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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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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科起訴招商證券的案件審判結果不僅影響此案的當事人,對日后的類似案件將有很大的參考價值。
長達8年風險警示剛剛結束,中安科就將十年前併購財務造假案的時任財務顧問,告上了法庭並索賠15億元。
中安科的起訴對象,是招商證券,起訴理由是「未勤勉盡責」。當時,中概股中安消技術有限公司(下稱「中安消技術」)通過併購,借殼中安科前身老八股飛樂股份在A股上市。2015年,中安消與飛樂股份重組完成,但僅一年后便因財務造假被立案調查。目前,參與上述併購重組案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中安消技術、中介機構各方均已受到行政處罰。
處罰落地后,中安科收到了上千例投資者訴訟賠償,賠償款金額達十數億。中安科在公告中稱,是招商證券未勤勉盡責,導致該公司遭受重大損失。
第一財經此前瞭解到,招商證券將會積極應訴,並採取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相關法院的生效判決認定招商證券在25%的範圍內對投資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合計金額2.87億元,目前,認定的賠償已基本賠付完畢。
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案件層出不窮,但上市公司起訴中介機構實為罕見,雙方訴訟因因此引起業內諸多關注與討論。
受訪法律專業人士看來,上述訴訟的核心也就是難點,在於雙方責任的劃分,而此前判決的比例對后續訴訟案件將產生一定影響。「法院在考慮招商證券是否應當賠償中安科時,應當會考慮到招商證券已經作出賠付的事實。」 德恆上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陳波認為,目前財務造假案中,上市公司起訴中介機構還比較少見,中安科起訴招商證券的案件審判結果不僅影響此案的當事人,對日后的類似案件將有很大的參考價值。
索賠金額超15億元
中安科起訴招商證券的事由,是該公司在上述重組中未勤勉盡責,專業判斷出現嚴重錯誤等,致使自身被行政部門處罰,從而遭受重大損失,因此索賠超過15億元。
中安科所稱重大資產重組,可追溯至十年前。2013年,飛樂股份進行重組,主要涉及出售部分資產及負債,併購入中安消技術100%的股權,招商證券為其提供獨立財務顧問及持續督導服務。
2015年1月23日,在招商證券全程參與下,該公司新增股份完成登記,完成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完成后,飛樂股份的主營業務變更為安防系統集成及運營服務、產品製造,控股股東變更為中恆匯志,此次重組也被業內視為是中安科的借殼上市。2015年3月,飛樂股份證券簡稱變更為「中安消」,2024年7月又變更為「中安科」。
上述併購重組完成后一年,中安科便因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被證監會立案調查。2019年,監管完成調查,認定中安消技術作為重大資產重組的有關方,未及時提供真實、準確的盈利預測信息導致估值虛增,虛增2013年營業收入,導致公開披露的重大資產重組文件存在誤導性陳述、虛假記載。
而中恆匯志作為中安消技術的控股股東,利用上市公司收購,以虛增后的中安消技術資產評估值置換中安科的股份,導致中安科及其股東的所有者權益的實際價值低於賬面價值,損害了中安科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為此,中安科、中安消技術以及中恆匯志均遭到證監會行政處罰,分別處以40萬元、60萬元、60萬元罰款,中恆匯志實控人則被塗國身處以30萬元罰款,10年市場禁入,並對相關多名責任人員作出處罰。
之后參與上述併購重組的中介機構招商證券、瑞華會計所均被追責。2022年9月,招商證券遭到證監會「沒一罰一」的行政處罰。證監會認為,招商證券在為上述資產重組項目提供財務顧問服務中未勤勉盡責,未對「班班通」項目予以重點關注和審慎覈查,對製作、出具《財務顧問報告》所引用文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未進行充分覈查和驗證,出具的文件存在誤導性陳述。為此,證監會對招商證券共計罰沒6300萬元,並對相關責任人作出處罰。
時隔多年,中安科近期將責任矛頭指向了中介機構招商證券。中安科稱,因招商證券作為該公司重大資產重組項目的獨立財務顧問,未能按照約定依法勤勉盡責履行財務顧問的職責,專業判斷出現嚴重錯誤,導致該公司在重組項目中信息披露出現誤導性陳述、虛假記載,致使公司遭受行政部門處罰,向投資者支付了鉅額賠償。
另外,招商證券亦未能對上述重組活動進行必要的盡職調查,未能幫助公司識別重組項目中的重大風險,對本次重組交易定價的公允性發表了錯誤意見,導致重組置入資產評估值嚴重虛增,嚴重損害了公司的利益,導致了公司重大損失。
為此,中安科請求判令招商證券向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合計15億元,包括中安科公司向投資者支付的賠償款和股份、公司支付的罰款金、虛增評估值的對價。此外,還請求判令招商證券向公司退還財務顧問費3150萬元並支付利息損失。
案件影響如何?
