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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6 09:05
2026年1月28日消息,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则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的裁判文书,案号为(2025)鲁0702民初6475号,案由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院为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判决结果为被告邓羽露赔偿原告5000元,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
以下是详细报道:
原告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邓羽露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第1366844号、第604088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商标进行宣传推广;2.判令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宣传、推广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立即删除侵权销售链接;3.判令被告邓羽露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4.判令被告邓羽露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申请撤回第1、2项诉讼请求。
原告主张其是第1366844号、第6040889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相关商品上,且原告及“惠达”品牌在国内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告邓羽露在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经营的淘宝平台开设名为“惠|达正品高端卫浴”的网店,擅自使用与原告“惠达”系列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作为店铺名称、头像及链接标题等销售其他品牌同类卫浴商品,容易使消费者误认其网店是原告的正品店或与原告存在特定商业关系,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邓羽露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其为网络交易平台、并非涉诉商品的经营者,因用户发布商品/信息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淘宝公司在事前,并不知晓侵权信息的存在,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淘宝公司在事前已尽到注意义务,在事后已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某公司(即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受让取得第1366844号、第6040889号注册商标,是上述注册商标的合法所有人,商标处于有效期内,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诉侵权标识“惠达”用于被告邓羽露开设的网络店铺名称以及销售商品标题中,属于商标性使用,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有特定的联系,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侵权。
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因邓羽露侵权所受损失或侵权人邓某因侵权所获得利益的具体数额,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权利商标的知名度、侵权商品的售价、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经营时间、经营规模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邓羽露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
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邓羽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二、驳回原告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3元,被告邓羽露负担3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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