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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健米业因虚增收入等问题收湖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 三年累计虚增营收近5.86亿元

2026-02-04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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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127,证券简称:金健米业)于2026年2月4日公告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当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因公司2020年至2022年间存在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总额等违规行为,湖南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对时任董事长全臻、时任总裁兼代董事长陈伟、时任副总裁吴飞、时任财务总监马先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相关情况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告显示,经查,2020年至2022年期间,金健米业原子公司金健农产品(营口)有限公司(简称“金健营口公司”)与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发生的14笔贸易业务全部为空转循环贸易,无实物流转且缺乏商业实质,相关收入不应确认。同时,2020年金健营口公司与黑龙江省讷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辽宁鹏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4笔贸易业务实际为代客户竞拍国家临储粮或储备粮业务,相关风险均由客户承担,不应采取总额法确认收入。

上述两项违规事项导致金健米业2020年至2022年度财务数据出现虚增,具体情况如下:

年度 虚增营业收入(万元) 占当年营业收入比例 虚增营业成本(万元) 占当年营业成本比例 虚增利润总额(万元) 占当年利润总额比例
2020 22,761.39 3.98% 22,750.95 3.99% 10.43 0.31%
2021 26,556.59 3.96% 26,525.56 3.95% 31.04 -1.19%
2022 9,295.60 1.45% 9,288.44 1.43% 7.16 -0.16%

湖南证监局指出,金健米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时任公司董事长全臻、时任总裁兼代董事长陈伟、时任分管贸易业务副总裁吴飞、时任财务总监马先明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三款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湖南证监局作出上述监管决定,并要求公司高度重视,全面梳理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升财务管理专业性和规范性;依法依规严肃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追责;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需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湖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针对上述问题,金健米业表示,公司已于2024年通过与控股股东湖南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施资产置换,将包括金健营口公司在内的3家从事饲料贸易业务为主的贸易公司置出,置入湖南裕湘食品有限公司和中南粮油食品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进一步聚焦粮油主业,优化产业结构。截至2025年三季度,公司贸易业务收入为1.65亿元,占公司2025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的6.94%,较2024年末贸易业务收入占比下降29.42个百分点。

金健米业强调,收到《决定》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认真吸取教训,深刻反思总结,严肃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并提交整改报告。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内控合规管理和业务风险防控能力,持续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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