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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能物流今日官宣:2月9日撤销上市公司地位

2026-02-02 22:23

| 快递/消费生态圈投资组

安能物流发布[《收购守则》所指的要约公司刊发的公告 / 《收购守则》所指的受要约公司刊发的公告 / 私有化/撤销或取消证券上市 / 集团重组或协议安排] 联合公告 大法院批准协议安排有关(1)根据公司法第86条以协议安排方式由CELESTIA BIDCO LIMITED将安能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除牌之提案(2)提出购股权要约及受限制股份单位要约以註销所有未行使的购股权及受限制股份单位(3)建议撤销上市地位及(4)特别交易

安能物流(09956)发布公告,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且联交所已批准待协议安排生效后,撤销股份于联交所主板的上市地位,自2026年2月9日(星期一)下午四时正起生效。

于本公告日期,提案及协议安排之实施仍须待协议安排文件第七部分-说明备忘录「5. 提案及协议安排的条件」一节所载条件(d)及(f)至(j)达成(或(如适用)获豁免)后,方可作实,因此提案未必会实施且协议安排未必会生效。条件(d)及(f)至(j)之进一步详情载列如下:

(d) 大法院批准协议安排(不论有否修订),并将大法院命令文本送交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

(f) 开曼群岛、香港及任何其他相关司法管辖区的有关当局已出具、作出或给予(视情况而定)须就提案取得的所有必要授权、登记、备案、裁决、同意、意见、许可及批准;

(g) 直至协议安排生效为止及在其生效时,须就提案取得的所有必要授权、登记、备案、裁决、同意、意见、许可及批准仍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且并无任何修改,已遵守所有相关司法管辖区的所有必要法定或监管责任,而任何有关当局均无就提案或任何有关事宜、文件(包括通函)或事项而施加相关法律、规则、法规或守则订明以外的规定,或于既有明文规定之上附加任何规定;

(h) 已取得或相关方已豁免根据本公司任何现有合约责任可能须就实施提案和协议安排取得的一切必要同意,而若未能取得有关同意或豁免,则将会对本集团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无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任何政府、政府性的、准政府性的、法定或监管机构、法院或机关已采取或提起任何行动、程序、诉讼、调查或查讯,或颁布、作出或建议作出任何立法、法规、要求或命令,且无任何立法、法规、要求或命令有待落实,而会导致提案或协议安排或根据其条款实施提案或协议安排成为无效、不可强制执行、非法或不可行(或者对提案或协议安排或根据其条款实施提案或协议安排施加任何重大不利条件或责任),但对要约人继续实施提案或协议安排的法律能力无重大不利影响的行动、程序、诉讼、调查或查讯除外;

及(j) 自该公告日期直至紧接协议安排生效前,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的业务、资产、财务或交易状况、利润或前景概无任何不利变动(对本集团整体而言或就提案而言属重大者为限)。大法院批准协议安排的命令文本预期将于2026年2月5日(星期四)(开曼群岛时间)送交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届时条件(d)将告达成。

于本公告日期,除上文所载条件(d)及(f)至(j)外,协议安排文件第七部分-说明备忘录「5. 提案及协议安排的条件」一节所载所有条件均已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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