預計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金額約160.78萬元。

  六、其他事項。公司將根據分階段披露原則持續披露案件的后續進展情況,以及其他對訴訟有重大影響的相關情況。請廣大投資者理性投資,充分關注風險。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

  來源: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子公司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結果的公告(編號:臨2025-014)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二審。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海航控股)之控股子公司福州航空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福州航空」)為第三人。

  涉案的金額:462,724,734.76元。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本次訴訟事項二審裁決結果不會對公司日常經營產生負面影響,也不會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產生負面影響。

  海航控股於2023年6月8日披露《關於子公司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及已披露訴訟進展的公告》(編號:臨2023-057),其中福州國有資產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州國投」)與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通證券」)、國家開發銀行海南省分行(以下簡稱「國開行海南分行」)及公司之控股子公司福州航空之間涉及《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家子公司重整計劃》(以下簡稱「《重整計劃》」)留債糾紛案近日已進行終審判決,現將案件判決結果公告如下:

  2021年2月10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海南高院」)裁定受理債權人對海航控股及包括福州航空在內的十家子公司的重整申請,並於2021年10月31日裁定通過《重整計劃》。根據《重整計劃》,救助貸款債權本金及利息部分參照有財產擔保債權的清償方式清償,留債主體為十一家公司,具體由海航控股根據實際財務狀況指定。為執行《重整計劃》關於救助貸款債權的上述留債安排,福州航空與債權人海通證券、國開行海南分行簽署了《留債協議》。因不認可救助貸款的具體留債分攤方案,持有福州航空20%股權的股東福州國投提起訴訟,具體情況如下:

  (一)福州國投訴海通證券案。

  福州國投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福州中院」)提起訴訟,其訴訟請求如下:1.請求判令被告海通證券與第三人福州航空簽署的《留債協議》對第三人不發生效力;2.請求判令被告向第三人返還已支付利息1,494,983.47元;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二)福州國投訴國開行海南分行案。福州國投向福州中院提起訴訟,其訴訟請求如下:1.請求判令被告國開行海南分行與第三人福州航空簽署的《留債協議》對第三人不發生效力;2.請求判令被告向第三人返還已支付的利息5,204,408.82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以上案件由福州中院移送至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海南一中院」)管轄受理,海南一中院於2024年12月23日作出(2024)瓊96民初267號及(2024)瓊96民初270號民事裁定(一審裁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福州國有資產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訴。一審駁回起訴裁定作出后,福州國投不服一審裁定,向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審理本案。

  公司於近日收到海南省高院作出的(2025)瓊民終9號及(2025)瓊民終10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本次福州航空作為第三人蔘加的訴訟為破產重整衍生訴訟,涉及的救助貸款留債是《重整計劃》所規定的內容,《企業破產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經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計劃,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根據二審裁定,福州國投訴訟請求已駁回,公司及子公司無需承擔任何責任,不會對公司日常經營產生負面影響,不會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產生重大影響。

廣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

  來源:廣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子公司涉及訴訟事項的進展公告(公告編號:2025-008)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收到二審判決書,終審判決為生效判決。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廣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瑞松科技)控股子公司廣州瑞松北鬥汽車裝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瑞北」)為本案一審原告、被上訴人。

  涉案金額:起訴四被告姚振華、深圳市寶能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寶能投資)、觀致汽車有限公司(觀致汽車)、觀致汽車

  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觀致西安)連帶支付人民幣3,714萬元;追加起訴被告觀致汽車有限公司、觀致汽車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支付人民幣1,294萬元(以上金額未含逾期付款利息、訴訟費用)。

  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的影響:公司根據審慎性原則已在2022年審計報告中分別對本次訴訟事項涉及的應收賬款、合同資產計提專項壞賬準備。本次訴訟事項預計對公司2024年度及期后利潤不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本次訴訟系依法維權行為,為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公司將持續關注該事項的進展,並將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瑞松科技子公司廣州瑞北因與因與姚振華、寶能投資、觀致汽車、觀致西安的保證合同糾紛,向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起訴四名被告連帶支付人民幣3,714萬元;追加起訴被告觀致汽車、觀致西安支付人民幣1,294萬元(以上金額未含逾期付款利息、訴訟費用)。經審理,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民事判決書》[(2024)粵0303民初2496號],廣州瑞北的訴訟請求基本得到法院支持,一審判決獲得勝訴。

  原審四被告就一審判決中「逾期付款損失」的計算事項,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近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2025)粵03民終3280號],認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觀致西安、觀致汽車、寶能投資、姚振華負擔。

北京指南針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3)

  來源:北京指南針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對象發行A股股票募集説明書(修訂稿)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合併範圍內的控股子公司有3個尚未了結的標的金額超過100.00萬元(含)的訴訟、仲裁案件。具體情況如下:

  1,張松啟訴網信證券勞動爭議案。審理機構: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涉訴金額:167.62萬元。仲裁委員會已於2024年11月22日作出裁決:對申請人的全部仲裁請求不予支持。

  2,艾中華訴麥高證券勞動爭議案。沈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涉訴金額:167.62萬元。仲裁委員會通知,案件中止審理。

  3,王艷飛、鄭明海、趙麗霞訴麥高證券侵權責任糾紛案。審理機構:沈河區人民法院。涉訴金額:199.60。法院於2024年8月14日開庭審理,截至2024年12月31日,尚未收到判決結果。

