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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3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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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30日,新疆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新疆八一钢铁(维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钢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作为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一钢铁”)的控股股东,八钢集团因组织、指使上市公司未及时披露及在定期报告中遗漏披露2022年至2024年间发生的非经营性关联资金往来,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三年累计数亿元关联资金往来未披露
经新疆证监局查明,2022年至2024年期间,八一钢铁与控股股东八钢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但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也未在相应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导致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具体来看,2022年度,八一钢铁累计收到八钢集团转账36.75亿元,向八钢集团累计转账36.42亿元;2023年度,八一钢铁累计收到八钢集团转账28.10亿元,向八钢集团累计转账27.71亿元;2024年度,八一钢铁累计收到八钢集团转账25.14亿元,向八钢集团累计转账25.35亿元。
| 年度 | 八一钢铁累计收到八钢集团转账(亿元) | 八一钢铁向八钢集团累计转账(亿元) |
|---|---|---|
| 2022 | 36.75 | 36.42 |
| 2023 | 28.10 | 27.71 |
| 2024 | 25.14 | 25.35 |
新疆证监局指出,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八一钢铁应及时披露上述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并在相关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但八一钢铁既未及时披露,也未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八钢集团被认定为组织、指使方 申辩未被采纳
新疆证监局表示,八一钢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而八钢集团作为八一钢铁的控股股东,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控股股东组织、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情形。
在调查过程中,八钢集团提出了相关陈述申辩意见,但经复核,新疆证监局对其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八钢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监管持续强化信息披露要求
公告显示,八钢集团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新疆证监局备案。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此次处罚再次彰显了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尤其是针对控股股东利用其地位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行为。分析人士指出,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应引以为戒,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切实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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