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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9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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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廣東證監局
〔2022〕13號
當事人:藍盾信息安全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藍盾股份),住所:四川省綿陽市綿陽科技城新區創新中心3號樓B311室。
柯某耀,男,195X年7月出生,時任藍盾股份子公司中經匯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經電商)董事長、法定代表人,住址:廣州市天河區。
柯某慶,男,195X年7月出生,時任藍盾股份董事長,住址:廣州市天河區。
柯某貴,男,196X年12月出生,時任藍盾股份副董事長、總經理,兼任中經電商董事,住址:廣州市天河區。
鄭某,女,198X年3月出生,時任中經電商會計機構負責人、財務中心總監,住址:深圳市龍崗區。
趙某倫,男,195X年3月出生,時任藍盾股份董事,兼任中經電商董事,住址:廣州市天河區。
景某,女,198X年3月出生,時任藍盾股份財務總監,住址:廣州市天河區。
黃某華,男,196X年7月出生,時任藍盾股份董事、副總裁,住址:廣州市天河區。
余某青,男,195X年8 月出生,時任藍盾股份董事,住址:廣州市海珠區。
張某,男,197X年10月出生,時任藍盾股份董事,住址:廣州市天河區。
周某,男,195X年3月出生,時任藍盾股份獨立董事,地址:廣州市天河區。
蔡某順,男,195X年2月出生,時任藍盾股份獨立董事,住址:廣州市番禺區。
李某森,男,196X年1月出生,時任藍盾股份副總裁、董事會祕書,住址:廣州市海珠區。
陳某浩,男,197X年11月出生,時任藍盾股份監事、監事會主席,住址:廣州市增城區。
馮某強,男,197X年3月出生,時任藍盾股份監事,住址:廣州市天河區。
詹某彬,男,197X年6月出生,時任藍盾股份監事,住址:廣州市天河區。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2019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19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藍盾股份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有關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中經電商於2017年至2019年期間,通過偽造大量客户和商户的業務合同、業務對賬單、詢證函回函等,在自主開發的匯生活系統、EPAY系統上虛構發碼數據和消費數據等方式,虛增營業收入和利潤。其中:
2018年至2019年期間,中經電商通過偽造業務合同、電子券碼業務採購訂單、業務審批表等方式,虛構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分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分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等6家保險機構的電子券碼業務及相關的發碼數據、消費數據和已過期未消費數據。經覈算,2018年虛增營業收入104,491,146.77元,虛增利潤總額104,491,146.77元;2019年虛增營業收入44,326,270.30元,虛增利潤總額44,326,270.30元。
2017年至2019年期間,中經電商通過偽造與中油碧闢石油有限公司《優惠價格確認書》、業務對賬單等協議文件,虛增佣金收入、利潤;虛構廣州白雲航空服務有限公司、中海油銷售汕頭有限公司、中國石化銷售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廣州石油分公司、中國石化銷售股份有限公司廣東汕尾石油分公司為其合作商户,通過偽造業務合同、業務對賬單等文件,虛構返利佣金數據和油品消費數據。經覈算,2017年、2018年、2019年分別虛增營業收入137,929,418.22元、60,218,357.85元、34,789,374元,虛增利潤總額137,929,418.22元、60,218,357.85元、34,789,374元。
綜上,中經電商2017年、2018年、2019年分別虛增營業收入137,929,418.22元、164,709,504.62元、79,115,644.30元,佔藍盾股份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的6.22%、7.22%、4.12%;分別虛增利潤總額137,929,418.22元、164,709,504.62元、79,115,644.30元,佔藍盾股份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26.79%、33.74%、8.33%。上述情況導致藍盾股份披露的2017年年度報告、2018年年度報告和2019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上述違法事實,有公司公告、相關銀行賬户資金流水、記賬憑證及原始憑證、情況説明、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局認為,藍盾股份公開披露的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有關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和2019年《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和2019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柯某耀作為中經電商時任董事長,組織安排相關人員通過虛構電子券碼業務、加油站合作業務等方式實施財務造假,柯某慶作為藍盾股份時任董事長,柯某貴作為藍盾股份時任副董事長、總經理,兼任中經電商董事,未勤勉盡責,是藍盾股份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鄭某作為中經電商時任會計機構負責人、財務中心總監,知悉並直接參與中經電商財務造假;趙某倫作為藍盾股份和中經電商時任董事,在未審閲藍盾股份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簽字保證相關報告中所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且未對相關輿情和交易所關注函特別關注,未勤勉盡責,系藍盾股份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景某作為藍盾股份時任財務總監,未針對藍盾股份對中經電商的監督管理不到位採取有效應對措施,未對相關輿情和交易所關注函特別關注,簽字保證藍盾股份2018年和2019年年度報告中所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未勤勉盡責,系藍盾股份2018年和2019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黃某華、余某青、張某、周某、蔡某順、李某森、陳某浩、馮某強、詹某彬,作為藍盾股份時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對相關輿情和交易所關注函特別關注,或關注后沒有采取進一步覈查措施,簽字保證履職期間內定期報告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未勤勉盡責,系藍盾股份相應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並結合違法行為跨越新舊《證券法》適用的特別情形,依據2019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局決定:
一、對藍盾信息安全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罰款350萬元;
二、對柯某耀給予警告,並處以罰款200萬元;
三、對柯某慶、柯某貴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罰款150萬元;
四、對鄭某給予警告,並處以罰款100萬元;
五、對趙某倫、景某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罰款60萬元;
六、對黃某華、余某青、張某、周某、蔡某順、李某森、陳某浩、馮某強、詹某彬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罰款50萬元。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户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22年8月11日
責任編輯:陳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