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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9 09:10
2026年3月31日消息,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则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告的裁判文书,案号为(2025)闽0103民初9038号,案由为服务合同纠纷,法院为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5年12月19日,判决结果为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福州世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支付厦门有风文化创意有限公司3万元服务费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以下是详细报道:
原告厦门有风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福州世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服务费30000元和资金占用利息1267.88元(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9月18日),以上暂计31267.88元;2.判令福州世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受理费、公告费等诉讼费;3.判令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福州世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23年8月1日,厦门有风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福州世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签订南平开元滨江阳光项目广告设计类采购协议,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上述2份协议约定福州世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委托厦门有风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为案涉项目提供广告设计服务,厦门有风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提供服务完毕后需向福州世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提供设计订单和工作汇总以供双方核对数据,厦门有风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再向福州世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开具发票,福州世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以此按月度支付服务费。按照上述验收付款规则,厦门有风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向福州世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提供了2023年8月至2024年3月的相关材料,但福州世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仅支付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的月度服务费,尚欠2024年2月和2024年3月的每月服务费各15000元,共计30000元。截至厦门有风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起诉之日,福州世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尚欠上述30000元服务费,厦门有风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多次催讨无果。福州世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福州世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对福州世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福州世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答辩状辩称,一、厦门有风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无权要求福州世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福州世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对于与厦门有风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签订的《南平开元滨江阳光项目广告设计类采购协议》及补充协议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厦门有风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在起诉状中刻意隐瞒了合同中最关键的付款流程约定程序,其陈述与事实严重不符。合同约定的付款流程是附条件的。依据双方签订的采购协议第三条第3款“甲方在结算服务费之前,乙方需要提供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设计订单和项目验收单,需经过甲方指定的验收人杨某甲签字才有效,双方核对数据,确认无误后,乙方根据验收后的费用明细开具等额有效的发票给甲方,甲方根据实际验收金额按月度进行付款”。第三条第5款“乙方向甲方收取的一切费用均已包括税费,并须于甲方付款前向甲方开具正式、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乙方未能提供等额有效发票、《服务验收单》、辅助验收照片、服务确认单,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第五条项目验收要求“在本项目约定的广告设计服务结束时,乙方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涉及稿件服务期间的工作汇总,并与甲乙双方确认的《采购验收单》(甲乙双方签字确认)一并提交给甲方财务部进行付款,不允许无任何凭证的验收活动,甲乙双方签字人员为验收责任人,对采购事项的真实性及准确性负责。”同时第七条违约责任第4、8款明确约定材料需要甲方书面确认。合同中多处明确约定成果确认需要指定验收人签字才有效。而厦门有风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未提供有合同约定的指定验收人签字的成果验收单等关键证据。除合同约定指定验收人杨某甲之外,公司并未变更和授权其他员工作为指定验收人。综上,由于厦门有风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未能履行其提交结算材料的先合同义务,导致付款条件未成就。因此,厦门有风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要求支付服务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合同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二、厦门有风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鉴于福州世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当前并无付款义务,故不存在“资金占用利息”事实,依法应予驳回。三、关于股东连带责任问题。该项请求的前提是福州世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存在确定的债务。既然福州世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在案中负有支付义务,要求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依法应予驳回。且福州世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并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规定。厦门有风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主张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福州世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依据。
