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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9 09:12
2026年4月2日消息,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则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告的裁判文书,案号为(2025)陕0115民初2066号,案由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法院为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5年11月12日,原告青岛康森服饰有限公司部分支持,被告临沂恒泰达商贸有限公司部分支持,被告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
以下是详细报道:
原告青岛康森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森服饰”)诉称,其因财务人员疏忽,误将应支付给恒泰达(临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266076元设备款转入被告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准股份”)被法院冻结的账户,请求撤销执行裁定书、排除执行并确认款项所有权、要求返还。被告临沂恒泰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达商贸”)辩称原告诉求缺乏依据,应维持原执行裁定。标准股份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恒泰达商贸与青岛某公司、标准股份合同纠纷一案,法院曾判决标准股份对货款本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执行中冻结了标准股份尾号3306的农行账户。2025年1月9日,康森服饰误转266076元至该账户,后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遂提起本案诉讼。另查明,康森服饰与恒泰达(临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供货合同关系,已支付首期款,误转系财务操作失误。
法院认为,康森服饰误转款项证据充分,标准股份账户被冻结未实际占有使用该款项,康森服饰对该款项享有排除执行的权利。判决确认266076元归康森服饰所有,不得执行该款项,解除冻结措施,恒泰达商贸返还该款项,驳回康森服饰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康森服饰负担。标准股份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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