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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诉西宁市城北区大丽灯具店侵害商标权 西宁城东区法院判决部分支持原告诉求

2026-04-03 09:06

2026年3月25日消息,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则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的裁判文书,案号为(2025)青0102知民初198号,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法院为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5年12月16日,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求获部分支持,被告西宁市城北区大丽灯具店被判赔偿10000元。

以下是详细报道: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标有“欧普照明”“OPPLE”字样的灯具产品;2.判令被告就本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第1424486号“欧普十OPPLE图形”、第7182788号“欧普”、第7182791号“OPPLE”等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上述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在其店内销售标注有“OPPLE”“欧普照明”等相关标识的灯具产品,2023年10月17日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西宁市城北区祁连路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处罚。

被告西宁市城北区大丽灯具店经公告送达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举证包括商标权属证据、品牌知名度证据、被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卷宗材料等,法院对原告所举证据予以采信。

案件事实显示:原告系涉案注册商标权利人,商标在有效期内。2023年10月17日,西宁市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权商品46个并罚款5000元。

法院观点认为:被告销售灯具存在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应承担侵权责任。因被告已被行政处罚且侵权行为已停止,对原告要求停止侵权的诉求不予支持;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侵权性质、经营规模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10000元(含合理开支)。

案件结果:被告西宁市城北区大丽灯具店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费用共计10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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