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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為何不在伯克希爾的永久持股名單中?

2024-04-16 17:39

技術的飛速發展和庫克任職后資本配置決策的變化,是蘋果公司的兩個最大潛在問題。

伯克希爾·哈撒韋公司的永久持股公司極為罕見。沃倫·巴菲特在2023年致股東信中提到,伯克希爾·哈撒韋公司的永久持股名單中增加了西方石油公司和五家日本企業集團。不過,巴菲特並未表示將無限期持有蘋果公司,而蘋果目前是佔伯克希爾最大倉位的公司。 

自從看到這個消息,我一直在思考一個問題,為什麼這家科技巨頭不是伯克希爾的永久持股公司? 本文筆者將與大家分享對於這個問題的初步看法。 

伯克希爾的永久持股極為罕見

首先,縱觀伯克希爾的歷史,我們不難發現,雖然巴菲特買過很多股票,但持有時間超過10年的屈指可數。 根據Markets Insider數據,他持有時間最長的10只股票,其持有時間從15年到35年不等(由於致股東信總結的是去年,所以我在持有時間上加了1年)。 這10只股票目前巴菲特仍持有一些,如比亞迪。 不過,只有兩隻股票他明確表示伯克希爾將無限期持有,即可口可樂和美國運通。 

巴菲特對這兩家公司的堅定承諾,充分說明了他對這兩家公司的商業模式和增長彈性充滿信心。 這一觀察結果提出了伯克希爾永久性持股與非永久性持股之間區別的問題。 爲了回答這個問題,我重温了巴菲特和查理·芒格的四項投資標準,併爲永久控股企業列出了類似的一些標準。 

永久持股的4條可能準則

我們都知道巴菲特和芒格選擇公司的四條標準: 

業務簡單易於理解; 

具有持續盈利能力; 

擁有能力卓越且值得信賴的管理層; 

股價合理。 

不過,有必要説明一下,這四條標準只是作為初次買入時的指導原則,而不是永久持有的標準,永久持有的標準與上述四條是不同的。 

在我看來,永久持有和非永久持有的根本區別在於,企業是否需要一個有能力、值得信賴的管理層來鞏固其護城河。 事實上,芒格和巴菲特經常説,最好是「投資一個傻瓜都能經營的企業,因為總有一天會出現一個傻瓜去經營它」。 相比於易於理解和具有持續盈利能力,「傻瓜型」企業的標準要高得多。 

至於美國運通和可口可樂,我不確定前者是否符合「傻瓜型」企業的標準,因為實際上,美國運通公司的業務相當複雜,更容易出現管理不善的問題。 但巴菲特對其有信心的原因,或許在於他和美國運通管理層之間充分了解。 當然,這不足以證明運通是一個「傻瓜型」企業,但或許對於巴菲特來説,他能看清美國運通的發展。 

相比之下,可口可樂公司擁有標誌性品牌和廣泛的分銷網絡,似乎讓它成爲了一家「傻瓜型」企業。 

永久持股的另一個可能標準是,企業需要增加股息和回購股票的記錄。 可口可樂公司連續62年提高年度現金股息,最初的股票回購計劃從1984年就開始了。 

現在,我們可以嘗試列出伯克希爾永久持股的標準: 

業務簡單易於理解; 

具有持續盈利能力; 

傻瓜也能管理; 

有增加股息和回購股票的記錄。 

蘋果公司符合永久持股標準嗎?

有了以上四條標準,我們就可以評估蘋果公司是否符合伯克希爾永久持股的條件。 

首先,蘋果公司的產品廣受歡迎,擁有忠實的客户羣體。 但是,作為科技公司,它仍然需要不斷創新。 科技行業的動態性質,使我們很難評估蘋果業務的長期可理解性和護城河的穩固性,因為它必須不斷適應日益發展的技術和消費者偏好,以保持競爭優勢處於領先地位。 

其次,蘋果公司很可能不是「傻瓜型」公司。 我們可以從該公司的發展歷史中獲得這方面的寶貴啟示。 20世紀80年代,史蒂夫·喬布斯(Steve Jobs)被迫離職,在時任首席執行官約翰·斯卡利(John Sculley)的領導下,蘋果幾乎倒閉了。 雖然斯卡利是一位出色的經理人,但他對於計算機卻知之甚少,而且未能以當時蘋果需要的方式管理蘋果。 直到喬布斯復出之后,蘋果才重新煥發生機。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巴菲特在喬布斯擔任首席執行官期間並未投資蘋果,他在觀察到蒂姆·庫克卓越的運營能力和精明的資本分配決策后,才決定購買蘋果股票。 那時喬布斯已經過世多年了。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巴菲特並不認為蘋果公司的業務是「傻瓜型」的。 

在資本配置方面,根據蘋果公司投資者關係網站的介紹,蘋果自1987年起開始派發現金股息,並在大多數年份增加了派息額度。 不過,公司的股票回購計劃則是比較新的,是在庫克接任首席執行官后的2012開始實行的。 

有趣的是,巴菲特説喬布斯在與他協商之后拒絕回購股票。 這表明,喬布斯無法有效調配資金,這或許是巴菲特沒有在喬布斯任期內投資蘋果的重要原因之一。 目前,尚不清楚在庫克最終退休之后,蘋果公司能否維持明智的資本配置策略。 

總而言之,技術的飛速發展和庫克任職后資本配置決策的變化,是蘋果公司的兩個最大潛在問題,雖然蘋果擁有許多優質企業的特徵,但 仍不太可能成為伯克希爾永久持有的公司。 

(作者系海外價值派投資人。本文已刊發於4月13日《證券市場周刊》,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刊立場。文中提及個股僅做分析,不做投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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