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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钢铁原董秘兼总会计师樊国康被警告并罚款150万元 公司连续三年未披露关联方资金往来

2026-02-03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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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30日,新疆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新疆八一钢铁(维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一钢铁”)时任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樊国康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处罚原因是八一钢铁在2022年至2024年期间,与控股股东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钢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关联交易,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且在相关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

连续三年未披露大额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经新疆证监局调查查明,八一钢铁在2022年、2023年、2024年三个年度内,与控股股东八钢集团及其关联方存在持续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关联交易。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年度 累计收到八钢集团转账金额(元) 累计向八钢集团转账金额(元)
2022年 3,675,121,967.86 3,642,040,000.00
2023年 2,809,680,000.00 2,770,870,000.00
2024年 2,514,395,569.24 2,534,817,067.03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八一钢铁应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同时,依据《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及相关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八一钢铁也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此类关联交易。然而,八一钢铁对此既未及时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也未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导致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樊国康作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被处罚

新疆证监局指出,八一钢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时任八一钢铁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樊国康,在任职期间主要负责公司预算、成本、关联交易、资金、融资、会计税务、资产减值准备、信息披露事务等工作,并签署了八一钢铁《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年度报告》。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樊国康对八一钢铁未在定期报告中及以临时公告形式履行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负有责任,未尽勤勉尽责义务,是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尽管樊国康在调查过程中提出了相关陈述申辩意见,但经新疆证监局复核后,对其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最终,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樊国康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监管部门强调信息披露重要性

公告显示,樊国康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并须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新疆证监局备案。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此次处罚再次凸显了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严格要求,尤其是关联交易的透明度。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应引以为戒,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准确、完整地获取公司经营及财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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