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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3 07:00
轉自:南湖晚報
N晚報記者 韓瑜超
通 訊 員 陳維清
漫 畫 張利昌
「平價替代品」這一概念在各式博主的花式推廣中頻頻出現,小到消磨時光的零食、每日使用的護膚品,大到服裝、家用電器,各類「平替」層出不窮。
「鵝」紅是非多,Canada Goose(加拿大鵝)自從大紅大紫以來,各種與其類似的產品也日漸火熱。這些大牌「平替」商品,是否對加拿大鵝公司構成侵權?日前,南湖法院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商標侵權案件。
要求賠償損失20萬元
加拿大鵝公司擁有第3630472號商標,商標覈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2023年,加拿大鵝公司在某服飾商行開設的線上店鋪中發現,該店鋪銷售的一款工裝羽絨服,頁面圖片上的標識與自己所擁有的商標近似。
加拿大鵝公司認為,該商行售賣的產品以近似的商標、低廉的價格衝擊了自己原有的銷售市場,而且因涉案商品質量低劣,嚴重損害了自己良好的企業形象和品牌形象,於是將該服飾商行與製衣廠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兩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20萬元。
在庭審中,製衣廠辯稱,其生產的服裝擁有自有商標,后背、吊牌等處也標註了「羽小白」標識,自己在服裝上使用的圖案是自行設計的,擁有美術作品版權登記號,與加拿大鵝公司的第3630472號商標圖案雖然都是圓形,但圖內上方的文字、兩側的圖案、下方文字的數量、輻條數量粗細、中間白色部分的形狀以及中心點的圖案,均存在明顯不同,整體近似度不到10%,故不構成侵權。
法院判定兩被告商標侵權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為涉外侵害商標權糾紛。涉案商品為服裝產品中的羽絨服,與加拿大鵝註冊商標覈定使用商品類別中的「服裝」相同,故涉案商品與原告商標覈定使用的商品構成同種商品。
涉案商品在胸口處使用的標識,符合行業內多數羽絨服標識通常的標註方式,該標註位置醒目,客觀上能夠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涉案商品使用的標識與加拿大鵝公司的商標,均為圓形圖形,內外兩個同心圓,外圓空心,內圓整體實心,內外同心圓之間,原告商標上面有英文字母「CANADA GOOSE」,下面有英文字母「ARCTIC PROGRAM」等,涉案標識整體設計安排了外圈上方英文字母「CANDOUR·GEESE」、下方「ARCTIC·PROGRAM」以及其他的排列,通過整體比對和隔離比對,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二者僅在局部有細微差別,整體構成近似。
製衣廠提交的著作權登記僅可證明曾向登記機構進行了登記,因我國作品登記制度遵循自願原則,登記機構並不對作品權屬及是否屬於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進行實質審查。因製衣廠並未提交相關權屬證據材料,故法院對其著作權不予確認。
因該標識圖案存在攀附原告第3630472號商標的明顯故意,製衣廠的使用方式也已構成商標性使用,因此,就算涉案標識確實是製衣廠原創的,但其在自有商標的情況下使用該標識仍不能免責。
法院認為服飾商行銷售涉案商品的行為、製衣廠生產涉案商品的行為,均侵害了加拿大鵝公司的第3630472號商標專用權。但因加拿大鵝公司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兩被告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故法院適用法定賠償,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知名度、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和主觀過錯程度、原告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判定兩被告停止侵害加拿大鵝公司第3630472號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酌情確定服飾商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萬元,製衣廠賠償7萬元。
【法官有話説】
本案中,兩被告存在攀附加拿大鵝公司知名商標的明顯主觀故意,製衣廠生產的服裝雖然擁有自有商標「羽小白」,但其在胸口處使用涉案標識,符合行業內多數羽絨服標識通常標註方式的習慣,標註位置醒目,能夠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行為,客觀上也容易誤導消費者,故對此種不規範使用行為應依法作出負面評價。
本案通過判決不僅有效懲戒了侵權行為,保護了外國企業的知名商標商譽,展示了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導向示範,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同時也有利於促進本地企業防範商標法律風險,進一步促進自身規範經營,引導本地企業自有品牌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