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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7 18:19
華夏時報(www.chinatimes.net.cn)記者 梁寶欣 李貝貝 深圳報道
8月16日晚,恆大地產集團有限公司(簡稱「恆大地產」)發佈公告稱,公司於8月16日收到中國證監會下發的《立案告知書》,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
具體因涉嫌什麼信息披露違法違規,8月17日,恆大內部人士對《華夏時報》記者回應稱,「具體消息以公告爲準。」
在恆大地產披露「被中國證監會立案」的同日,中國恆大(03333.HK)還發布了2021年、2022年年報和2022年中報。值得一提的是,中國恆大此次披露的2021年年報中明確指出,2017年恆大地產引入的戰略投資中有165億元屬於負債。記者發現,這與中國恆大2020年11月22日發佈的公告信息有明顯的出入。
8月17日,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張琦律師在接受《華夏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如果這種信息的不一致性被認為是有意的,可能會引發「上市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的法律問題。根據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和證券監管部門的規定,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時需要保證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如果上市公司故意隱瞞、歪曲或提供虛假的重要信息,可能會違反相關法律法規。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近期有關「許家印離婚」的傳聞在社交媒體上廣泛流傳。在中國恆大的近期報告中,其對丁玉梅的表述不再是之前的「許家印教授的配偶」「許太太」,而是直接以「丁玉梅」「丁玉梅女士,為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聯人士的第三方」表述。針對上述傳聞,恆大方面於8月16日對相關媒體回覆稱,「不清楚,沒有消息」。
或與恆大早前1300億元戰投有關
針對「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的事情,恆大地產在相關公告中表示,將積極配合中國證監會的調查工作,並嚴格按照相關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8月17日,張琦律師表示,上市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的情況下,監管機構的具體處罰措施包括但不限於罰款、責令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撤銷相關人員的資格、暫停公司股票交易等。
值得一提的是,8月16日,中國恆大發布了2021年、2022年年報和2022年中報。需要注意的是,在中國恆大2021年的年報中的「其他應付款項」類目里有一筆158.75億元戰略投資者的應付款項,而在2022年年報中該筆數額沒有發生變化。
對於上述提及的「戰略投資者的應付款項」,中國恆大在2021年年報中給出了這樣的註釋:若干戰略投資者於2017年投資本公司的一間附屬公司,總投資額為165億元。根據相關協議,若該附屬公司未能在2021年前實現重組並在中國A股市場上市,本集團須向戰略投資者回購所有股份。截至2021年12月31日,該附屬公司未能實現上述要求,因此本集團將上述投資者的戰略投資金額165億元重新分類為其他應付款項。
據瞭解,中國恆大在上述年報中提及的附屬公司為恆大地產。而截至2021年年底,由於中國恆大已向戰略投資者支付了6.25億元,所以相關報告中其余額為158.75億元。
進一步穿透能發現,上述「戰略投資者的應付款項」涉及了恆大早前回A股市場的1300億元戰略投資。2016年,恆大與深深房簽署重組上市協議,擬推動恆大地產A股上市。
2017年1月2日,中國恆大發布公告,其於2016年底與中信聚恆(深圳)投資控股中心、廣田投資有限公司、深圳市華建控股有限公司、山東高速等8家公司簽訂增資協議,獲得300億元的戰略投資。此后,中國恆大又於2017年5月底、2017年11月先后獲得1000億元的戰略投資。根據相關公告,如果恆大地產與深深房的重組未能在指定日期完成,投資者則有權要求回購他們的股權。
經歷多次延期后,2020年11月8日,中國恆大董事會宣佈終止與深深房的重組計劃。
