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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4 18:20
北京,2026年8月14日 ——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于8月13日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学院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东方证券学院路营业部”)因在2017年至2024年期间存在向机构客户返佣行为,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违规事实:向机构客户返佣超七年
公告显示,北京博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管理的“博晟灵活1号私募投资基金”等5只私募基金产品在东方证券学院路营业部开立了证券账户。在2017年至2024年长达七年的时间里,该营业部通过支付咨询服务费、向经纪人发放提成的方式,向上述机构客户进行返佣。
违反多项监管规定
北京证监局指出,东方证券学院路营业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八条第三项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22年修订)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监管措施:出具警示函
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三条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22年修订)第十八条,北京证监局决定对东方证券学院路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权利救济途径
公告同时明确,如东方证券学院路营业部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措施的出台,再次凸显了监管机构对证券经纪业务中返佣等违规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旨在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东方证券方面尚未就此事公开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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