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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运股份涉承揽合同纠纷败诉 上海浦东法院判决其支付13万余元维护保养费

2026-02-27 09:12

2026年2月11日消息,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则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告的裁判文书,案号为(2025)沪0115民初80722号,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法院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5年12月4日,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败诉,需支付原告上海特比机械有限公司维护保养费130659元。

以下是详细报道:

原告上海特比机械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6月被告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金高路厂区、徐汇厂区、青浦厂区及滁州工厂的空压机需维护保养,原告报价合计130659元,被告表示接受。原告依约完成服务后,被告以内部付款流程变化等理由拖延付款,故诉请被告支付该笔费用。

被告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双方未签订合同,不存在承揽合同关系,相关维护保养工程系交给案外人,要求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向被告出具4份《关于空压机维护保养报价单》,被告工作人员朱某甲签字确认;原告分别于2018年5月1日、5月18日、7月5日、7月15日出具《上海某丙有限公司售后服务单》,朱某甲在用户签名处签字;原告法定代表人张某与朱某甲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朱某甲曾发送《一般采购合同(特比)》,载明案涉4项服务合计130659元,张某多次催讨付款及补签合同。

法院认为,虽双方未签订书面承揽合同,但根据报价单、售后服务单及微信聊天记录,可证明双方存在承揽合同关系且被告尚欠维护保养费130659元未付,原告主张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抗辩无依据,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二条规定,判决被告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特比机械有限公司维护保养费130659元;如未按指定期间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3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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