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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蘭家族信託被擊穿案二審敗訴 設立家族信託如何「避雷」?

2023-07-12 10:23

21世紀經濟報道 見習記者張欣 北京報道

今年3月,「俏江南創始人張蘭欠9.8億未還家族信託被擊穿」的消息引發市場熱議,張蘭發起上訴。6月27日,新加坡最高法院二審判決結果顯示,張蘭的上訴被駁回。這意味着,其家族信託所在海外銀行賬户將被債權人CVC接管。此外,張蘭和其離岸信託殼公司SETL還要承擔合計3.5萬美元的訴訟費用。

據澎湃新聞報道,此前在美國聯邦地區法院公佈的甜蜜生活美食有限公司與張蘭的民事訴訟裁決書中透露,張蘭在2019年與歐洲私募股權公司CVC Capital Partners(下稱「CVC」)的訴訟中敗訴,共欠對方1.42億美元(約合人民幣9.8億元)及其利息。

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瞭解,本案中,審判的重點在於「歸覆信託」的認定上。法官依據一系列證據鏈認為,張蘭對為汪小菲及其后代設立的家族信託所在的銀行賬户具有高度控制權,因此任命債務人CVC接管賬户。律師界人士認為,新加坡高等法院雖然沒有對信託本身的有效性作出裁決,但在實踐中,BVI公司的賬户實際受益人變更為債權人,實際上達到了家族信託「擊穿」的效果。

事實上,張蘭案非常具有代表性,高淨值人羣在設立家族信託之時,能夠本案中能夠汲取不少有效經驗。

案件核心:STEL銀行賬户資金是否為張蘭受益所有?

新加坡最高法院的判決書原文顯示,當事方之間的爭議源於大約2012年5月,CVC與張蘭探討收購俏江南,最終2013年8月10日簽署了股權購買協議,當事方包括LDV實體(CVC的子公司,為收購目的而成立),張蘭以及張蘭擁有的「BVI公司」。

具體來看,2013年8月10日,CVC的子公司甜蜜生活美食有限公司和甜蜜生活美食控股公司(合稱為「LDV實體」)共同收購了俏江南投資有限公司86.2%的股份。根據該協議,從2013年12月16日——2014年6月13日,LDV實體共計支付給張蘭約2.87億美元,其中大部分款項支付至張蘭在香港的Safra Sarasin銀行賬户(下稱「SS賬户」)。

在上述款項支付之前和期間,張蘭諮詢了關於為兒子汪小菲成立家族信託的建議。信託安排的第一步是於2014年1月2日在境外成立殼公司Success Elegant Trading Limited(下稱「SETL」)。在SETL成立時,張蘭是SETL唯一股東和董事。2014年2月至3月,張蘭以SETL的名義在新加坡開立了瑞士信貸銀行和德意志銀行的賬户。在此后約半年的時間里,共有約1.42美元的現金和證券從張蘭的SS賬户轉入SETL在瑞士信貸銀行賬户,又從瑞士信貸銀行轉出0.85億美元到SETL在德意志銀行的賬户。

2014年6月3日,一個名義金額僅為10美元的「成功雅緻信託」(Success Elegant Trust)成立,其受益人為「汪小菲及其子孫后代」,受託人為亞洲信託有限公司。次日,張蘭執行了一份資產增加契約,將SETL的唯一股權轉讓給亞洲信託有限公司。

股權協議完成后,俏江南開始出現顯著的財務困境。在進行內部調查后,LDV實體以其入股俏江南的大筆資金去向不明為由,相繼在香港和新加坡兩地的法院獲得了對張蘭資產的凍結令。隨后,LDV和LDV Group分別對張蘭提起了訴訟,要求任命接管人對SETL(后也被列為被告)的銀行賬户進行管理的申請。一審法官認為SETL銀行賬户中的款項屬於張蘭受益所有權。因此,任命了接管人管理銀行賬户。不過,張蘭和SETL均提出了上訴。

二審判決書認為,本案的核心問題是SETL銀行賬户中的資金是否為張蘭受益所有,對此法官做出了肯定的裁決。法官認定張蘭的動機是爲了保護其資金免受LDV實體的潛在索賠,同時又不放棄利用這些資金的權利。這一點從張蘭在香港凍結令和新加坡凍結令頒佈前將資金從銀行賬户轉移出來以供自己使用的事實可見。此外,張蘭在接到香港凍結令通知后匆忙將資金從德意志銀行賬户轉移走。

值得注意的是,隆安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宋傑表示,「歸覆信託」是此案的法理基礎,這説明該案法官關注的核心事實問題並不是「過度控制」或「實際控制」,而是張蘭對案涉銀行賬户中的資金是否享有受益權,即衡平法所有權。適用歸覆信託的情形不僅限於信託無效或被撤銷等情形,還包括衡平法利益因轉讓手續上的瑕疵未完成轉讓等其他情形。在后一類情形下,「衡平法利益是否完成轉讓」或「衡平法利益是否仍由委託人保留」,就成為法院關注的焦點,如果原告能舉證證明「衡平法利益仍由委託人保留」,那麼歸覆信託成立,即雖然設立了信託,但是信託的受益人仍是委託人。

