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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6 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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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行」)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一審判決
2.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額:借款本金660,000,000元及利息、罰息、複利等
4.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的影響:本行已對該筆貸款計提了相應貸款損失準備,不會對本行的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產生重大影響。
一、本次訴訟事項的基本情況
2024年1月,本行長椿路支行與鄭州康橋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河南萬松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宋革委、曹軍領、河南縱鑫置業有限公司、河南亨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北京康橋同道聖合諮詢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君頌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康橋地產集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被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的基本情況詳見本行於2024年1月23日在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訴訟事項的公告》(公告編號:2024-003)。
二、本次訴訟事項的進展情況
近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2024)豫01民初14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主要內容如下:
1.被告鄭州康橋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於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本行長椿路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幣660,000,000元及利息、罰息、複利等;
2.被告鄭州康橋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於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本行長椿路支行支付律師費;
3.被告河南萬松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宋革委、曹軍領對判決第1項、第2項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河南萬松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宋革委、曹軍領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鄭州康橋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追償;
4.原告本行長椿路支行在上述第1項、第2項債務範圍內對被告河南縱鑫置業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權、被告河南亨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權、被告北京康橋同道聖合諮詢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持有的股權、被告深圳君頌實業有限責任公司持有的股權、被告康橋地產集團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權的折價、拍賣或者變賣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5.駁回原告本行長椿路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若被告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保全費,由被告鄭州康橋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河南萬松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宋革委、曹軍領、河南縱鑫置業有限公司、河南亨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北京康橋同道聖合諮詢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君頌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康橋地產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截至本公告日,除已披露的訴訟事項外,本行(包括控股公司在內)不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四、本次公告的訴訟、仲裁對本行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截至本公告日,本行已對該筆貸款計提了相應貸款損失準備,不會對本行的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產生重大影響。本行將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五、備查文件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豫01民初148號民事判決書。
特此公告。
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