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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8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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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聯社12月28日訊(記者 林堅)投資交易業務、衍生品業務、私募資管業務……臨近年末,券商因業務違規受到罰單,再被擺到行業及市場面前。有業內人士感慨,罰單多到快看不過來。也有感慨稱,進場(檢查)必罰。
12月27日當天,就有申萬宏源證券、國信證券、銀河證券、江海證券,以及興業證券旗下興證資管、甬興證券旗下甬興資管等6家機構收到相關罰單,合計達到7張。
具體來看,申萬宏源證券被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國信證券被採取責令改正的措施;銀河證券被採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江海證券及兩位時任業務條線分管負責人被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興證資管被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甬興資管被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7張罰單涉及的問題多包括內控管理不完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不到位、風險管理不足、賬户實名制管理不到位等。其中,監管機構加大了對券商衍生品業務的監管力度,以確保市場的穩定性和防範系統性風險。監管對場外衍生品業務的監管重點在於確保交易的合規性、風險控制的充分性以及信息披露的完整性。
衍生品市場本身具有高度的複雜性,隨着新產品和新交易模式的出現,券商在合規和風險管理上面臨更大的挑戰。覆盤今年來的場外衍生品有關的業務罰單,就至少有5個問題常見,這也體現在最新被罰的申萬宏源證券、國信證券、銀河證券3家券商身上。
1.適當性管理不到位:未能充分落實交易對手適當性管理要求。
2.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不足:包括對客户交易目的和資金來源覈查不足,以及風險限額管理不足。
3.合規風控提示未落實:未能有效執行合規風控提示。
4.交易行為監測不到位:對個別場外衍生品交易對手的交易行為監測不足。
5.違規開展業務提供便利:為客户違規開展業務提供便利。
整體而言,券商必須嚴格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提升合規意識,確保業務操作的合法性。同時,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體系至關重要,這有助於預防違規行為的發生,保障公司的穩健運營。此外,公司還需強化風險管理,特別是在場外衍生品業務和經紀業務領域,以有效識別、評估和控制潛在風險,確保業務的可持續發展。
申萬宏源證券:場外衍生品業務違規行為違反10條條例
據12月27日,上海證監局官網披露了《對申萬宏源證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其中涉及了公司場外衍生品業務以及經紀業務的違規事項。其中,場外衍生品業務管理方面的違規行為有六項:
1.交易對手適當性管理不到位;
2.未落實場外期權業務負面客户管理機制要求;
3.在交易對手准入、諮詢報價等環節未嚴格執行內部制度要求;
4.個別場外衍生品交易對手交易行為監測不到位;
5.未落實部分合規風控提示;
6.風險限額管理存在不足。
這六項違規事項觸及的條例達到了十條。包括違反了《證券公司場外期權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證券公司全面風險管理規範》第十九條,《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一項的規定,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
國信證券:場外衍生品業務存在四項違規
據12月27日,深圳證監局在對《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中,披露了除經紀業務違規外,場外衍生品業務方面的問題。深圳證監局稱,經查,公司場外衍生品業務存在為客户違規開展業務提供便利、適當性覈查不完善、風險監測管控不完備、內控管理不足等問題。這些違反了《證券公司場外期權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六條,《證券公司收益互換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證券公司場外期權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顯示,證券公司應當審慎覈查投資者真實交易目的,查驗投資者是否具有真實的風險管理需求,確認相關投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第四十六條顯示,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覆蓋場外期權業務各環節的內部管理制度,有效防範業務風險;
《證券公司收益互換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顯示,為監管套利等違法違規行為提供便利。證券公司不得為違規資產出表、資金騰挪或者規避信息披露、投資範圍、交易限制、槓桿約束等監管要求的行為提供服務或向他人出借或變相出借交易商資質。
綜合經紀業務與場外衍生品業務兩項違規,深圳證監局決定對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其中,圍繞場外衍生品業務的違規可以看到,
銀河證券:衍生品業務也有四項違規
銀河證券也受到了北京證監局的罰單,處罰事項與國信證券類似,既有衍生品業務也有經紀業務。其中,根據北京證監局所查,公司衍生品業務存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和內控管理不完善,存在對個別客户交易目的、資金來源覈查不足,部分交易對手未按期進行年度回訪仍新增交易等情形;經紀業務存在部分合規風控員工兼職從事營銷及客户服務工作,佣金費率管理不到位等情形。
綜合來看,此次罰單更指公司合規的問題。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等規定,北京證監局決定對銀河證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根據有關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的合規管理應當覆蓋所有業務,各部門、各分支機構、各層級子公司和全體工作人員,貫穿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證監會可以採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定期報告、責令改正、監管談話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以採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責令改正、監管談話、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
江海證券:債投交易存在規避內控及監管要求的行為
根據黑龍江證監局12月27日官網披露,江海證券及兩名時任負責人被罰。核心違規事項主要是2018年5月至2020年8月,江海證券在開展債券投資交易過程中,存在規避內控及監管要求的行為,反映出公司內部控制不完善。其中,曹帥是江海證券時任證券投資(上海)部負責人,楊童是江海證券時任證券投資(上海)部合規管理人員,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江海證券債券投資交易部分行為違規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關於規範債券市場參與者債券交易業務的通知》第三條、第六條的規定。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黑龍江證監局決定對公司及兩位時任負責人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興證資管:部分單一資管計劃為銀行理財規避監管要求提供便利
根據福建證監局的披露,興業證券旗下興證資管存在6個違規,反映公司內控管理不到位。
1.部分單一資管計劃為銀行理財規避監管要求提供便利;
2.債券池管理不到位;
3.股票投資管理有待完善;
4.投訴處理流程有待優化;
5.薪酬遞延政策執行不到位;
6.個別單一資管產品信息披露不完整等問題。
上述問題違反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運作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等相關規定。
福建證監局要求,興證資管應高度重視,採取有效措施加強整改,切實提升私募資管業務合規運作水平,並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甬興資管:私募資管業務投資管理不規範
根據上海證監局的披露,甬興證券旗下上海甬興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存在私募資產管理業務投資管理不規範,個別私募資產管理計劃主動管理不足,違反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這指的是由委託人或其指定第三方下達投資指令或者提供具體投資標的等實質性投資建議。
根據《私募資管業務辦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上海證監局決定對甬興資管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監管提到,公司應高度重視,採取有效措施加強整改,並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提交書面整改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