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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3 01:25
本文來自 微信號「廣東發佈」。
為加強廣東省電動自行車管理,從源頭破解電動自行車管理難題,9月16日,廣東省公安廳在前期調研基礎上修改形成了《廣東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現正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時間為2020年9月16日至10月1日。
經交管部門登記后方可上路行駛
《徵求意見稿》明確條例所稱電動自行車,是指符合國家相關技術標準,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或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
關於銷售禁止方面,《徵求意見稿》提出禁止銷售不符合現行有效國家標準、無合法來源、拼裝、加裝或者改裝的電動自行車。禁止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無合法來源的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及有關產品。
對於登記與限行也需要注意,電動自行車實行登記制度,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徵求意見稿》強調電動自行車應當以個人或者特定領域的企業名義登記。電動自行車登記由所有人向住所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徵求申請。特定領域的企業已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應當按照登記的用途使用,不得交予非本企業的人使用。
此外,禁止在建築內的消防通道、消防樓梯、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其充電。禁止違反用電安全規定私拉電線和插座給電動自行車充電,違反要求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不得載人載客並鼓勵帶安全頭盔銷售
《徵求意見稿》明確指出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載人,但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可以搭載一名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搭載六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要安裝固定安全座椅。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利用電動自行車從事經營性客運或者貨運活動,特定領域的企業依照其申請用途開展活動的除外。
駕乘人員應當規範佩戴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尚未出台國家標準的應當符合行業標準)的安全頭盔;在夜間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情況下開啟前燈和后燈;懸掛號牌並保持清晰、完整,攜帶行駛證。
值得注意的是,《徵求意見稿》鼓勵電動自行車銷售者實行帶安全頭盔銷售,安全頭盔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尚未出台國家標準的應當符合行業標準。
另外,公安交警部門可以依法扣留違法上道路行駛的滑板車、獨輪車、平衡車等器械,並對行為人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當事人有相應合法證明的可以行駛。
對於電動自行車有五次以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記錄,所有人、駕駛人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通知后拒不接受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電動自行車。所有人、駕駛人接受處理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立即返還車輛。(編輯:m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