  上述案件中,案件1中,仲裁委員會已裁決駁回原告的全部仲裁請求;案件2與麥高證券報告期內已經勝訴瞭解的其他案件事由較為相似,判斷案件2麥高證券勝訴的可能性較大;案件3中,根據該案件訴訟律師意見,法院支持麥高證券答辯意見的可能性較大。綜上所述,上述未決訴訟或仲裁不會對公司本次向特定對象發行股份構成實質性障礙。

  截至2024年12月31日,麥高證券存續資管計劃涉及尚未了結的訴訟僅1筆,為資管產品解散合夥企業糾紛,不涉及訴訟金額請求事項,法院尚未進行審判。麥高證券在上述資管計劃中僅履行管理人職責,不承擔剛性兑付義務。如果上述資管計劃長期未完成清算,公司及麥高證券的市場聲譽可能將受到持續不利影響,繼而增加麥高證券資產管理業務后續的展業難度。

北京萬家天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1)

  來源:方正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關於北京萬家天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風險提示性公告。

  方正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方正承銷保薦」或「主辦券商」)作為北京萬家天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萬家天能」)的持續督導主辦券商,通過持續督導,發現公司存在以下情況:

  主辦券商通過企查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信息查詢,並與萬家天能監事王韜然、職工代表監事劉宏志電話確認,發現下列事項:

  1.萬家天能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監事發生變動。

  萬家天能監事王韜然分別於2024年9月26日、2024年11月2日卸任其在萬家天能全資子公司北京萬家天能科技有限公司及北京萬紅天能技術有限公司的監事職務;萬家天能職工代表監事劉宏志於2024年9月26日卸任其在萬家天能全資子公司北京萬家天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經理職務。

  2.萬家天能監事起訴請求變更公司登記。

  萬家天能監事王韜然向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變更公司登記(即辭去萬家天能監事職務),具體信息如下:

  原告:王韜然

  被告:北京萬家天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號:(2025)京0116民初1304號

  案由: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

  開庭法院: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法院

  開庭時間:2025年3月13日09:00

  相關風險事項不涉及影響公司持續經營能力,不會導致觸發強制終止掛牌情形。

  公司未能及時披露子公司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動的情況,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的規定,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可能存在被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採取自律監管措施的風險。截至本公告日,王韜然起訴請求辭去萬家天能監事職務事項尚未開庭,暫無法判斷對公司的影響。

  鑑於方正承銷保薦已經無法聯繫到公司董事長兼董事會祕書,無法獲知公司針對上述風險已採取和擬採取的應對措施。

  方正承銷保薦已履行對萬家天能的持續督導義務,后續將持續關注公司上述風險事項的進展情況。主辦券商提醒廣大投資者:請投資者充分關注上述事項及由此產生的相關風險,慎重做出投資決策,注意投資風險。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

  來源: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訟進展公告(公告編號:2025-003,主辦券商:華源證券)

  一、本次訴訟事項受理的基本情況及最新進展。

  (一)掛牌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應訴通知書的日期:2023年10月31日

  (三)訴訟受理日期:2023年9月27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稱:廣州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五)反訴情況:無

  (六)本案件的最新進展: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光一科技)於2025年3月3日收到廣州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23)粵03行初63號行政判決書。公司因不服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終止上市決定及股票終止複覈決定,於2023年9月27日向深圳中院提起訴訟。法院於2024年1月17日對本案進行了公開審理,目前已審理終結。

  二、本次訴訟事項的基本情況。

  (一)當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稱: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負責人:龍昌明

  與掛牌公司的關係:本公司

  2、被告

  姓名或名稱:深圳證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沙雁

  與掛牌公司的關係:不適用

  (二)案件事實及糾紛起因:

  在2022年度的審計過程中,公司審計機構中興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以下簡稱「中興華」)未能勤勉盡責,出具嚴重失實的「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觸發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第10.3.10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股票終止上市情形,導致深交所對公司作出股票終止上市決定。

  公司在收到股票終止上市決定書后,積極向深交所申辯、複覈,同時向轄區內公安機關進行刑事控告。公安機關在初步審查后,出具受理通知書,公司及時向深交所報告上述進展。

  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因重大人為差錯等突發性事件而影響證券正常進行時,為維護證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場公平,證券交易所可以按照業務規則,採取技術性停牌、臨時停市的處置措施,並應當及時向證券監督機構報告」。

  綜上,公司認為,深交所應當等待公安機關調查處理后做出最終結論,公司的情形符合《證券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應予中止退市程序。

  (三)訴訟請求和理由。

  (1)請求撤銷被告做出的關於原告退市的決定書和複覈決定書,具體為:《關於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深證上(2023)496號】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終止上市複覈決定書》【(2023)3號】;(2)請求判決被告變更行政行為,恢復原告上市;(3)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三、本次訴訟案件進展情況。

  (一)訴訟裁判情況。

  法院認為,目前並沒有中興華審計報告違反法律規定的證據,公司的訴訟請求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

  四、本次訴訟事項對公司的影響及公司應對措施

  (一)對公司經營方面產生的影響:

  本次訴訟暫未對公司經營方面產生重大影響。

  (二)對公司財務方面產生的影響:

  本次訴訟暫未對公司財務方面產生重大影響。

  (三)公司採取的應對措施:公司於近日收到財政部下發的《財政部信訪事項告知書》(財信復字【2025】0268號),針對公司反映的吉林監管局覈查中興華有關問題,吉林監管局已對相關問題覈實完畢並依法向中興華下達了整改通知書。基於此,公司將在規定時間內向深圳中院遞交上訴狀,上訴於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五、其他應説明的事項。

  公司於2024年6月17日對中興華提起反訴,要求中興華返還已支付的審計費用,並賠償因其違約行為導致的經濟損失。以上具體內容詳見公司於2024年8月31日披露的《關於公司涉及重大訴訟

