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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顺洁柔诉马某不正当竞争 海口琼山区法院判决部分支持原告诉求

2026-04-01 09:08

2026年3月27日消息,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则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的裁判文书,案号为(2025)琼0107民初14214号,案由为不正当竞争纠纷,法院为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5年12月25日,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求获部分支持,被告马某被判赔偿3000元。

以下是详细报道: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10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并明确在本案中仅主张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主张,其“洁柔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粉黄-白-粉黄外包装系列抽纸经持续使用推广,市场占有率高、消费者评论多、年销售额达数十亿元,该包装属于知名包装装潢。被告在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抽纸产品,商品链接展示页面使用的粉黄-白-粉黄包装与原告产品包装装潢高度近似,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且实际销售产品与页面展示存在差异,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马某未作答辩,未提交证据,亦未发表质证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第8676477号注册商标权利人,“洁柔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其主张的包装装潢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被告经营的海口龙华七夏杂货铺(已注销,经营者为马某)在淘宝平台销售的涉案商品链接主图包装装潢与原告包装装潢在整体色调、色块结构、排布等方面相似,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海口龙华七夏杂货铺已注销,其债务由经营者马某承继。

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实际损失或被告违法所得具体数额,法院适用法定赔偿原则,综合考虑商品类型、包装装潢知名度、被告经营规模、侵权行为性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马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3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被告负担25元。

裁判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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