如果案件最終勝訴,中安科將獲得一比可觀收入。該公司在公告中表示,若勝訴,所獲賠償將有利於提升公司所有者權益,改善公司資產質量,優化資產結構,提升公司市場信譽,為促進上市公司高質量發展帶來積極影響;如未能勝訴,亦不會對生產經營造成重大影響,公司向投資者賠付款項在《重整計劃》中已足額計提償債資源,目前賠付工作已基本進入收尾階段。
根據重整計劃,截至2022年5月27日訴訟時效屆滿時,投資者訴中安科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合計超過8000件,訴訟金額合計約15.52億元。另據中安科財報顯示,2019年至2022年,該公司每年均有上億元營業外支出,4年累計營業外支出金額約18億元,主要系計提股民訴訟賠償支出增加所致。
經歷了長達8年的風險警示,中安科今年上半年剛實現「摘帽」。2015年併購重組之后,因置入資產評估值過高,中安科為兑現借殼承諾,開始進行連續併購、快速擴張,從而也造成了巨大的財務壓力。
2016年至2021年期間,中安科連續數年負債水平在50億元以上,其中2016年、2017年負債高達70億元以上,因出現嚴重債務危機,多次被上交所實施退市風險警示。2022年6月,中安科因資不抵債無法清償到期債務,被債權人申請破產重整。
中安科的業績也長期處於虧損狀態,2017年至2022年期間,該公司每年營收水平較為穩定,基本維持在25億-30億元水平,但有5年的淨利潤均為虧損,其中2018年虧損近20億元、2021年虧損超15億元。
2023年,中安科業績開始扭虧為盈,2024年上半年實現營業收入13.14億元,同比增長3.43%;淨利潤2509.10萬元,較上年同期大幅增長了503.1%。
因中安科控股股東深圳市中恆匯志投資有限公司(下稱「中恆匯志」)所持股份被多次拍賣,據中安科8月披露,中恆匯志持股比例已減少至13.98%,二股東武漢融晶實業投資有限公司持有其股份15.05%,被動成為公司第一大股東。
第一財經注意到,投資者也比較關注中恆匯志股份被拍賣后,是否會導致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中安科在10月9日披露的投資者關係活動記錄表中稱,目前該公司實際控制人仍為中恆匯志,因其所持股份被多次拍賣,目前其持股比例為13.98%,為公司第二大股東,但中恆匯志因其自身歷史債務原因,面臨多起訴訟,后續或將涉及多起拍賣,且存在與重大資產重組、與資產收購相關的業績承諾補償未完成的情況,后續控股股東是否變更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
陳波認為,中安科訴招商證券案的審判結果,不僅影響此案的當事人,對日后的類似案件,將有很大的參考價值,事關券商、審計、評估、法律等證券中介機構的行業發展,意義重大。
類似案件並不多見
近年來,監管機構嚴打資本市場財務造假等違法違規行為,包括紫晶存儲、恆大地產、澤達易盛、康美藥業在內,查處的財務造假案件不在少數。
但截至目前,在財務造假案件中,投資者訴訟賠償案例較多,上市公司起訴中介機構,特別是保薦人、財務顧問的情況還比較少見。
「上市公司與中介機構之間,是有償的委託關係,上市公司是委託人,券商、審計、評估、法律等中介機構是受託人。對於受託人因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責任,法律的規定較為清楚。」陳波分析,根據《民法典》規定,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造成委託人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另外,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但是,上市公司與券商、審計、評估、法律等中介機構之間的委託關係,較之於普通的有償委託關係,有很多不同之處。」陳波説,其一,這種委託關係的根源雖然是民商法,但受到行政法的嚴格管制,管制的內容如受託方及經辦人員的從業資格,受託服務的工作範圍、工作方式、工作標準。其二,受託人的收費相對於委託人可能的損失,差距可能非常懸殊,甚至完全不是一個數量級。
「這些特殊之處,導致生硬套用經典的受託人過錯賠償理論和《民法典》相關規定,可能得出顯失公平的后果。這種后果,不僅影響到個案中的中介機構,也會影響到中介機構乃至證券市場的發展。這種影響,上市公司是不難理解的。」在陳波看來,這是導致上市公司起訴中介機構案件數量較少的根本原因。
他還認為,上市公司很少起訴中介機構的其他原因之一,是中介機構對上市公司非常熟悉,掌握了上市公司乃至控股股東、實控人、董監高的大量信息。這信息既有公開的,也有非公開的,既有合法的,也有灰色甚至不合法的。如果上市公司對自身情況特別是交易期間的行為不是很自信,會投鼠忌器。
