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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宁健康及实控人周炜收警示函 子公司及周炜曾涉单位行贿罪

2026-06-18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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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宁健康”)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董事长周炜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及信息披露不准确等问题,被上海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子公司及周炜终审被判单位行贿罪 暴露内控缺陷

公告显示,2026年3月22日,卫宁健康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暨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中提到,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卫宁中天软件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周炜(时任公司董事长)犯单位行贿罪。

上海证监局指出,上述事项反映出卫宁健康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缺陷,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十九条规定。同时,公司相关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未指出上述内部控制缺陷,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司及周炜均被警示

上海证监局认为,卫宁健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

而时任董事长周炜则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

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对周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监管要求吸取教训 加强内控与信披管理

上海证监局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子公司管理控制,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告同时指出,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卫宁健康及周炜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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