  的進展公告》(公告編號2024-018)。

  2024年12月4日,公司將第一條反訴訴訟請求變更為:請求確認被反訴人向反訴人出具的審計報告結論錯誤,為不實報告,並增加訴訟請求,請求判決撤銷被反訴人出具的中興華審字(2023)第021186號審計報告,其他訴訟請求不變。2024年12月30日公司向法院申請要求進行司法鑑定。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是否進行司法鑑定,法院暫未給出結論。公司將持續關注上述事件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廣東紫晶信息存儲技術股份有限公司(2)

  來源:廣東紫晶信息存儲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及子公司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的公告(公告編號:2025-002,主辦券商:中山證券)

  一、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情況。

  廣東紫晶信息存儲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退市公司

  執行法院:梅州市梅縣區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號:穗勞人仲案【2024】13816號

  立案時間:2025年2月6日

  案號:(2025)粵1403執121號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廣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全部未履行

  信息來源: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

  信息發佈日期:2025年3月5日

  梅州晶鎧科技有限公司,退市公司子公司

  執行法院: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號:(2023)粵03民終35463號

  立案時間:2025年1月13日

  案號:(2025)粵0391執683號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全部未履行

  信息來源: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

  信息發佈日期:2025年1月22日

  (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1、穗勞人仲案〔2024〕13816號。

  一、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被申請人一次性支付申請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65940元;二、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被申請人一次性支付申請人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6月25日期間工資36220.11元;三、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被申請人一次性支付申請人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6月25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36220.11元;四、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2、(2023)粵03民終35463號(詳見多份判決書)

  (2023)粵0391民初6495號。

  一、被告梅州晶鎧科技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深圳前海微眾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返還借款本金1275000元及支付截至2023年5月31日的利息83306.43元、罰息2303.89元,之后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275000元為基數,從2023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15%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鍾國裕對被告梅州晶鎧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給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三、駁回原告深圳前海微眾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8631元(原告已預交),由兩被告負擔。原告已預交的案件受理費8631元,本院予以退回。兩被告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繳納案件受理費8631元,拒不繳納的,本院予以強制執行。

  (2023)粵03民終35463號。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梅州晶鎧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三)被執行人履行情況。全部未履行。

  二、對公司影響。

  公司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鄭穆被限制高消費對公司生產經營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本次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的主體不含掛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解決進展及后續處理計劃。

  公司目前暫無解決進展及后續的處理計劃,公司將據相關事情進展情況及時披露事件進展。

發債機構涉訴公告

東方財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來源:東方財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專業投資者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説明書。

  截至2024年9月末,因東方財富證券開展債券質押式回購業務等業務,質押或受限的金融資產金額為5,882,082.83萬元。

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

  來源: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專業投資者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第一期)募集説明書。

  2021年11月起,國金證券陸續收到《民事起訴狀》、《應訴通知書》和《舉證通知書》等訴訟材料,長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廣東粵財信託有限公司、長安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信託有限公司、上海映雪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夥)、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六名原告,向北京金融法院起訴北京華業資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聯合資信評估有限公司,主要訴訟請求為要求上述被告對原告投資的「北京華業資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2015年公司債券」(簡稱「15華業債」)的相關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中,原告長安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信託有限公司、上海映雪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夥)、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金額分別超過1億元。2022年12月,北京金融法院裁定駁回原告起訴。原告已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就一審裁定提起上訴,2023年5月30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一審北京金融法院裁定,指令北京金融法院審理。2024年1月31日,法院組織各方線上談話。2024年4月15日,法院組織各方談話。2024年7月、8月,法院組織各方談話並開庭。2024年9月,北京金融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對國金證券的全部訴訟請求。原告不服一審判決,隨即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截至2024年9月末,案件正在審理中,尚未裁判。

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來源: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專業投資者公開發行短期公司債券(第三期)募集説明書。

  廣發證券於2024年12月17日、12月21日、12月31日和2025年1月2日分別披露了《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訴訟公告》(公告編號2024-058)、《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涉及重大訴訟的公告》(公告編號2024-059)、《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訴訟進展公告》(公告編號2024-062)和《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訴訟進展公告》(公告編號2024-063)。根據公告,公司收到了深圳中院於2024年12月13日出具的《民事裁定書》;2024年12月21日,投服中心發佈《投資者服務中心密切關注美尚生態案訴訟進展的公告》;2024年12月28日,深圳中院發佈《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普通代表人訴訟權利登記公告》,投服中心發佈了《關於公開徵集美尚生態案投資者授權委託的公告》;2024年12月31日,深圳中院發佈《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特別代表人訴訟權利登記公告》,深圳中院將適用特別代表人訴訟程序審理本案。原告訴請王迎燕賠償投資損失等,公司作為其他被告之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鑑於本案審理適用特別代表人訴訟程序,且尚未開庭審理,公司最終涉訴金額存在不確定性,暫無法判斷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前述案件未對公司償債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目前公司財務狀況穩健,經營情況正常。公司將根據訴訟案件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請投資者密切留意。特此提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請投資者對相關事宜做出獨立判斷。

  截至2024年6月30日,本集團未取得終審判決或裁決以及未執行完畢的訴訟、仲裁案件共計1,113起(含主動起訴與被訴),涉及標的金額合計約為144.99億元人民幣。其中,本集團主動起訴的案件共計92起,涉及標的金額合計約為100.81億元人民幣;本集團被訴的案件共計1,021起,涉及標的金額合計約為44.18億元人民幣。

華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1)

