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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德昌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簽署募集資金專户存儲三方監管協議的公告

2024-04-17 00:00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寧波德昌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24年3月28日召開2024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於變更部分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及將節余募集資金永久性補充流動資金的議案》,同意將原募投項目「德昌電機研發中心建設項目」的部分募集資金12,293.74萬元用於「年產150萬台家電產品生產線技術改造項目」,原募投項目節余募集資金2,910.10萬元及孳息用於永久性補充流動資金(具體金額以實際結轉時項目專户資金余額爲準)。同時授權公司管理層辦理相關事宜,並與保薦機構、募集資金存放銀行簽署募集資金專户存儲監管協議。現將簽署募集資金專户存儲三方監管協議的情況公告如下:

  一、募集資金基本情況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21〕3062號《關於覈准寧波德昌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批覆》覈准,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股票5,000萬股,每股發行價格為32.35元,募集資金總額1,617,500,000.00元,扣除承銷和保薦費用104,875,000.00元(不含增值税進項税)、其他發行費用25,347,836.80元(不含增值税進項税),實際募集資金淨額為人民幣1,487,277,163.20元。上述募集資金於2021年10月15日全部到位,已經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審驗,並出具信會師報字[2021]第ZA15679號《驗資報告》。公司已對上述募集資金進行了專户存儲。

  二、本次募集資金專户開立情況及三方監管協議的簽署情況

  爲規範募集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一一規範運作》和公司章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要求,公司將「年產150萬台家電產品生產線技術改造項目」募集資金122,937,400.00元存儲至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城南小微企業專營支行開設的募集資金專户,並會同保薦機構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城南小微企業專營支行簽署了《募集資金專户存儲三方監管協議》。

  截至2024年4月15日,該募集資金專户情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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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三方監管協議的主要內容

  公司(以下簡稱為「甲方」)與開户銀行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城南小微企業專營支行(以下簡稱為「乙方」)以及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丙方」)於2024年4月16日簽署了《募集資金專户存儲三方監管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户(以下簡稱「專户」),賬號為8114701012800399264,截止2024年4月15日,專户余額為12,293.74萬元。該專户僅用於甲方年產150萬台家電產品生產線技術改造項目募集資金投向項目的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資金的金額為12,293.74萬元。

  2、在募集資金專户內,按照相關監管、自律規定履行內部程序並獲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內部決議授權範圍內將專户內的部分資金以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一一規範運作》規定的現金管理投資產品形式存放。甲方應將產品的具體金額、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時通知丙方。甲方承諾上述產品提前支取、到期或進行轉讓后將資金及時轉入本協議規定的募集資金專户進行管理,並通知丙方。前述產品歸還至募集資金專户並公告后,甲方纔可在授權的期限和額度內再次開展現金管理。上述產品不得質押,產品專用結算賬户(如適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雙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户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4、丙方作為甲方的保薦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甲方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丙方承諾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一一規範運作》以及甲方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對甲方募集資金管理事項履行職責,進行持續督導工作。

  丙方可以採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甲方和乙方應配合丙方的調查與查詢。丙方每半年度對甲方現場調查時應同時檢查專户存儲情況。

  5、甲方授權丙方指定的保薦代表人馬齊瑋、唐青可以隨時到乙方查詢、複印甲方專户的資料;乙方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户的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户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户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實、準確、完整的專户對賬單,並抄送給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資金劃付申請進行劃付時,應審覈甲方的支付申請(或支付憑證)的要素是否齊全,印鑑是否與監管賬户預留印鑑相符,募集資金用途是否與約定一致。

  8、甲方1次或12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户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且達到發行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行費用后的淨額(以下簡稱「募集資金淨額」)的20%的,甲方及乙方應當在付款后10個工作日內及時以傳真/郵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時提供專户的支出清單。

  9、丙方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丙方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當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乙方,同時按本協議第16條的要求書面通知更換后保薦代表人的聯繫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時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對賬單,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詢與調查專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動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單方面終止本協議並註銷募集資金專户。

  11、丙方發現甲方、乙方未按約定履行本協議的,應當在知悉有關事實后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書面報告。

  四、備查文件

  1、《募集資金專户存儲三方監管協議》。

  特此公告。

  寧波德昌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4年4月17日

風險及免責提示:以上內容僅代表作者的個人立場和觀點,不代表華盛的任何立場,華盛亦無法證實上述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原創性。投資者在做出任何投資決定前,應結合自身情況,考慮投資產品的風險。必要時,請諮詢專業投資顧問的意見。華盛不提供任何投資建議,對此亦不做任何承諾和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