被告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案件事实:厦门有风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1.《南平开元滨江阳光项目广告设计类采购协议》及补充协议;2.兴业银行收款回单;3.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厦门有风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主张系其公司员工蔡某甲分别与被告公司的廖某甲、杨某甲的微信聊天);4.设计订单及工作汇总;5.录音文字稿(后附光盘);6.国家企业信息公示信息及企查查截图;7.公告费缴费记录。福州世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质证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视为放弃自己的抗辩和质证权利。经审查,厦门有风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特征,来源与形式不违反法律规定,能够证明案涉事实,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3年8月1日,福州世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甲方)与厦门有风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南平开元滨江阳光项目广告设计类采购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在南平市延平区开元滨江阳光项目进行广告设计事宜签订本协议,本合同有效服务时间为2023年8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合作范围,甲方委托乙方为本项目提供广告设计服务,在甲方在下订单时需指定哪一档服务,具体服务内容以《南平市延平区开元滨江阳光项目服务明细》(详见本协议附件)的约定内容为准。本服务合同含税总金额为75000元,其中包含基础服务费70000元及浮动绩效奖励5000元,结算金额参照附件1以实际验收为准。甲方在结算服务费之前,乙方需提供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设计订单和项目验收单,需经过甲方指定的验收人杨某甲签字才有效,双方核对证据,确认无误后,乙方根据验收后的费用明细开具等额有效的发票给到甲方,甲方根据实际验收金额按月度进行付款。乙方向甲方收取的一切费用均已包括税费,并须于甲方付款前向甲方开具正式、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乙方未能提供等额有效发票、《服务验收单》、辅助验收照片,服务确认单,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在本项目约定的广告设计服务结束时,乙方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设计稿件服务期间的工作汇总,并与甲乙双方确认的《采购验收单》(甲乙双方签字确认)一并提交给甲方财务部进行付款,不允许无任何凭证的验收活动,甲乙双方签字人员为验收责任人,对采购事项的真实性及准确性负责。
福州世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甲方)与厦门有风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南平开元滨江阳光项目广告设计类采购协议(厦门有风)补充协议》,约定将原合同第一条合同期限和合作内容条款修改如下:1.本合同服务期限为期8个月,自2023年8月1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含)止,合同续签作业流程期间,乙方当持续安排对接工作确保项目工作顺畅,补充协议与服务合同相悖之处,均以本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与服务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如产生争议按原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
福州世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向厦门有风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转账情况如下:1.2024年2月22日转账30000元,用途开元南平项目8-9月广告采购推广费用的结算支付申请;2.2024年5月15日转账15000元,用途南平开元项目10月广告采购推广费用支付申请;3.2024年5月28日转账15000元,用途开元南平项目11月广告费用支付申请;4.2025年2月11日转账15000元,用途南平开元项目2023年12月份广告采购推广费用支付申请;5.2025年2月18日转账15000元,用途南平开元滨江阳光项目2024年1月广告采购推广费用。
厦门有风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厦门有风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主张系其公司员工(蔡某甲微信号XXX)与被告公司杨某甲(微信号XXX)】部分内容如下:2025年1月7日,“那剩下的两笔嘞”,杨某乙“我也只能尽量”,蔡发送“帮忙看能不能申请下提前付款”,杨某乙“我催开发商了,看看这个能不能两笔都回了”“这个铁定不行,领导批不了”。2025年2月19日,蔡某乙“延平的12月费用不知道打款了没哦”,杨某乙“打了呀,上周就打了,1月的应该是这周打”,“剩余2-3月的开发商没打款,我催了游总,说流程结束了,在财务排款”。
厦门有风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厦门有风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主张系其公司员工(蔡某甲微信号cjx359684360)与被告公司廖某甲(微信号hcoail)】部分内容如下:2024年5月6日,蔡某乙“我想说和你核对一下目前需要我给过去的汇总...延平:10月、11月、12月、1月、2月、3月”,廖某乙“延平1月、2月、3月”。2024年7月3日,蔡某乙“补寄的材料和延平3月的材料有收到不”,廖某乙“收到了,我这两天很忙”。
法院于2025年9月28日向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邮寄送达本案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该公司于2025年10月9日妥投签收。
另查,福州世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31日成立。2025年11月6日,公司股东由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变更为深圳某乙有限公司持股99%、深圳某甲有限公司持股1%。
法院观点:法院认为,厦门有风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福州世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订立的《南平开元滨江阳光项目广告设计类采购协议》以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在案证据综合印证了厦门有风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已按上述协议约定完成了2024年2月、3月的广告设计服务,且已按约定提交相应的付款审批手续,福州世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辩解厦门有风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现厦门有风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诉请福州世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30000元,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厦门有风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诉请资金占用利息,厦门有风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已按案涉采购协议约定开具足额发票,故厦门有风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决定公告费由厦门有风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根据本案上述认定的事实,本案债务发生于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福州世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一人股东期间,在新公司法施行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三条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福州世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财产独立于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故厦门有风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诉请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福州世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厦门有风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诉请超出法院确认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福州世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案件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州世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有风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30000元;
二、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厦门有风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2元,由厦门有风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24元,福州世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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