  來源:中誠信國際《華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2025年面向專業投資者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第一期)信用評級報告》。

  重大訴訟方面,截至2024年末,公司作為案件第三人涉及訴訟,原告興業銀行哈爾濱分行對票據前手民生銀行鄭州分行、恆豐銀行南通分行等當事方提起訴訟,訴訟標的為8.63億,公司承擔責任的可能性較低,對公司業務經營、財務狀況及償債能力無影響。

  其他未決訴訟、仲裁事項方面,截至2024年末,公司在若干未決訴訟和仲裁事項中作為被告和被訴人,該等尚未了結的訴訟或仲裁主要包括:與創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與福建石獅農商行資管合同違約糾紛、與恆豐銀行南通分行票據糾紛等案,上述未決訴訟和仲裁事項涉及的金額約為人民幣7.29億元。

開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

  來源:開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專業投資者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第一期)募集説明書。

  中建三局集團(江蘇)有限公司訴開源證券及開源思創案。中建三局第二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將承建柳州東城置地發展有限公司(下稱「東城置地」)螞蟥屯居住安置項目的應收建設工程款轉讓給中建三局集團(江蘇)有限公司,因未收到建設工程款,中建三局集團(江蘇)有限公司提起訴訟,要求東城置地、柳州東城安居置業開發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工程款3,539.33萬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39.72萬元(暫計至2024年9月20日);要求中建三局第二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東城置地股東廣西柳州市東城投資開發集團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由於東城置地減資未通知債權人,因此東城置地減資前的股東柳州柳銀東城投資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夥)應在其出資額範圍內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由於柳州柳銀東城投資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夥)已經註銷,因此要求其合夥人雪松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開源思創以及開源思創股東開源證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涉訴金額:3,879.05萬元。尚未開庭審理。

山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

  來源:山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專業投資者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説明書。

  公司已於2022年1月18日發佈《山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控股子公司涉及訴訟的公告》,2022年1月13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德證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達的民事起訴狀,案由為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上海君盈資產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等兩千名原告向北京金融法院對樂視網等二十一名被告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樂視網賠償因其虛假陳述行為造成的投資損失共計4,571,357,198元,要求其他二十名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023年9月,中德證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民事判決書》【(2021)京74民初111號】,其中涉及中德證券的判決結果為駁回原告投資者對中德證券的訴訟請求。2023年10月,中德證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達的《民事上訴狀》。上訴人請求改判被上訴人(一審被告中除樂視網及賈躍亭外的二十二名被告)對一審被告一樂視網應支付給全體上訴人(一審原告)的虛假陳述侵權賠償款項承擔全額連帶賠償責任並共同承擔本案全部的上訴費用。本次訴訟尚未開庭審理,其對公司當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存在不確定性。

西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

  來源:西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專業投資者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説明書。

  1.西部證券(申請人)與寧波寬客宏文控股有限公司、徐春林、邵武、姜鋒、馮源、葉根培、余竹雲、上海快鹿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被申請人)仲裁案。

  發行人作為「西部恆盈招商快鹿九鼎投資1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西部恆盈資管計劃」)的管理人,於2015年8月成立了西部恆盈資管計劃,初始資產規模合計人民幣20億元。2015年8月,發行人作為管理人與補足義務人寧波寬客宏文控股有限公司、徐春林、上海快鹿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邵武、姜鋒、馮源、葉根培、余竹雲等簽訂《補償合同》,約定補足義務人在相應條件滿足后應向資管計劃履行補足義務。此外,徐春林為前述補足義務人在《補償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提供質押擔保。資管計劃終止后,上述補足義務人未按約履行義務,故發行人代資管計劃向深圳國際仲裁院申請仲裁,請求裁決各被申請人立即向公司代資管計劃支付補足款,並支付滯納金及承擔本案律師費、本案仲裁費用、保全費等由被申請人承擔的費用,請求裁決各被申請人對上述仲裁請求項下義務承擔連帶責任,發行人代資管計劃對徐春林持有質押物的變價款在前述仲裁請求範圍內優先受償。以上仲裁請求款項合計爲人民幣2,354,926,585.53元。深圳國際仲裁院於2022年9月出具了《仲裁通知書》[(2022)深國仲受4705號-1],決定立案。截至本募集説明書出具日,本案尚未裁決。

  2.西部證券(原告)與鍾葱、邵蕾、葛力溶(被告)訴訟案。

  2019年8月,西部證券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鍾葱、邵蕾、葛力溶,訴請三被告共同向西部證券清償融資本金8,758萬元,利息、違約金並對其提供的質押股票所得價有優先受償權等。西安市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鍾葱、葛力溶共同償還西部證券本金8,758萬元及支付相應的利息、違約金及因實現債權所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或仲裁費)、律師費、差旅費、評估費、拍賣費等(以實際發生爲準)並承擔連帶責任。西部證券、鍾葱及葛力溶均提起了上訴,2021年4月28日,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陝西省高院」)作出《民事判決書》(2021)陝民終270號,判決除調整了違約金外,維持了一審判決。2021年5月31日,公司向西安市中院申請強制執行。截至本募集説明書出具日,鍾葱質押股票已處置完畢,案件已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3.西部證券與賈躍亭、甘薇的執行案件。

