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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薅羊毛」到底「刑不刑」?

2022-04-18 23:47

  來源:人民法院報

  當下,很多互聯網平臺會用優惠券、消費津貼等方式吸引顧客消費。「薅羊毛」,本是指消費者通過參加商家提供的各種福利活動,使自己購買到優惠價格的商品,以達到省錢的目的。

  但是,有些羊毛不僅不能薅,甚至薅了還有可能觸犯法律。

  4月18日,有部分網友發現,在餓了麼外賣平臺上的瑞幸椰雲套餐價格異常,只要不到5元,甚至有網友只花了0.01元便下單了該套餐,一時間大量網友湧入,趁機薅了一波羊毛。

  然而,相關門店隨后進入了閉店狀態,並取消了大部分尚未完成的訂單。

  對此,瑞幸咖啡官方發佈道歉信,稱由於餓了麼后臺價格配置問題,導致瑞幸椰雲套餐價格短時間內出現錯誤,門店受到大量異常訂單積壓。為確保正常運營,公司已經緊急取消了餓了麼平臺異常訂單,餓了麼門店暫時閉店。至於被取消訂單的小夥伴,目前官方還在考慮做用户補償並另行通知。

  很快,#瑞幸咖啡道歉信#的話題衝上熱搜,#瑞幸取消bug訂單合理嗎#也引發了網友的熱烈討論。

  應如何看待「薅羊毛」的行為?用户利用漏洞「薅羊毛」是否違法?「薅羊毛」的法律邊界又在哪里?很多網友對此表示困惑。

  知名法律博主@談典看法 表示:

  「客觀來講,如果確實是工作人員配置失誤,這對商家肯定會造成損失。但問題在於,消費者在購買的時候,並不知道你是真促銷還是失誤,所以消費者下單付款后,合同就成立並生效了,瑞幸方單方擅自取消訂單,屬於違約行為,消費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或者賠償損失。

  但法律賦予瑞幸在這種情況下的救濟途徑,並不是直接取消訂單,而是以重大誤解為由主張撤銷合同,這個需要向法院起訴。不過,這樣成本太高,程序太繁瑣,瑞幸可以與消費者協商,取得理解和支持,比如給予消費者一定的補償,消費者同意取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行為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或者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價格、數量等產生錯誤認識,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發生該錯誤認識行為人就不會作出相應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重大誤解。

  構成法律上的重大誤解,本次瑞幸事件不是個例。

  據報道,此前一家果農網店錯將「26元4500克」的臍橙價格寫成「26元4500斤」,B站的一位up主「路人A-」發現后迅速帶領上萬粉絲下單搶購,一夜之間該網店被下單700多萬元。事后,B站將該up主賬號封禁,直至其妥善處理該事件。

  在這起新聞事件中,「該網店將原本「26元4500克」錯寫成了「26元4500斤」,顯然屬於對標的物規格和數量的重大錯誤認識,造成自己行為與自己的真實意思完全背離,且被哄搶700多萬元訂單而無法發貨,給自己造成巨大經濟損失,亦符合重大誤解的法定構成要件。

  事實上,因惡意「薅羊毛」觸犯法律而獲刑的案例,也屢見不鮮。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平臺漏洞「薅羊毛」——

  2018年,某在校大學生徐某利用肯德基APP客户端和微信客户端之間數據不同步的漏洞,一邊下單,一邊取消訂單,騙取KFC套餐兑換券和取餐碼。找到這個門道后,徐某除了點餐外,還做起了買賣。他將用這種方法得來的肯德基套餐,通過線上交易軟件低價出售給他人,從中非法獲利,還將「方法」傳授給4名同學,造成肯德基品牌所有者百勝公司損失超20萬元。最終涉案5人因犯詐騙罪、傳授犯罪方法罪,被判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019年,陳某發現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滴滴打車服務器」與「滴滴車主服務器」在實際運營中的漏洞后,大肆招募全國各地的滴滴車主司機配合其虛假刷單以牟利。陳某根據滴滴車主司機「空跑」模擬的虛假軌跡,繞過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滴滴打車服務器防火牆,通過滴滴公司計算機系統后臺向各滴滴車主賬號任意支付車費后,與滴滴車主分成。經鑑定,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損失98萬余元,被告人陳某獲利51萬余元,最終陳某被認定為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甚至還有人以非法營利為目的,購買他人身份信息進行「薅羊毛」——2019年,趙某從網上購買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資料,使用20部手機,先后註冊登錄了上百個賬號,通過刷單雲閃付賺錢,其行為構成收買信用卡信息罪,最終趙某被判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報報提醒,貪便宜應有底線,因系統漏洞導致的獲取超出正常範疇優惠的「薅羊毛」機會,絕對不應也不能去碰。「薅羊毛」也要遵守誠信原則,即使有的商家平臺存在技術漏洞,也不代表它可以被非法利用,消費者不能以此作為藉口,逾越法律的紅線。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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