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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辆警车存在擅自更换车标”,鄂尔多斯警方:高度重视,立即成立调查组

2026-08-11 11:39

8月11日,内蒙古鄂尔多斯达拉特旗公安局发布一则情况通报,全文如下:

近日,有媒体报道我局“一辆引警车存在擅自更换车标”一事,引发关注。对此,我局高度重视,立即成立调查组,全面开展调查。调查结果将第一时间公布。同时,对涉事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真诚感谢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关心监督。

此前据网友所发布视频显示,涉事警车引擎盖上及两侧车门处均显示有“特警POLICE”字样,车顶安装有警灯,车牌号为“蒙K***警”,前后车标则为“长城汽车”车标。“稍微懂车的人一眼就能看出来这辆车被更换车标了。”在网友所发布视频的评论区里,有人指出该辆警车属其他品牌汽车。记者经查证发现,该辆警车确系某品牌汽车,而非“长城汽车”。

针对此事,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而车标属于车辆登记备案的核心外观识别特征,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赵良善指出,依据《警车管理规定》,警车应当采用全国统一的外观制式,并对警车实行定编管理,统一确定警车的编号,并建立管理档案。“警车比民用车辆管控更严格,私自更改原厂车标会造成车辆档案信息与实车不符,破坏警车管理台账,交管与督察部门可对使用单位追责,对负责管理、改装车辆的工作人员给予政务处分。”

“除此之外,上述擅自更换车标的行为还存在商标侵权的民事法律风险。”赵良善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要求拆除侵权商标标识,亦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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