  2017年7月,公司對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客户賈躍亭向陝西省高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賈躍亭支付融資本金、利息、違約金共計約48,291.77萬元。在答辯期間,被告賈躍亭提出管轄權異議。2018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了陝西省高院駁回賈躍亭管轄異議的裁定。2018年7月4日,追加賈躍亭配偶甘薇為共同被告。2018年11月22日,公司與賈躍亭及其配偶簽署《和解協議》,《和解協議》已經陝西省高院確認並於2018年11月26日出具《民事調解書》(2017)陝民初63號。鑑於賈躍亭及其配偶未履行《民事調解書》確定的義務,公司於2018年11月28日向陝西省高院申請強制執行,陝西省高院指定西安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以下簡稱「西安鐵運中院」)具體執行。賈躍亭方面於2019年10月在美國申請個人破產重整,向公司發送了相關文件資料,經執行,未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2020年12月,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經公司申請,2022年7月西安鐵運中院恢復執行。2022年12月,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2023年3月,西安鐵運中院恢復執行,截至目前,案件已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綜合本案件可能發生的損失,公司自2017年已開始就本案件所涉款項計提減值,現已全額計提完畢。

  4.西部證券與賈躍民的執行案件。

  2017年7月,公司對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客户賈躍民向陝西省高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賈躍民支付融資本金、利息、違約金共計約30,308.29萬元等。在答辯期間,被告賈躍民提出管轄權異議,2018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了陝西省高院駁回賈躍民管轄異議的裁定。2018年7月4日追加賈躍民配偶張榕為共同被告。2018年11月22日,公司與賈躍民及其配偶簽署《和解協議》,《和解協議》已經陝西省高院確認並於2018年11月23日出具《民事調解書》(2017)陝民初64號。鑑於賈躍民及其配偶未履行《民事調解書》確定的義務,公司於2018年11月28日向陝西省高院申請強制執行,陝西省高院指定西安鐵運中院具體執行。公司已取得部分執行款項,2020年12月,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2021年8月,公司向西安鐵運中院申請恢復執行,法院裁定恢復案件執行;2021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執行款485,827.49元,已協助法院完成對賈躍民質押股票處置;因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2021年12月,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綜合本案件考慮可能發生的損失,公司自2017年已開始就本案件所涉款項計提減值,現已全額計提完畢。

  5.(原告)西部證券與(被告)上海中青世邦商業保理有限公司、中國青旅實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北京黃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訴訟案。

  2017年5月25日,公司設立「西部恆盈保理8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集合計劃」),產品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募集資金全部投資於國通信託有限責任公司(原名「方正東亞信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通信託」)作為受託人的「方正東亞•恆盈保理1號集合資金信託計劃」。2018年5月28日,公司收到國通信託發送的《通知函》,截至5月25日,信託計劃期限屆滿,其未收到實際融資人上海中青世邦商業保理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天啟成商業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青保理」)應於當日支付的還款,擔保人中國青旅實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青旅實業」)亦未履行保證義務,已構成違約。為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公司於2018年6月1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二中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中青保理支付融資款、違約金、律師費等共計2.157億元,北京黃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在應付賬款相應金額範圍內優先償付上述債務,中青旅實業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上海二中院於2018年6月5日出具了財產保全的《民事裁定書》(2018)滬02民初943號。2019年6月10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民事判決書》(2018)滬02民初943號,判決中青保理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回購價款、違約金、律師費等款項,中國青旅實業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若中青保理不履行上述付款義務,北京黃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在應付賬款相應金額範圍內優先償付上述債務。2019年7月12日,中青旅實業針對一審判決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20年3月3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2019)滬民終411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20年10月,因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已終結本次執行。綜合本案考慮可能發生的損失,公司自2018年已開始就本案件所涉款項計提減值,現已全額計提完畢。

  6.(原告)西部證券與江陰中南重工集團有限公司(被告)訴訟案。

  公司與江陰中南重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南重工」)分別於2017年10月31日、2018年5月21日、2018年6月9日簽訂了《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協議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協議》《西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補充質押申請書》等協議文件,並於2018年6月9日在江蘇省無錫市江南公證處對上述協議進行了公證。中南重工將其持有的1,160萬股中南紅文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證券代碼:002445,原「中南文化」,現「ST中南」,以下簡稱「中南文化」)作為標的證券與公司開展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向公司進行質押融資借款8,400萬元。后經中南重工補充質押、場外部分還款、中南文化2017年度派發紅股,中南重工在公司合計質押中南文化2,040萬股、剩余待購回本金8,100萬元。2018年9月18日,公司向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無錫市中院」)提交《強制執行申請書》,要求中南重工支付公司剩余待購回本金、延期利息、違約金及公司為實現質權所產生的所有費用。2019年1月22日,無錫市中院作出《執行裁定書》(2019)蘇02執6號駁回了公司對中南重工的執行申請。2019年1月31日,公司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江蘇省高院」)提出對駁回執行裁定的複議申請。2019年8月30日,江蘇省高院作出《執行裁定書》(2019)蘇執復56號,支持公司的複議請求,撤銷無錫市中院上述執行裁定。2019年9月20日,江蘇省江陰市法院受理中南重工債權人對其提交的破產重整申請。2019年12月26日,公司參加中南重工破產重整程序債權人會議。2020年2月5日,江蘇省江陰市法院根據中南重工管理人的申請作出《民事裁定書》(2019)蘇0281破21號之一,裁定終止中南重工重整程序,宣告中南重工破產。2020年3月11日,公司向西安市中院起訴,請求判決保證人陳少忠及其配偶周滿芬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向公司支付欠付本金8,100萬元及相應的利息、延期利息、違約金及因實現債權所發生的費用。2020年3月3日,中南重工第二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中南重工持有的34,034萬股中南文化股票已於2020年4月被司法拍賣,公司取得部分款項。2020年8月21日,西安市中院作出《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公司對保證人陳少忠及其配偶周滿芬的起訴。2021年6月,公司向西安市中院起訴,請求判決保證人陳少忠及其配偶周滿芬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向公司支付欠付本金6045萬元及相應的利息、延期利息、違約金及因實現債權所發生的費用。后經公司追加,訴訟金額調整為本金8723萬元及相應的利息、延期利息、違約金及因實現債權所發生的費用,2021年11月,西安市中院作出(2021)陝01民初93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陳少忠、周滿芬連帶給付西部證券87038826.14元,連帶給付西部證券律師費。截至本募集説明書出具日,案件已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綜合本案考慮可能發生的損失,公司自2018年已開始就本案件所涉款項計提減值,現已全額計提減值。

