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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2 06:08
記者 董小芳 通訊員 姚法
昨日,余姚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案件,因售賣一款盲盒,余姚一家超市被判停止銷售並賠償。
成立於2010年的北京泡泡瑪特文化創意有限公司(下文簡稱泡泡瑪特公司)是一家集潮流商品銷售、衍生品開發與授權、互動娛樂和潮流展會主辦於一體的潮流文化娛樂公司,也是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人。上述商標經泡泡瑪特公司長期經營並宣傳推廣,在盲盒玩具領域內產生了較強的影響力和知名度。
2021年7月,泡泡瑪特公司調查發現,余姚某超市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在擅自銷售的產品上使用了與原告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致使消費者誤認為該產品是原告生產或與原告有特定關係,以此獲取不正當利益。該超市的行為損害了原告產品的市場知名度和美譽度,也損害了廣大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權益,遂將其起訴至余姚法院,要求該超市立即停止銷售侵犯原告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並賠償經濟損失3萬元。
昨日,余姚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法院認為,泡泡瑪特公司所持有的商標尚在註冊有效期內,法律狀態穩定,受法律保護。本案中,被訴侵權商品與泡泡瑪特公司註冊商標的核定商品為相同商品,商品外包裝上印有「POP MART」字樣,與原告的案涉商標完全一致,文字視覺上基本無差異,構成相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註冊商標使用權,客觀上對原告產品的聲譽和知名度產生一定損害。
另查明,被告的經營範圍涵蓋食品、水果、日用百貨銷售等,盲盒玩具的銷售並非其主營業務,侵權商品銷量低,且被告店址位於城郊,經營規模較小,對於原告商標影響力的損害較為有限。同時,被告作為個體工商户,其對於相關商品的經營缺乏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對於部分假冒偽劣商品缺乏足夠的辨別能力,雖不能作為免除賠償責任的抗辯理由,但其侵權主觀惡意較小。
最終,法院酌情確定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9000元。
那麼,小小的一個「盲盒」,背后究竟存在哪些知識產權法律風險呢?
首先,盲盒公仔在線條、色彩搭配等步驟上具有體現設計師獨到構思的空間,該部分構思的表達被認定為立體的美術作品,擅自使用他人已有的立體設計,將涉嫌侵犯權利人的著作權。
其次,盲盒公仔本身也可能享有外觀設計專利權。如以營利為目的擅自複製他人作品以設計、製作包含公仔玩具在內其他產品併發行的,且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侵犯專利權。
最后,由於盲盒銷售形態的特殊,除了玩具本身,盲盒的外包裝也可能受到著作權法、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的保護。如果直接抄襲他人盲盒外包裝設計的,可能構成著作權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