今年3月,康美藥業(600518.SH)也曾公告稱,該公司在破產重整程序中根據重整計劃,向5萬多名投資者完成了約25億元的賠償,為維護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向其他責任人依法主張其應承擔的連帶清償責任。其中就包括向廣州越秀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廣東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支付該公司已經承擔的賠付款及利息、訴訟費、律師費等合計3.41億元。
陳波認為,康美藥業向會計師事務所索賠,與中安科向招商證券索賠稍有相似之處,但差異的地方更多。康美藥業案中,上市公司是造假主體,會計師事務所是對上市公司進行審計的。中安科案中,造假的主體是上市公司所併購的對象,上市公司聘請招商證券對併購對象進行盡調、就併購提供財務顧問服務。在公告中,上市公司將自己描述成了受害方,即為其服務的招商證券把關不到位,致其受到損害。另外,兩個案件中,中介機構對投資者履行的賠償責任也有差異。
「招商證券的違約行為既違反了法律規定,也違反了雙方合同的約定,系造成公司損失的直接原因。」中安科稱。
第一財經從相關知情人士處瞭解到,在此前法院生效判決中,認定招商證券不存在與中安科、中安消技術惡意串通等明知或應當明知的情況,最終判定招商證券在25%的範圍內對投資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案實質上屬於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中相關責任主體的內部追償問題。按照生效司法判決,招商證券承擔責任應當以25%的連帶責任為上限,同時已積極履行賠付義務,故中安科在內部追償訴訟中無權再要求招商證券承擔責任。」上述相關知情人士稱。
訴訟難點在於責任劃分
多位證券律師告訴第一財經,上述訴訟案件的核心及難點在於如何劃分雙方的責任。
事實上,在此前投資者訴賠案件中,中介機構的責任認定就一度成為訴訟爭議的焦點。
在2020年一起投資者與中安科的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中,上海金融法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顯示,一審判決中安科向兩位投資者支付相應投資差額損失,中安消技術、招商證券和瑞華會計師事務所均對中安科上述付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當時,作為獨立財務顧問的招商證券以及瑞華會計師事務所向上海高院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對中安科付款義務的連帶責任部分,並改判駁回投資者相關訴訟請求。
2020年12月,上海高院對該上訴案件進行了審理,最終認定招商證券在25%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瑞華會計師事務所在15%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而此次中安科起訴招商證券,訴訟難點也在於則是上市公司與中介機構之間責任的劃分。德恆上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陳波律師對第一財經表示,發行人與中介機構的訴訟並不常見。如果進行理論上的推測,難點之一,是中介機構過錯的認定。如證監會等監管部門如果作出了處罰或處分決定,中介機構將會較為被動。難點之二,是發行人的損失確定,以及中介機構的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認定。
上海市久誠律師事務所主任許峰認為,上市公司和中介機構之間責任的劃分,要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來區分比例,如果無法區分,可能會根據相關規定平均承擔。但實際在前期投資者民事索賠案件中,法院已判決招商證券在25%的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個認定可能會對此次糾紛的后續解決產生一定影響,具體並沒有明確的比例規定,只能由法院根據各方過錯,參考前期判決,最終酌定。
陳波分析稱,招商證券可能會主張其已向投資者基本賠付完畢的2.87億元,是在連帶責任項下,代中安科履行對投資者的賠償責任,實質上即是委託合同項下對中安科的賠償。2.87億元是其收費的9倍,已有懲罰性賠償的性質,不應再承擔其他賠償責任。中安科則可能會主張,招商證券仍應繼續賠償剩余的75%。法院在考慮招商證券是否應當賠償中安科時,應當會考慮到招商證券已經作出賠付的事實。
許峰認為,訴訟涉及的雙方都是上市公司,均有幾萬中小股東,不管是否有難度,都有必要通過合理合法的途徑最終釐清各自責任的邊界,這也是對中小股東權益負責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