換言之,正如瑞銀律師事務所創始合夥人王昊所説,法院認為張蘭表示設立信託是爲了兒子汪小菲的利益,但同時她又曾將信託公司賬户內的資金轉到汪小菲之外的賬户,因此相關訴訟的重點是,判斷張蘭所設立的信託是否屬於歸覆信託。判斷產生歸覆信託的兩個事實要素是:第一,把財產轉讓給受讓人;第二,轉讓人主觀上並不想讓受讓人受益。

法官認定:證據鏈表明張蘭有保留資產收益權的主觀意圖

事實上,在一審判決中,張蘭一系列的轉賬就引起了法官關注。二審判決書中,法院又對此進行了詳細論述。

本報記者翻閲新加坡最高法院對此案的「案情總結」發現,法院認為,上訴的關鍵實質問題是「張蘭是否為資產的受益人」,因此,法院的任務是對資產的轉讓人(張蘭)的主觀意圖進行客觀評估。法院認為,張蘭對資產的意圖並不完全取決於信託文件,而是要用證據來確定。

根據信託聲明,張蘭除了終止信託的保護人之外,沒有保留任何剩余權力。但在信託文件執行后發生的事件高度證明了張蘭希望保留資產受益權的意圖。其中一個事件是,從2014年6月12日——2015年2月11日期間從瑞士信貸銀行賬户轉賬給張蘭和汪小菲的一系列轉賬行為。

法院分析稱,從這些轉賬中可以得出三個要點:首先,在這些轉賬中,有四筆直接轉賬給了張蘭。儘管張蘭稱其中兩筆轉賬是爲了汪小菲的利益,但沒有合理的理由將款項先轉入張蘭的賬户。其次,張蘭對其他轉賬用途都能提供證明,但對兩筆轉賬原因無法給出解釋,這是不合理的。第三,沒有證據表明受託人亞洲信託指示張蘭進行2014年6月至2015年2月的轉賬,張蘭也沒有聲稱她是根據亞洲信託的指示進行的。「考慮到她在這個時刻僅作為瑞士信貸銀行賬户的唯一簽字人和SETL的董事的有限角色,她單方面指示這些轉賬是非常奇怪的。」

2014年6月——2015年2月的瑞士信貸銀行轉賬之后發生的事件進一步加強了法院對張女士希望保留資產受益所有權的結論。據新加坡最高法院描述,在最后一筆2014年6月——2015年2月轉賬的約兩周后,2015年2月26日,張蘭在香港凍結令獲得批准。LDV實體證據顯示,張蘭在北京的辦公室於2015年3月2日收到了香港凍結令的通知。次日,她還與CVC的代表舉行了會議,並確認收到了香港凍結令。但在2015年3月3日和3月4日,張蘭繼續指示從德意志銀行賬户轉出大額款項。值得注意的是,這些轉賬付款的指示中被標記為「TOP URGENT(最緊急的)」。

法院認為,張蘭在2015年3月4日指示轉賬的極度急迫性與她在僅僅一天前收到香港凍結令的事實相結合時,可以推斷張蘭擔心在新加坡的資產可能也會受到類似的凍結令。「這種緊急性表明了張女士主觀上認為這些資產屬於她自己,而不是屬於汪小菲及其子女或SETL所有的。」

法院進一步指出,張蘭在2015年3月4日的「緊急」轉賬中行使了很大程度的控制權。顯然,張蘭認為自己有權自由處理這些資產,因為她在沒有受託人事先指示的情況下指示了某些轉賬。結合她在成功雅緻信託中所扮演的有限或幾乎不存在的角色,這表明了她主觀上希望保留銀行賬户中的資金的意圖。

(瑞信銀行轉賬情況,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依據新加坡高級法院判決書整理) (瑞信銀行轉賬情況,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依據新加坡高級法院判決書整理)

值得注意的是,二審判決書中出現了12次的詞——maintain(保持、維護)也是令法官維持原判的重要因素。法官認為,張蘭前律師事務所Reed Smith Richards Butler於2015年3月6日致函德意志銀行的律師,信中表示張蘭「保持」對德意志銀行賬户的控制。尤其是當張蘭的律師明確指出她是德意志銀行應當保持機密性的人時,這隻能意味着張蘭是該銀行的客户。據此,二審法官認為一審法官裁決無錯,張蘭「視德意志銀行賬户中的資金為自己的資金」。

(德意志銀行中,張蘭在「賬户中的角色」方面是「受益人」,並有親筆簽名。來源:新加坡最高法院) (德意志銀行中,張蘭在「賬户中的角色」方面是「受益人」,並有親筆簽名。來源:新加坡最高法院)

另外,SETL在新加坡凍結令生效后沒有采取行動。在案件審理期間,已經過去了幾年,SETL沒有采取任何行動來對抗新加坡凍結令。新加坡最高法院在案件判決重點中提到,「張蘭后來的行為以及SETL在訴訟中的長期不作為削弱了(SETL)完全擁有資產的主張。」

經驗教訓:設立家族信託如何避雷?