  7.西部證券與劉弘、單留歡執行案件。

  2018年2月,公司向陝西省高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劉弘、單留歡共同支付融資本金、利息、違約金共計約24,309.04萬元等。在答辯期間,被告劉弘提出管轄權異議,陝西省高院於2018年5月24日裁定駁回了管轄異議,劉弘已就陝西省高院一審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8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了陝西省高院駁回劉弘管轄異議的裁定。2019年3月15日,公司與劉弘及其配偶簽署了《和解協議》,《和解協議》已經陝西省高院確認並於2019年3月15日出具了《民事調解書》(2018)陝民初25號。鑑於劉弘及其配偶未履行《民事調解書》確定的義務,公司於2019年3月21日向陝西省高院申請強制執行,陝西省高院指定西安市中院具體執行,取得部分執行款項;2020年公司協助法院完成劉弘質押股票的處置。經執行,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2020年10月,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綜合本案件考慮可能發生的損失,公司自2017年已開始就本案件所涉款項計提減值,現已全額計提減值。

  8.西部證券與王靖執行案。

  公司與客户王靖於2015年8月7日簽訂了《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協議》、2015年8月11日、9月18日簽訂了《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協議書》、2018年2月2日簽訂了《關於<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協議>的補充協議》,約定由王靖將其持有的7,000萬股信威集團(證券代碼:600485,2019年4月30日起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股票質押給公司,與公司開展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融資借款50,000萬元。上述協議於2018年2月2日在北京市海城公證處辦理了公證。由於王靖到期未清償債務,構成違約,公司於2019年9月5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一中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王靖支付欠付本金50,000萬元以及相應的利息、延期利息、違約金及因實現債權所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或仲裁費)、律師費、差旅費、評估費、拍賣費等(以實際發生爲準)。2019年9月18日,北京一中院作出《執行裁定書》(2019)京01執885號,在王靖未償還公司債務範圍內對其銀行存款進行凍結、劃撥。2020年6月,北京一中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2022年12月30日,北京市金融法院出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結果。綜合本案件考慮可能發生的損失,公司自2019年已開始就本案件所涉款項計提減值,現已全額計提減值。

  9.創金合信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訴西部證券案)。

  2020年8月16日,創金合信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簡稱「創金合信」)以債券持有人身份對安徽盛運環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運環保」)及盛運環保董事劉玉斌和高級管理人員楊寶、西部證券、對盛運環保債權出具審計報告的中審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提起訴訟,請求判決盛運環保賠付債券本息、資金佔用費、律師費共計11873.54萬元;盛運環保董事和高管、西部證券、中審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021年2月4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創金合信的起訴。2021年2月18日,創金合信不服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裁定撤銷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書》。2021年5月17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2024年8月6日,公司收到創金合信《民事起訴狀》,創金合信再次提起訴訟,就盛運環保發行公司債未能到期償還本息,引發違約等事項,要求西部證券承擔賠償責任,涉案金額:本息合計約12718.59萬元,律師費5萬元。截至本募集説明書籤署之日,本案實體程序尚未裁決。

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

  來源: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專業投資者公開發行短期公司債券(第一期)募集説明書。

中安科部分投資者因證券虛假陳述造成相關投資損失的民事賠償事宜,分別向上海金融法院對中安科及其董事、子公司中安消技術和招商證券等中介機構提起訴訟,要求中安科賠償損失及承擔訴訟費用,並要求中安消技術、中安科董事等人員及相關中介機構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021年5月18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就示範案件作出二審判決,判令公司對中安科需要向案涉2名投資者支付的損失合計22.8萬元在25%的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此外,因中安科註冊地址於2021年12月變更至武漢市,該系列后續案件的管轄法院變更為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共計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達的6,369名投資者的起訴材料或信息(含示範案件及國金證券案件),上海金融法院已就全部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公司需要對6,368名投資者損失在22,343.77萬元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剩余1起國金案件已判決公司無需承擔任何責任。武漢中院已就1,656名投資者所涉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公司需要對投資者損失在6,386.74萬元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IPO企業涉訴公告

海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

  來源:海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説明書(上會稿)。

  為進一步確認海陽有限階段股權的清晰性及解除歷史股東疑義,發行人以其中3名仍有疑義的歷史股東為被告,向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中,發行人監事王蘇鳳作為工會主席,以第三人身份參與該案。根據2023年7月20日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確認3名歷史股東不具有發行人股東資格,后上述3名歷史股東向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23年11月9日,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3名歷史股東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裁判文書網等公開信息

川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2)

