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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0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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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中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股東王柏興先生於 2022 年 11 月 8 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發的《立案告知書》(編號分別為:證監立案字 0382022048 號、證監立案字 0382022049 號),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對公司及控股股東立案。
2022年4月27日,ST中利(維權)發佈《關於控股股東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佔用的情況説明及整改措施的公告》,截止2021年報告期末,控股股東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佔用余額為 87,913.3493 萬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控股股東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佔用余額為 87,690 萬元,僅歸還 223.3493 萬元。
2021年7月28日,中利集團發佈《關於公司重大風險的提示公告》,中利集團涉及與上海電氣(維權)業務逾期應收賬款合計 50670.9 萬元;上市公司參股19%股份的公司即江蘇中利電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部分通信業務相關合同應收。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中利電子涉及逾期應收賬款合計 87,842.8 萬元,該業務的材料預付款項 77,096.4 萬元,存貨 78,300.9 萬元。中利集團對中利電子長期投資余額為 19,752.2 萬元,中利電子可能出現預付賬款損失、應收賬款無法收回、存貨無法變現等重大損失。
依據《證券法》及最高院最新司法解釋,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監管部門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關於信息披露的規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虛假陳述。因上市公司虛假陳述造成損失的,可依法申請民事賠償。
北京浩雲律師事務所吳寶明律師提出,目前暫定於2021年7月28日之前買入ST中利(代碼:002309),並且在2021年7月28日收盤時仍持有而虧損的投資者(索賠條件以法院認定爲準)可辦理索賠預登記。信息披露義務人在證券交易市場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範圍,以原告因虛假陳述而實際發生的損失為限。原告實際損失包括投資差額損失、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ST中利維權入口)
維權股民需準備以下材料:
1、身份證複印件;
2、加蓋營業部章的交易對賬單;
3、加蓋營業部章的證券賬户查詢確認單。
(本文由北京浩雲律師事務所吳寶明律師供稿,不代表新浪財經觀點。吳寶明律師,北京浩雲律師事務所主任 、北海國際仲裁院仲裁員,曾在高校擔任法學教師,先后在北京國楓律師事務所、北京安迪律師事務所執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