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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30 17:23
本文來自:財政部
9月30日,財政部發布支持居民換購住房有關個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文件指出,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出售自有住房並在現住房出售后1年內在市場重新購買住房的納税人,對其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予以退税優惠。
其中,新購住房金額大於或等於現住房轉讓金額的,全部退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新購住房金額小於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按新購住房金額佔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比例退還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以下為通知全文:
為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條件,現就有關個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出售自有住房並在現住房出售后1年內在市場重新購買住房的納税人,對其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予以退税優惠。其中,新購住房金額大於或等於現住房轉讓金額的,全部退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新購住房金額小於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按新購住房金額佔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比例退還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二、本公告所稱現住房轉讓金額為該房屋轉讓的市場成交價格。新購住房為新房的,購房金額為納税人在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網籤備案的購房合同中註明的成交價格;新購住房為二手房的,購房金額為房屋的成交價格。
三、享受本公告規定優惠政策的納税人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納税人出售和重新購買的住房應在同一城市範圍內。同一城市範圍是指同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地級市(地區、州、盟)所轄全部行政區劃範圍。
2.出售自有住房的納税人與新購住房之間須直接相關,應為新購住房產權人或產權人之一。
四、符合退税優惠政策條件的納税人應向主管税務機關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購房合同和主管税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經主管税務機關審覈后辦理退税。
五、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與税務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將本地區房屋交易合同網籤備案等信息(含撤銷備案信息)實時共享至當地税務部門;暫未實現信息實時共享的地區,要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確保税務部門及時獲取審覈退税所需的房屋交易合同備案信息。
六、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税務總局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