而在隨后的2020年11月22日,中國恆大公告稱,恆大地產1300億元人民幣戰略投資者中,1257億元人民幣戰略投資者已簽訂補充協議轉為普通股,其中863億元人民幣戰略投資者此前已簽訂協議繼續持有;394億元人民幣戰略投資者已簽訂補充協議:其中200億元人民幣權益由深圳市人才安居集團有限公司持有,100億元人民幣權益由廣州市城投投資有限公司持有,另外94億元人民幣權益由深業集團有限公司及其他原戰略投資者繼續持有,剩余43億元人民幣權益戰略投資者的本金已由本集團現金支付回購。
值得一提的是,中國恆大此次於2023年8月16日披露的2021年年報中明確指出,2017年引入的戰略投資中有165億元屬於負債,與2020年11月22日發佈的公告信息有明顯的出入。那這是否會觸發恆大地產「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
張琦律師表示,中國恆大地產在2020年11月22日發佈的公告中,詳細說明了公司戰略投資者的情況和補充協議的內容。然而,根據2023年8月16日發佈的年報,公告中的信息與實際情況存在差異,其中有165億元屬於負債。
「如果這種信息的不一致性被認為是有意的,可能會引發‘上市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的法律問題。根據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和證券監管部門的規定,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時需要保證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如果上市公司故意隱瞞、歪曲或提供虛假的重要信息,可能會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張琦律師説道。
「許家印離婚」未披露不一定違規
需要注意的是,在恆大地產披露被中國證監會立案消息的同日,「許家印離婚」的傳聞也在市場上流傳。據瞭解,中國恆大於8月14日晚發佈《須予披露交易—視作出售恆大新能源汽車股權》的公告中將丁玉梅的身份描述成「丁玉梅女士,為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聯人士的第三方」。而此前恆大相關的公告為「許家印教授的配偶」「許太太」。
記者瞭解到,港交所《GEM上市規則》中對於「關連人士」的定義為:上市發行人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員或主要股東;過去12個月曾任上市發行人或其任何附屬公司董事的人士;中國發行人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監事;任何上述人士的聯繫人等。
而港交所《GEM規則》所述的「關連人士」的「聯繫人」定義中又包括「其配偶」。
對此,有網友質疑許家印夫婦或為「技術性離婚」,丁玉梅將藉此機會在財務上與許家印進行分割,規避債務。那恆大對於丁玉梅身份表述的轉變,是否意味着其與許家印的婚姻關係發生了變化?若是許家印真的離婚,恆大是否有義務披露相關信息,丁玉梅是否又真的能規避得了相關債務?
對此,張琦律師向記者指出,恆大對於丁玉梅身份表述的轉變並不能直接意味着其與許家印的婚姻關係已發生變化,因為公告中可能只是對丁玉梅的身份進行了不同的定義或描述。如果確實發生了婚姻關係的變化,一般來説,雙方當事人可以選擇公告或其他方式進行披露。
同時,張琦律師還表示,如果許家印真的離婚,離婚事件對公司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或股票價格等產生重大影響,公司則可能需要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相關信息披露。在此情況下,恆大需要遵守信息披露義務,並按照相關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地披露相關信息。
張琦律師進一步補充,「如果許家印的離婚對恆大沒造成影響,恆大是沒有義務去披露相關信息。所以,如果許家印真的離婚,其實不一定會導致恆大地產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兩者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繫。」
「丁玉梅不能簡單地通過離婚來規避相關債務。在財產分割和債務承擔方面,具體會根據離婚協議、法院判決或者相關法律規定來決定。如果在婚姻關係存在期間,丁玉梅與許家印共同承擔了某些債務,離婚后,丁玉梅仍然需要承擔她在婚姻關係期間所共同承擔的債務責任。」張琦律師説道。
此外,8月16日晚間,中國恆大也發佈公告宣佈延期並重新召開協議安排會議。中國恆大表示,為讓恆大協議安排下的債權人有時間考慮擬議認購及其對恆大協議安排債權人的影響,公司決定延期並重新召開恆大協議安排會議,並同時延期並重新召開景程協議安排會議及天基協議安排會議,以便與延期並重新召開的恆大協議安排會議的時間安排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