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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07:38
本期内容来源:珠海富士智能股份有限公司IPO首轮问询回复报告
【问询】四、说明各期末数字化债权凭证的类型、签发人、金额及占比,签发人与客户是否一致;前述数字化债权凭证是否可以背书或贴现,是否具有追索权,交易方式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发行人对数字化债权凭证的管理方式,在应收款项各类科目列报的具体情况及准确性,已背书或贴现尚未到期的数字化债权凭证是否符合终止条件。
【回复】(一)说明各期末数字化债权凭证的类型、签发人、金额及占比,签发人与客户是否一致
报告期内,公司部分客户通过数字化债权凭证支付货款,各期末数字化债权凭证余额分别为4,109.72万元、7,837.92万元和11,703.18万元。报告期各期末数字化债权凭证的类型、签发人、金额及占比,签发人与客户是否一致情况如下:
1、2025年12月31日
2、2024年12月31日
3、2023年12月31日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数字化债权凭证主要为信小贝、讯易链、金单、时代融单、维企单,合计占比分别为:98.35%、93.04%、81.03%。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数字化债权凭证签发人主要为TCL、海信、创维、长虹等消费电子终端品牌商,宁德时代、亿纬锂能(维权)、国轩高科等知名锂电池制造商,信用风险较低,具体比例如下:
公司消费电子精密结构组件客户结算支付的数字化债权凭证签发人主要为客户本身或其同一集团关联方公司;公司汽车精密结构组件客户结算支付的数字化债权凭证签发人主要为宁德时代、亿纬锂能、国轩高科等锂电池制造商,系公司客户的下游客户,客户将收到的下游客户签发的数字化债权凭证背书支付给公司符合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具有合理性。
(二)前述数字化债权凭证是否可以背书或贴现,是否具有追索权,交易方式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发行人对数字化债权凭证的管理方式,在应收款项各类科目列报的具体情况及准确性;已背书或贴现尚未到期的数字化债权凭证是否符合终止条件。
1、数字化债权凭证是否可以背书或贴现,是否具有追索权,交易方式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报告期内,公司收取的全部数字化债权凭证均可背书或贴现。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背书的数字化债权凭证是否具有追索权及判断依据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贴现的数字化债权凭证是否具有追索权及判断依据如下: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数字化债权凭证“时代融单”、“信小贝”如果进行背书,转让合同约定若债权凭证到期,签发人未对债权凭证记载的义务进行兑现,持有人仅有权对原始持单人依法行使追索权,对除原始持单人以外的前手无追索权。公司为汽车行业上游结构组件供应商,不存在作为相关债权凭证原始持单人的情形,因此,根据时代融单、信小贝合同条款,公司相关背书转让无追索权。报告期内,公司对“讯易链”的背书转让因未明确规定相关条款,出于谨慎性考虑,认为背书转让存在追索权。
报告期内,公司数字化债权凭证“时代融单”、“金单”、“维企单”的贴现条款约定公司对上述债权凭证的贴现行为存在被追索的可能性。根据公开信息查询,报告期各期末,同行业可比公司利通电子、贝隆精密、科达利、震裕科技、金杨精密存在持有到期托收、背书或贴现数字化债权凭证的情形,符合行业惯例。
2、发行人对数字化债权凭证的管理方式,在应收款项各类科目列报的准确性,已背书或贴现尚未到期的数字化债权凭证是否符合终止条件
发行人对数字化债权凭证的管理方式包括持有至到期承兑、背书及贴现。公司对数字化债权凭证的列报情况如下:
(1)公司收取的时代融单、信小贝等数字化债权凭证主要为背书、贴现及持有至到期相结合,因此,公司对该类数字化债权凭证的管理目标为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同时,结合时代融单、信小贝背书转让条款,公司对此二类债权凭证的背书行为符合终止确认条件及金融资产出售的定义,故将该类债权凭证在“应收款项融资”中列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同时根据时代融单、信小贝贴现条款,公司对上述债权凭证的贴现行为存在被追索的可能性,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
(2)对于收到的TCL金单、维企单、迪链、讯易链等其他数字化债权凭证,公司主要以持有到期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尽管公司对上述票据存在少数背书、贴现的行为,但鉴于公司对其进行背书、贴现时仍存在被追索的风险,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下金融资产出售的标准。因此,公司将管理上述应收账款债权凭证确定为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将其列报在“应收账款”科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则相关规定。
因此,对于TCL金单、维企单、迪链、讯易链等数字化债权凭证已背书或贴现尚未到期不符合终止条件;对于时代融单、信小贝等数字化债权凭证已背书尚未到期符合终止条件;对于时代融单、信小贝等数字化债权凭证已贴现尚未到期不符合终止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