  成都川譜商業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川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成都蜀錦路證券營業部與被告成都川譜商業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訴請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還物業服務保證金人民幣10872元。2.自2024年9月1日起,按每逾期一日(自然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前述物業服務保證金總額的千分之三作為違約金。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5)川0191民初2420號案的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書、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自本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均為公告期滿后15日內,並定於2025年4月28日15時00分在本院第19審判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2-25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2023)粵01執1557號:上海頤和觀海房地產有限公司、寧夏頤和置業有限公司、寧夏頤和生態園開發有限公司、西安頤和秦嶺國際旅遊度假發展有限公司、頤和地產集團有限公司:關於申請執行人川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執行人上海頤和觀海房地產有限公司、寧夏頤和置業有限公司、寧夏頤和生態園開發有限公司、西安頤和秦嶺國際旅遊度假發展有限公司、頤和地產集團有限公司公證債權文書一案,廣東省廣州市廣州公證處(2022)粵廣廣州第082499號公證債權文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本院現對1.被執行人寧夏頤和生態園開發有限公司名下位於金鳳區銀植公路西側、銀川林場南側的土地使用權【產權證號:銀國用(2013)第60194、60195、60196號】;2.被執行人寧夏頤和置業有限公司名下位於金鳳區通達南街576號頤和城府78號樓酒店(1-8層)【不動產權證書號:寧(2017)金鳳區不動產權第0014570號】和位於金鳳區通達南街576號頤和城府78號樓201-210、301-310、401-410、501-510、601-610室,共計50套房產進行評估拍賣處置。本院通過最高院網絡詢價平臺在其評估公司數據庫中電子搖珠選定評估公司,結果依次為:1.寧夏方誠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2.銀川正大房地產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3.寧夏力天房地產土地資產評估諮詢有限公司

德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2)

  案號:(2024)滬0101民初27141號

  案由:勞動合同糾紛

  原告:葛*

  被告:德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

  開庭時間:2025-03-04

  無錫食科園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無錫向陽丙申投資企業(有限合夥)、合肥嶺岑科技諮詢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本案受理上訴人嶺南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嶺南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尹洪衞、古鈺瑭與被上訴人無錫市崇安舊城改造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原審被告合肥嶺岑科技諮詢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原審反訴被告無錫向陽丙申投資企業(有限合夥)、德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無錫食科園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合夥企業財產份額轉讓糾紛一案,現依法向你方公告送達應訴通知、合議庭成員告知書、開庭傳票。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開庭時間:2025-03-19

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

  陳*芳、蘇*羣: 本院受理原告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芳、蘇*羣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一案,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自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15日。並定於2025年4月24日9時00分在本院合肥路213號三樓2法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2-26

東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號:(2024)滬01民終21538號

  案由:追索勞動報酬糾紛

  上訴人:楊**

  被上訴人:東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開庭時間:2025-03-07

國聯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號:(2025)蘇0211民初2456號

  案由:證券投資諮詢糾紛

  原告:朱**

  被告:國聯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

  開庭時間:2025-03-10 

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號:(2025)滬74民特26號

  案由: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特別程序申請人:上海小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特別程序被申請人: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王*

  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開庭時間:2025-03-25

華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2)

  杭州君立貿易有限公司、杭州蝶戀飛貿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訴人恆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與被上訴人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華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貴州凱里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建軍、湖南常寧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里東南村鎮銀行有限責任公司、杭州君立貿易有限公司、杭州蝶戀飛貿易有限公司侵權責任糾紛一案,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25)蘇民終34號應訴案件通知書及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書、開庭傳票。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2-13

  案號:(2025)閩0102民初576號

  案由:合同糾紛

  原告:邱**

  被告:華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中至正(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當事人:廣州市龍飛揚物流有限公司

  刊登日期:2025-02-13

華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

  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開庭公告

  發佈單位: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我院定於2025-04-23 14:30 在第十八審判庭依法公開開庭審理 原告:華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朱一棟,常高新集團有限公司,上海阜興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等的合同糾紛一案。

華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號:(2024)甘0102民初22768號

  案由:股權轉讓糾紛

  原告:華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吳愛君,徐暢

  第三人:艾特克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刊登日期:2025-03-06

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1)

  案號:(2025)滬0104民初2384號

  案由:融資融券交易糾紛

  原告: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

  被告:張**

  法院: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

  開庭時間:2025-04-03

世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1)

  吉安市吉州區人民法院 開庭公告

  發佈單位:吉安市吉州區人民法院

  我院定於2025-04-24 09:00 在第六審判庭依法公開開庭審理 原告:世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吉安吉州大道證券營業部;被告:李潔,郭雪琴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

天風(上海)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1)

  案號:(2025)鄂01執568號

  案由:與公司有關的糾紛案件執行

  申請執行人:天風(上海)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被執行人:武漢英之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法院: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5-03-03

萬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

  萬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列入被執行人:

  案號:(2025)瓊01執恢45號

  執行標的(元):121,527,632.00

  執行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5-02-27

西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號:(2025)滬民終109號

  案由:合同糾紛

  上訴人:鑫沅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西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開庭時間:2025-04-02 

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號:(2025)滬74民初248號

  案由: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原告:潘**

  被告: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開庭時間:2025-03-27

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號:(2025)滬74民終212號

  案由: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上訴人:黃*

  被上訴人: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安業路證券營業部

  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開庭時間:2025-03-07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號:(2025)滬74民初1204號

  案由: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

  原告:趙**,楊*,姚**

  被告: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慧辰資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開庭時間:2025-03-14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

  2025年3月25日(星期二) 9:30,在北京金融法院六層融合法庭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俞明之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其他一案

  2025年3月20日(星期四) 14:00,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雲法庭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方興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等其他一案

  2025年3月12日(星期三) 9:30,在北京金融法院六層融合法庭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趙永軍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處罰類一案

北京海平面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

  案號:(2024)滬0115民初73972號

  案由: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案件金額(元):114,717.00

  原告:上海聚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海平面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2024-11-04

