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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禾材料诉江门市新会区某纺织企业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宁海法院判决对方支付货款及利息

2026-04-13 09:05

2026年4月7日消息,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则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当事人的裁判文书,案号为(2025)浙0226民初12452号,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法院为宁海县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6年2月28日,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胜诉,江门市新会区某纺织企业败诉。

以下是详细报道:

文书显示,2022年至2023年期间,江门市新会区某纺织企业因经营所需陆续向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硅油等产品,双方签订《国内销售合同》,约定购方所购产品的名称、型号、数量、价格以签收的送货单或托运单为准,购方需提前3天以上以书面订单、传真、电邮或短信形式通知供方以便供方安排生产及发货;结算方式购方以现金、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向供方支付货款,结算期限收到发票之日起开始计算180天;购方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则以应付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向供方支付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2023年5月30日,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具了最后一份增值税发票,金额为66504元,该发票江门市新会区某纺织企业已于2023年12月抵扣。经双方对账并制作对账单,江门市新会区某纺织企业确认截止2024年3月31日尚欠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87480元。为实现债权,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花费保全费2457元。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江门市新会区某纺织企业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87480元并支付相应逾期付款利息(以38748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0.95%计算至款项付清为止);二、江门市新会区某纺织企业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全费2457元。如果江门市新会区某纺织企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7112元,减半收取3556元,由江门市新会区某纺织企业负担。江门市新会区某纺织企业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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