一般情況下,設立家族信託的目的之一是爲了隔離風險。但在張蘭案中,家族信託反倒被「擊穿」。王昊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新加坡高等法院雖然沒有對信託本身的有效性作出裁決,但在實踐中,BVI公司的賬户實際受益人變更為債權人,實際上達到了擊穿的效果。張蘭的家族信託設立在庫克羣島,該島不承認海外法院的判決,一般客户會認為很安全。但司法實踐中,債權人一般會在財產所在地提起訴訟,例如本案就是在新加坡審理的。此外,海外法院爲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一般不會輕易涉及判斷信託的有效性。

事實上,此案最令人費解的是,亞洲信託為何沒有阻止張蘭多次私自轉賬的行為?

新加坡高等法院依據雙方證據表示,「我們認為亞洲信託很可能不知道銀行賬户的存在。」王昊分析稱,從一系列轉賬時間點等細節拼圖還原,基本上可以看出,張蘭想要的就是一個「提線木偶一樣的信託」,她發出一個指令就能隨意指示信託公司轉賬,而無需經過受託人的內部討論,更不用説受託人的自由裁量權。這時信託的財產顯然不具有獨立性。因此法院判決她保留了信託資產的實際受益所有權,故被追債的時候需要以這部分資產來還債。

那麼,以張蘭案為典型案例,高淨值人羣在設立家族信託時該如何避雷?

宋傑表示,首先,設立離岸家族信託的目的合法是家族信託合法有效的重要前提。從保護家族資產的角度出發,建議委託人在其財務狀況良好時儘早規劃家族信託相關安排。若已經存在潛在訴訟或破產風險之后,再設立家族信託,難免有利用信託躲避債權人追索的嫌疑,此種情況下,若債權人成功舉證信託的目的為躲避現有或潛在已知債務,法院就會撤銷該家族信託或認定信託無效,從而讓該信託失去其傳承家族財富和隔離資產的功能。

宋傑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張蘭家族信託被「擊穿」案,向離岸家族信託實務界提示了一種新類型的風險警示,即要格外重視英美法系法域內複合資產信託下的資產交付手續。

就張蘭案來説,宋傑認為,張蘭一方法庭抗辯觀點主要在於「公司股份轉讓意味着公司名下賬户權益的自動轉讓。」這反映出在家族信託設立過程中,張蘭及其諮詢公司是按照國內法律的固有思維和認知,誤以為「將SETL股份轉讓給亞洲信託就意味着以SETL公司名義開設的瑞信銀行和德意志銀行兩個賬户也自動轉讓」。但是,在英美法系則並不如此。本案中張蘭以SETL公司股權以及SETL公司名下銀行賬户這樣的複合資產在英美法系法域設立信託,如果只是將SETL股份轉讓給亞洲信託,僅意味着以SETL公司名義開設的瑞信銀行和德意志銀行兩個賬户的普通法所有權轉讓給了亞洲信託,兩銀行賬户的衡平法所有權並沒有完成轉移。以英國的法律規定及判例來看,衡平法權益的處置必須以有效的書面形式呈現,並由處置人或其合法代理人簽字確認。

針對張蘭多次私自轉賬行為,宋傑認為,在信託的實際運營中,委託人不應無視信託文件的約定,隨意剝奪受託人對於信託財產管理的獨立意志,而導致受託人被架空。委託人應當充分意識到,只有當信託滿足信託財產獨立性這一核心要求時,才能夠真正發揮信託的風險隔離功能。同時,嚴禁將信託財產向信託受益人之外的人進行分配。

值得注意的是,多位律師表示,爲了吸引客户,近年來越來越多的離岸信託公司給予委託人過度控制或讓委託人保留過多權力,這會為日后「埋雷」。並且許多中介公司魚龍混雜,真正懂英美信託法的專業人士非常稀少。

宋傑提醒道,委託人可以在信託文書中約定保留一定的權力,但保留的權力不能超過一定的界限,因為在司法實踐中,過多地保留委託人權力,很可能會被法院穿透認定主觀上缺乏設立信託的意願,從而認定為無效的虛假信託。

此宋傑表示,在張蘭案中,不論是其所委託的律師事務所發給德意志銀行信件中的不當用詞「maintain」,還是其諮詢公司沒能及時更新銀行文件的信息,均説明這兩家機構的工作人員缺乏對離岸信託效力的基本法律風險意識,更缺乏對複合資產信託下信託財產的衡平法所有權轉移手續的專業認知和意識。這也提醒高淨值人羣,要找到專業懂行的中介機構來設立家族信託。

(作者:張欣 編輯:李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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