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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8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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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8日,廣東風華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風華高科(維權)或公司,證券代碼:000636)發佈《關於投資者訴訟事項進展情況的公告》稱:「公司於近日收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送達的《民事判決書》【(2020)粵民終 3106-3175】,根據《民事判決書》顯示,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涉及尹軍喬等70名投資者的訴訟索賠案件作出終審判決,判決公司向尹軍喬等70名投資者賠償損失4,930.90萬元,並承擔一審和二審案件受理費用83.60萬元。
2019年11月25日,風華高科發佈公告稱:「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收到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13號)」。風華高科因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受到了廣東證監局的行政處罰。
江蘇博愛星律師事務所章祥兵律師表示,依據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監管部門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關於信息披露的規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虛假陳述。
信息披露義務人在證券交易市場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範圍,以原告因虛假陳述而實際發生的損失為限。原告實際損失包括:投資差額損失、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風華高科股票索賠案件訴訟時效為3年,自廣東證監局公佈對風華高科虛假陳述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算。本案訴訟時效截止日期為2022年11月下旬,受損股民須抓緊訴訟。訴訟時效過期后起訴,投資者會喪失勝訴權。
章祥兵律師表示,依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索賠條件為:在2016年3月29日至2018年8月7日期間買入風華高科股票,且在2018年8月7日收盤時仍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以進行索賠訴訟。(風華高科維權入口)
符合索賠條件的投資者,可聯繫江蘇博愛星律師事務所章祥兵律師團隊;並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證複印件、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的證券賬户查詢確認單和股票交易對賬單原件(首次買入該股票至今)、詳細聯繫方式。
章祥兵律師聲明:
律師費為風險代理,在投資者實際獲賠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蘇博愛星律師事務所章祥兵律師供稿,不代表新浪財經立場。章祥兵律師,證券維權律師。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研究生畢業,法學碩士。擅長代理證券訴訟、金融維權案件,有多年投資者維權訴訟經驗。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數百件投資者維權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會影響和標誌性意義的案件。投資者訴索菱股份(維權)及董監高案件,入選深圳中院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十大典型案例;中國銀行「原油寶」民事案件入選2020年度全國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責任編輯:陳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