  案號:(2025)滬01民終891號

  案由: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上訴人:北京海平面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上海聚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開庭時間:2025-02-25

天津麟璽創業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1)

  案號:(2024)京01民初347號

  案由:追收未繳出資糾紛

  當事人:天津麟璽創業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北京創客空間科技有限公司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開庭時間:2025-02-10 

上海起復投資有限公司(1)

  趙*成、上海起復投資有限公司、路*輝:原告張*傑訴被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第三人路*輝、趙*成、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起復投資有限公司金融監管舉報答覆一案,現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2025)魯0103行初36號行政裁定書,以及向上海起復投資有限公司、路東輝送達參加訴訟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來本院領取行政裁定書,逾期視為送達。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滿后10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

  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2-25

中金佳泰貳期(天津)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1)

  案號:(2024)滬01刑初44號

  案由:貸款詐騙罪

  原告:中金佳泰貳期(天津)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吳**

  被告:馮**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開庭時間:2025-03-07

恆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

  案號:(2024)浙0108民初6499號

  案由:勞動爭議

  原告:李**

  被告:恆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

  開庭時間:2025-03-07

先鋒期貨股份有限公司(1)

  案號:(2024)粵03民初6114號

  案由:期貨經紀合同糾紛

  原告:張*

  被告:先鋒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長沙煜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刊登日期:2024-10-25

  案號:(2023)滬0104民初31565號

  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

  原告:上海經聞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同意管轄權異議]

  被告:先鋒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管轄權異議]

  裁判日期:2023-11-20

百瑞信託有限責任公司(3)

  案由: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

  原告:鄭州新景觀環境標識設計製作有限公司

  被告:百瑞信託有限責任公司,吉獻亮,天津晟遠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等19個

  第三人:天津致融建築材料銷售有限公司,鄭州大有永固置業有限公司

  法院:河南省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

  開庭時間:2025-02-17

  河南省大有實業有限公司;閆冀;趙紅;王凡榮;侯林;李坤;天津致融建築材料銷售有限公司:原告鄭州新景觀環境標識設計製作有限公司與被告鄭州開元房地產有限公司、河南省大有實業有限公司、河南融創奧城置業有限公司、百瑞信託有限責任公司、劉發科、侯林、王凡榮、趙紅、宋楠、李坤、劉靜怡、迟迅、王浩、張曉輝、吉獻亮、許善秋、閆冀、天津興航建材銷售有限公司、天津晟遠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鄭州大有永固置業有限公司、天津致融建築材料銷售有限公司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一案,現依法向你方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

  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30

  案號:(2024)豫民終650號

  案由: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上訴人:百瑞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被上訴人:鄭州永隆置業有限公司

  法院: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開庭時間:2025-01-09

長安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2)

  案號:(2025)鄂01民初89號

  案由:證券交易合同糾紛

  原告:長安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天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5-03-06

  案號:(2025)鄂01民初91號

  案由:證券交易合同糾紛

  原告:長安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天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5-03-06

青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

  案號:(2025)滬0115民初5800號

  案由:合同糾紛

  原告:兗礦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被告:青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技術開發區支行,青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西海岸分行

  法院: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開庭時間:2025-03-25

雲南國際信託有限公司(2)

  案號:(2025)雲民終7號

  案由:民事信託糾紛

  上訴人:湘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雲南國際信託有限公司

  原審被告:廣東中誠實業控股有限公司

  法院: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開庭時間:2025-02-26

  案號:(2025)雲民終6號

  案由:民事信託糾紛

  上訴人:湘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雲南國際信託有限公司

  原審被告:廣東中誠實業控股有限公司

  法院: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開庭時間:2025-02-26

宜信普誠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2)

  案號:(2024)渝01民終14915號

  案由:勞動爭議

  原告:宜信普誠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鄧**

  法院: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開庭時間:2025-02-11

  案號:(2024)渝0108民初9180號

  案由:勞動爭議

  案件金額(元):30,881.86

  當事人:宜信普誠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盧*

  裁判日期:2024-06-24

宜信普惠信息諮詢(北京)有限公司(4)

  宜信普惠信息諮詢(北京)有限公司:本院對慶*與宜信普惠信息諮詢(北京)有限公司抵押權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4)京0105民初56160號民事判決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於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02

  錢青,北京中保國信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宜信普惠信息諮詢(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天朗雲創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恆誠科技發展(北京)有限公司,志恆專勤資產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象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訴被告錢青,第三人北京中保國信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宜信普惠信息諮詢(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天朗雲創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恆誠科技發展(北京)有限公司,志恆專勤資產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上訴人上海象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就(2024)滬0112民初9049號判決書提起上訴。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上訴狀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15日內,逾期將依法審理。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1-13

  任祜奇,北京中保國信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宜信普惠信息諮詢(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天朗雲創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恆誠科技發展(北京)有限公司,志恆專勤資產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象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訴被告任祜奇,第三人北京中保國信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宜信普惠信息諮詢(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天朗雲創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恆誠科技發展(北京)有限公司,志恆專勤資產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上訴人上海象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就(2024)滬0112民初9057號判決書提起上訴。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上訴狀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15日內,逾期將依法審理。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1-13

  宜信普惠信息諮詢(北京)有限公司:本院對慶*與宜信普惠信息諮詢(北京)有限公司抵押權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4)京0105民初56160號民事判決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於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02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

  合規風險,是指因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或其工作人員的經營管理或執業行為違反法律法規和準則而使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採取監管措施、給予紀律處分、出現財產損失或商業信譽損失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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