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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曼光电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完成4018.5万股股份解押并再质押 占总股本9.58%

2026-02-02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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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162,证券简称:雷曼光电)于2026年2月2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控股股东李漫铁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南京杰得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京杰得”)近日完成了部分股份的解除质押及重新质押操作,涉及股份总数达4018.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58%。

公告显示,此次股份解押与质押操作同步进行。在解除质押方面,李漫铁先生解除质押997万股,占其个人持股比例的22.65%,占公司总股本的2.38%;南京杰得则将其持有的3021.5万股股份全部解除质押,占其持股比例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7.20%。上述股份的原质押起始日均为2024年9月4日,解除日期为2026年1月30日,质权人均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股东名称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一致行动人 本次解除质押股份数量 (股)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质押起始日 解除日期 质权人
李漫铁 9,970,000 22.65% 2.38% 2024年9月4日 2026年1月30日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杰得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0,215,000 100.00% 7.20% 2024年9月4日 2026年1月30日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合计 - 40,185,000 54.13% 9.58% - - -

在解除质押的同时,李漫铁先生及南京杰得将所解押股份中的全部4018.5万股重新进行了质押。其中,李漫铁先生质押997万股,占其持股比例的22.65%,占公司总股本的2.38%;南京杰得则分两笔质押共计3021.5万股,分别为725.2万股(占其持股比例24.00%,占总股本1.73%)和2296.3万股(占其持股比例76.00%,占总股本5.47%)。本次质押起始日为2026年1月30日,到期日为2027年1月29日,质权人为深圳市高新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质押用途均为融资。

股东名称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一致行动人 本次质押数量 (股)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是否为限售股 质押起始日 质押到期日 质权人 质押用途
李漫铁 9,970,000 22.65% 2.38% 2026年1月30日 2027年1月29日 深圳市高新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融资
南京杰得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252,000 24.00% 1.73% 2026年1月30日 2027年1月29日 深圳市高新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融资
南京杰得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2,963,000 76.00% 5.47% 2026年1月30日 2027年1月29日 深圳市高新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融资
合计 - 40,185,000 54.13% 9.58% - - - - -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27,008,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28%。其中,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为53,185,00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41.88%,占公司总股本的12.68%。具体来看,李漫铁先生累计质押2297万股,占其个人持股的52.18%;南京杰得则将其持有的3021.5万股股份全部质押,质押比例达100%。其他一致行动人王丽珊、李琛、南京希旭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目前暂无股份质押。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股) 持股比例 累计被质押股份数量 (股)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已质押股份限售和冻结数量 占已质押股份比例 未质押股份限售和冻结数量 占未质押股份比例
李漫铁 44,024,509 10.49% 22,970,000 52.18% 5.48% 0 0% 0 0%
王丽珊 44,090,000 10.51% 0 0.00% 0.00% 0 0% 0 0%
李琛 4,526,491 1.08% 0 0.00% 0.00% 0 0% 0 0%
南京杰得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0,215,000 7.20% 30,215,000 100.00% 7.20% 0 0% 0 0%
南京希旭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152,500 0.99% 0 0.00% 0.00% 0 0% 0 0%
合计 127,008,500 30.28% 53,185,000 41.88% 12.68% 0 0% 0 0%

公告同时提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目前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资信状况良好,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暂不存在引发平仓风险或被强制平仓的情形。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股东的质押情况及风险,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雷曼光电表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已全部解除限售,但根据《公司法》规定及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承诺,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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