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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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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讯 4月10日,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花股份(维权)”)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陕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因公司存在未及时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及财务核算不规范等问题,陕西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对公司董事长邢雅江、总经理代财务总监韩卓军、时任代董事会秘书张朝阳、财务总监张守峰四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关联方资金占用3956.89万元未及时披露 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存严重缺陷
公告显示,陕西证监局在检查中发现,金花股份在2025年存在通过预付天然气采购款、原材料、包材采购款等方式,资金流入关联方或替关联方偿还债务的情形,实质构成关联方期间资金占用行为,涉及金额达3956.89万元。对于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公司未及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陕西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四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陕西证监局曾于2024年11月就金花股份2023年6月至2024年6月期间存在的资金占用行为下发过行政监管措施。本次再次发生资金占用行为,暴露出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存在严重缺陷,也反映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规范意识淡薄。
财务核算不规范 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除资金占用问题外,金花股份还存在财务核算不规范的情况。陕西证监局查明,公司未及时对2024年上半年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事项进行账务处理,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这一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九条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名高管被出具警示函 公司被责令全面整改
陕西证监局认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董事长邢雅江、总经理代财务总监韩卓军、董事会秘书张朝阳(2025年2月至7月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财务总监张守峰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陕西证监局决定对金花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对邢雅江、韩卓军、张朝阳、张守峰四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陕西证监局要求金花股份及相关人员认真汲取教训,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要求主要包括:
公告同时指出,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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