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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1 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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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德利")于2026年3月发布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此次修订是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地监管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系统性调整,旨在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公司基本情况与股权结构
安德利是一家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成立于2001年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于2003年4月在香港联交所发行H股,2020年9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成为"A+H"股上市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为山东省烟台市牟平经济开发区安德利大街18号,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或总裁,由董事会决议确定。
根据最新章程,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34,188,000元,股份总数为334,188,000股,股本结构如下:
| 股份类别 | 持股数量(股) | 占比情况 |
|---|---|---|
| 内资股 | 270,536,000 | 约80.95% |
| 境外上市外资股 | 63,652,000 | 约19.05% |
| 总股本 | 334,188,000 | 100% |
公司经营范围涵盖原浆果汁、果蔬汁、复合果蔬汁、饮用水、果醋、果酱、罐头等产品的生产销售,以及铁制包装品加工、果渣生物综合利用、相关产品进出口业务及自有房屋出租等。
治理架构与决策机制优化
股东权利与股东会运作
新章程明确了股东的各项权利,包括获得股利和利益分配、参与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监督公司经营、查阅复制公司重要文件、参与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等。同时,针对股东查阅权,规定股东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公司核实身份后予以配合。
股东会作为公司权力机构,其职权包括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利润分配方案、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根据议案重要性,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表决权1/2以上通过)和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表决权2/3以上通过)。特别决议事项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等。
董事会与专门委员会设置
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人。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监督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
董事会职权包括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章程特别强调,董事会决议除特定事项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由全体董事半数以上通过。
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与义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设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作出明确规定,禁止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挪用公司资金、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等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财务会计与利润分配政策
财务管理制度
公司依照中国会计准则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年度采用公历日历年制。财务报表需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若上市地有特殊要求,还需按国际或境外上市地会计准则编制。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报送监管机构,半年度报告在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报送,季度报告在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
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税后利润分配顺序为:弥补亏损、提取10%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提取任意公积金、支付普通股股利。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包括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投资者合理回报、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具体分配政策如下: - 分配形式:可采用现金、股票或两者结合的方式,在有条件情况下可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 现金分红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如拟回购股份、需重大投资等),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 股票股利条件: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可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股份管理与投资者保护
股份转让与回购
章程规定,公司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在特定情形下可收购本公司股份,包括减少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股东因对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收购等。收购股份需通过公开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且收购数量不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收购后需在规定期限内转让或注销。
中小投资者保护机制
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章程规定: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结果。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相关规定的,超过比例部分股份在买入后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以有偿方式征集。 - 独立董事需保持独立性,对关联交易、变更承诺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
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作出严格规定,以下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此外,公司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向董事会负责,确保公司合规运营。
此次公司章程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安德利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了各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强化了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公司将严格依照修订后的章程规范运作,不断提升治理水平,以良好的经营业绩回报全体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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