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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5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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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提问:
尊敬的董秘您好,请问贵公司是否向中爆协、中国民爆信息等提供公司每个月的经营数据?根据《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如果公司每月向中爆协、中国民爆信息提供每个月的生产、利润、纳税数据,是否涉嫌信息披露违规的情况?即便中爆协会例行公布行业数据,但公司在财报正式披露前,向协会透露公司经营收入、利润等重大数据,是否会导致相关人员在财报前提前进内幕交易?
董秘回答(江南化工SZ002226):
尊敬的投资者,公司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关于信息披露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相关规定。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未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情形。感谢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